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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分享」當“槍手”撞上“槍口”

考試作弊?可恥

考試作弊?丟人

想必還有很多人認為

考試作弊僅僅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

但是, 長檢君今天要和大家強調

考試作弊

也可能是 犯罪

!!!

找了槍手來替考 兩人一同被判刑

前一陣在長樂

一男子報名參加駕駛證考試時

找來“槍手”替考

結果就撞到“槍口”上了

雙雙被判刑

……

2018年1月15日

小李(化名)出資5000元雇請歐陽(化名)代替自己參加駕駛證科目一考試。

2018年1月17日

歐陽持小李的身份證到長樂區鶴上鎮交警案件調查中隊參加科目一考試並通過。

監考人員核查時發現後報案, 長樂區公安局民警立即通知小李科目一考試作弊接受調查。

2018年1月23日

歐陽和小李主動投案自首。

長樂區檢察院認為

小李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 歐陽代替他人考試, 兩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 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遂以涉嫌代替考試罪對小李、歐陽兩人提起公訴。

最終

小李、歐陽因代替考試罪分別被長樂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 緩行2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長檢普法時間

代替他人考試是犯罪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 就已經新增了“代替考試罪”罪名。

代替考試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 處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幫助他人考試一樣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 組織作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

組織考試作弊罪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把每一個考試都當做國家考試對待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是指由國家所頒佈的法律中所規定的,由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准的實施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眾,統一進行的各種考試,包括但不限於公務員錄用考試、高等教育入學考試、司法考試、職業醫生資格考試、會計師資格考試、駕駛證考試。

現在各類考試已經充斥了我們的生活,大家千萬不要輕視各種大小考試,一定要通過自己的努力完成考試!

最後還要囉嗦一句

大家千萬別因一絲僥倖心理

而讓自己的人生留下抹不去的污點

與其花時間作弊

還不如把精力用來好好學習呢

編輯 | 黃穎、王慧慧

本文由長樂區檢察院出品,轉載請標出處

組織考試作弊罪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把每一個考試都當做國家考試對待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是指由國家所頒佈的法律中所規定的,由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准的實施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眾,統一進行的各種考試,包括但不限於公務員錄用考試、高等教育入學考試、司法考試、職業醫生資格考試、會計師資格考試、駕駛證考試。

現在各類考試已經充斥了我們的生活,大家千萬不要輕視各種大小考試,一定要通過自己的努力完成考試!

最後還要囉嗦一句

大家千萬別因一絲僥倖心理

而讓自己的人生留下抹不去的污點

與其花時間作弊

還不如把精力用來好好學習呢

編輯 | 黃穎、王慧慧

本文由長樂區檢察院出品,轉載請標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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