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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虛假擔保騙貸款 觸犯刑律被判刑

日前, 郎溪縣人民法院及時審結一起騙取貸款案, 楊某某、童某因向銀行提供虛假擔保騙取貸款, 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 楊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童某被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 並處罰金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楊某某系本縣某局辦事員, 童某系社會無業人員。 2013年4月, 楊某某以山場育苗及施肥需要資金為由, 向郎溪農商銀行申請30萬元貸款。 因貸款需要提供保證人擔保, 楊某某先後找到芮某、嚴某某夫婦及錢某、溫某某夫婦為貸款擔保, 後來保證人反悔, 不願意擔保。 為達到貸款目的,

楊某某向郎溪農商銀行貸款經辦人要了一份空白貸款合同, 並找到童某及陳某某幫忙。 2013年4月12日, 在郎溪農商銀行營業部樓下的車上, 楊某某在空白貸款合同保證人簽字欄上偽造了錢某夫婦、嚴某某的簽名, 童某冒充錢某、芮某、嚴某某在偽造的簽名上按了手印。 隨後, 楊某某將陳某某帶至貸款經辦人的辦公室, 陳某某以溫某某的身份在貸款合同上偽造了溫某某的簽名和手印。 之後, 楊某某順利獲得郎溪農商銀行30萬元貸款。 上述貸款於2015年4月9日到期後, 經郎溪農商銀行多次催要, 楊某某未予歸還, 給郎溪農商銀行造成重大損失。

2017年7月10日、2017年7月14日, 被告人楊某某、童某先後向公安機關投案。 2017年9月19日, 郎溪縣公安局扣押了楊某某30萬元,

2017年10月24日, 郎溪縣公安局將扣押的30萬元歸還了楊某某欠郎溪農商銀行的貸款本金。

因楊某某未歸還貸款利息, 郎溪農商銀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楊某某歸還借款利息13萬餘元, 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

法院審理後認為, 楊某某、童某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貸款, 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 兩人的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在共同犯罪過程中, 楊某某系主犯, 應當根據其實施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 童某系從犯,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發後, 兩人主動投案, 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系自首, 可以從輕處罰。 楊某某退還了騙取的貸款, 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黃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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