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機器貓公司申請的商標。
4月28日下午,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申請註冊了一枚形似“哆啦A夢”的圖形商標而引發的行政糾紛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 註冊形似“哆啦A夢”的圖形商標, 損害了“哆啦A夢”在先著作權。
機器貓(福建)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簡稱機器貓公司)是福建省的一家經營體育器材、服裝、童鞋等商品的公司。 2012年, 機器貓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第10744707號圖形商標的註冊申請, 2015年12月, 該商標在嬰兒全套衣等商品上獲得核准註冊。
艾影公司註冊的商標。
2016年12月, 艾影(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簡稱艾影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機器貓公司不服該裁定, 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訴至法院。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受理後, 依法組成合議庭, 並通知艾影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艾影公司註冊的商標。
機器貓公司訴稱:訴爭商標圖形並非“哆啦A夢”, 訴爭商標圖形與涉案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認為, 關於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 首先, 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株式會社藤子·F·不二雄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即已獲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權, 且株式會社藤子·F·不二雄將涉案作品的名稱、標誌、設計、標識、商標、肖像、視覺表現和衍生人物形象的促銷權、商品權等權利授予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 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將上述權利授予國際影業有限公司, 國際影業有限公司又授權予艾影公司, 上述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足以證明艾影公司是涉案作品著作權的在先權利人。
其次, “哆啦A夢”不同於漫畫中常見的貓的形象, 其五官緊湊, 手部呈圓形,
因此, 機器貓公司未經享有涉案作品在先著作權的艾影公司的許可, 申請註冊與涉案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商標, 損害了艾影公司的在先著作權。
綜上, 法院當庭宣判, 判決駁回原告機器貓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 原告機器貓公司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