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維權微課堂」保姆有侵權行為,該告保姆還是家政公司?

第82期

《維權微課堂》

因保姆的不稱職導致受照顧老人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屢見不鮮, 家政公司在其中該承擔何種責任, 廣受社會關注。

近日, 海澱法院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 ↓↓

趙老太系某大學退休老師, 年近80歲, 腿腳不方便, 生活自理方面存在困難。 其子便通過某家政服務公司請保姆許某對趙老太進行照顧。 趙老太兒子與家政公司以及保姆許某簽訂了仲介服務合同, 約定由許某擔任全日住家型保姆, 由趙老太給付勞動報酬。 許某住家後, 對趙老太進行了照顧。 某天, 趙老太兒子回家突然見保姆將趙老太壓倒在床上、用手掐住趙老太的脖子, 趙老太喘氣困難。 後趙老太兒子趕緊報警, 員警到後將保姆控制住並帶往派出所進行訊問。 事發後, 老人前往醫院進行了治療。 趙老太家屬多次與家政公司就賠償問題進行溝通, 但多次被拒絕。 無奈, 趙老太以侵權為由將家政公司起訴至法院,

要求家政公司支付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實際侵權人系保姆許某, 且保姆與家政公司之間並不存在雇傭關係, 保姆的行為亦並非履職行為, 所以告知趙老太另行起訴許某, 要求賠償。 最後, 趙老太撤回了起訴。

法官提醒

通過家政公司找保姆, 需要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看清家政公司招用保姆的用工形式, 用工形式直接決定了保姆侵權後責任承擔的主體是保姆還是家政公司。

根據現行相關規定, 家政公司招用保姆可採取員工管理模式(簡稱員工式)和職業介紹(仲介式)兩種用工形式。 家政公司採取何種形式招用保姆直接決定了家政公司的責任承擔形式。

採用員工式的家政公司其應作為合同主體與消費者簽訂《家政服務合同》, 其法律地位是提供服務的一方。 實行員工式的家政公司的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員工, 由家政公司給保姆發放工資, 保姆工作內容、時間、地點均受家政公司安排為消費者提供服務。 家政公司與保姆之間系雇傭關係或者勞動關係。 此種情形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姆系家政公司雇員, 其提供家政服務系履行職務的行為, 一旦保姆的履職行為給消費者造成損害, 應當由家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採用仲介式的家政公司, 即本案例中體現的形式, 消費者、保姆、家政公司簽訂《家政服務員合同》。 此種情形下, 家政公司的法律地位系居間方, 即仲介方。 保姆和消費者之間形成勞務關係。 一旦保姆對消費者造成損害, 此時, 消費者應向保姆主張侵權責任。 而家政公司作為居間方, 並非實際侵權人, 無需就保姆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值得提出的是, 在本案情形中, 家政公司也並非不承擔任何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家政服務業管理辦法》的規定, 家政公司作為仲介方, 應當建立並落實家政服務員崗前培訓制度, 為保姆提供崗前配需, 並且還需要對保姆的身份、學歷、健康等證明進行審查。 如果是由於家政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導致保姆致消費者損害, 消費者可以依據其與家政公司簽訂的仲介服務合同向家政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要求其賠償損失。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