昨日, 記者從江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 江都近期有兩家購物中心被人舉報存在出售過期食品的行為, 經查, 情況屬實, 執法人員不僅扣押了過期食品、沒收違法所得, 按照相關法規, 還予以5萬元的處罰。 (揚州晚報4月29日)
坊間媒體披露, 3月12日, 有人向江都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 稱江都真武鎮一家購物中心銷售的淨含量為210克的“火辣辣”辣椒蘿蔔為過期食品, 已經過期5個多月;同日, 該局接到舉報, 反映真武鎮另一家購物中心銷售的淨含量為110克的張二嘎五香味花生米為過期食品, 已經過期10多天。 截至案發時,
長期以來, 銷售過期食品的現象, 在一些地方的“購物中心”或個體小店, 時有所聞。 除了上述兩家購物中心銷售過期食品的情況, 業內有人透露, 在食品流通領域, 對過期食品生產日期進行塗改或重新標注後二次銷售是行業“潛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
一些地方的“購物中心”或個體小店銷售過期食品屢禁不止, 不外乎兩方面原因。 一方面是有的經營者目無法紀, 見利忘義;有的甚至心存僥倖, 弄虛作假, 欺騙消費者;另一方面,
法律是無情的。 消費者的眼睛是雪亮的。 “獲利1元, 被罰5萬”的案例再次向一些經營者敲響警鐘, 必須多講一些誠信, 自覺守法經營, 不要再做自欺欺人、因小失大、“偷雞不成蝕把米”的蠢事了, “狐狸再狡猾, 也鬥不過好獵手”。 有關監管部門要加大巡查、監管力度, 主動積極作為, 不能坐等“投訴、舉報”, 不能總是等事情發生了才“有所作為”, 要把嚴厲打擊和嚴格處罰銷售過期食品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 大的購物中心要查, 個體小店也要查;城市要查, 農村特別是偏遠鄉村也要查, 不能以罰代法, 不能讓銷售過期食品的經營者蒙混過關, 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