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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註冊形似“哆啦A夢”圖形商標 被認定侵權

原告機器貓公司申請的商標。

4月28日下午,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申請註冊了一枚形似“哆啦A夢”的圖形商標而引發的行政糾紛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 註冊形似“哆啦A夢”的圖形商標, 損害了“哆啦A夢”在先著作權。

機器貓(福建)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簡稱機器貓公司)是福建省的一家經營體育器材、服裝、童鞋等商品的公司。 2012年, 機器貓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第10744707號圖形商標的註冊申請, 2015年12月, 該商標在嬰兒全套衣等商品上獲得核准註冊。

艾影公司註冊的商標。

2016年12月, 艾影(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簡稱艾影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其主要理由為:其經授權獲得了《哆啦A夢》漫畫及動畫作品(簡稱涉案作品)等著作權及維權權利, 訴爭商標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權;艾影公司為第3162509號“哆啦A夢及圖”商標、第3162425號“DORAEMON及圖”商標、第5227141號圖形商標的利害關係人, 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等。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審理作出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機器貓公司不服該裁定, 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訴至法院。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受理後, 依法組成合議庭, 並通知艾影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艾影公司註冊的商標。

機器貓公司訴稱:訴爭商標圖形並非“哆啦A夢”, 訴爭商標圖形與涉案作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未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著作權;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等。 綜上, 被訴裁定認定事實不清, 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 並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認為, 關於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 首先, 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株式會社藤子·F·不二雄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即已獲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權, 且株式會社藤子·F·不二雄將涉案作品的名稱、標誌、設計、標識、商標、肖像、視覺表現和衍生人物形象的促銷權、商品權等權利授予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 株式會社小學館集英社將上述權利授予國際影業有限公司, 國際影業有限公司又授權予艾影公司, 上述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足以證明艾影公司是涉案作品著作權的在先權利人。

其次, “哆啦A夢”不同於漫畫中常見的貓的形象, 其五官緊湊, 手部呈圓形,

頸部系有鈴鐺, 腹部有口袋, 本案訴爭商標與“哆啦A夢”在整體結構、設計細節、元素構成和佈局等方面均相近, 已構成實質性相似。 再次, 由艾影公司在訴訟中提交“哆啦A夢”漫畫書籍可知, 涉案作品曾多次出現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出版的書籍中, 故涉案作品處於可被公眾獲知的狀態, 機器貓公司具有接觸到涉案作品的可能性。

因此, 機器貓公司未經享有涉案作品在先著作權的艾影公司的許可, 申請註冊與涉案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商標, 損害了艾影公司的在先著作權。

綜上, 法院當庭宣判, 判決駁回原告機器貓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 原告機器貓公司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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