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也是具有奢侈性的教育高消費。
日前, 山東省昌樂二中“報名考生家長必須無失信記錄”的報名要求, 引發廣泛關注。 面對爭議, 昌樂二中回應稱, “我們學校在2002年由公辦改為了民辦公助, 要貫徹落實政府對民辦學校的要求, 回應誠信建設要求。 ”
家長存在欠債不還等失信行為, 孩子將“被限制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其實是最高法2010年制定的《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中的明確要求。
可能有人認為, 父母失信不應“株連”孩子受教育的權利。 這種邏輯其實似是而非:首先,
據昌樂二中2016年招生簡章顯示, 該校縣外生收費標準為“12800元/生/學期”, 而2017年中加班(CTC)收費標準更是高達“每生每學年學費6萬元”。 這也溢出了保障基本教育權利的“要求”。
本質上, 那些失信家長之所以有條件讓子女就讀貴族化私立學校, 是建立在欠債不還等失信行為基礎上, 實際上就是“花別人的錢, 為自己子女提供教育高消費”。 因此, 真正製造不公的, 不是限制那些失信者子女就讀貴族學校, 而是失信者一面大肆高消費一面侵犯債權人權益的行為。
□張貴峰(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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