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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值得一看!剛網購完就降價,這算不算價格欺詐?

棲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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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了!剛買完就降價”——不少網購商品的評價欄都會出現消費者這樣的抱怨。

前一天剛買的東西第二天就降價, 忙活半天去搶促銷商品, 結果活動結束後仍然是“折扣價”甚至更低……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發現, 網購商品的銷售價格常常波動, 甚至有的商品在不同時間, 價格也相差甚遠。

商家定價自由需謹守法律邊界

此前據媒體觀察報導,

一款冰箱一周內價格波動900元, 一款平底鍋四個月內價格相差三倍, 甚至有的商品價格幾乎一天一個價。 消費者的購物體驗與商品是否物美價廉緊密相關, 商家能否頻繁調整商品價格?

對此,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 電商設定價格一般屬於市場定價, 即商家有根據同行定價、消費者關注度等因素調整價格的自由, 但應該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儘管無規定商家需要穩定商品價格, 但商家的定價自由仍應謹守法律邊界。 ”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認為, 一方面商家禁止用低標價格惡意競爭, 另一方面必須明碼標價, 尤其是涉及商品促銷活動的折扣定價時, 應格外注意明確商品的“原價”,

以作折扣依據。

“折扣的基價是多少?商家應該履行其資訊披露義務。 ”劉俊海表示,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商品原價, 就可能涉及價格欺詐。 ”

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商品“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 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對此, 邱寶昌舉例解釋說:“如一件商品此前標價200元, 以5折100元的價格交易, 後來更改為賣80元, 那麼第二次改價則是以100元為原價, 是8折, 若商家以原價200元4折優惠賣80元作為宣傳, 則屬於價格欺詐的範疇。 ”

商家常用折扣促銷或是“抄底價”、“最低價”等宣傳模式來吸引消費者。 “‘最低’這樣的詞彙是相比較而言的,

需要明確比較的時間、物件, 如跟同類商品比、跟競爭對手比或是跟自家的歷史價格相比等, 而避免對消費者的誤導。 ”邱寶昌建議, 商家需慎用此類宣傳口號, 當消費者看到此類字眼時也要提高警惕。

若未違法商家無義務必須補差價

記者通過查詢部分電商平臺服務發現, 除了商家的自我約束外, 部分電商平臺採取了一些措施來規範此類活動。

另一平臺雖未明確規定對消費者提供價格保護服務, 但是在對賣家的《行銷平臺活動後降價實施細則》中同樣提及了“價格保護”的相關內容:若商家商品在參加行銷平臺活動結束後15日內, 出現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其參加行銷平臺活動期間任一實際成交價格的情形, 商家會受到警告乃至扣分的懲罰。

受訪專家認為, 平臺提供此類服務值得鼓勵。 雖然目前並無規定要求平臺提供價格保護, 但甯失萬貫金, 不失顧客心。 “這屬於平臺的自願行為, 不能強制要求所有平臺都這麼做。 ”劉俊海說。

面對價格波動, 為買到實惠的商品,不少消費者會選擇與商家協商退還差額部分的款項。那麼商家是否必須補償差價?邱寶昌表示並非如此。“市場價格取決於市場,商家若無價格欺詐等違法情況,也沒有價格保護的承諾,則沒有義務補償差價。”

建議提高價格欺詐的懲罰性賠償

若是不留神掉入商家的“數字陷阱”,影響購物體驗不說,自己的權益也受到了侵害。各社交平臺常常出現網購維權“求助貼”,點進去發現,不少消費者面對“強硬不講理”的賣家時,往往維權困難,束手無策。

面對此類情況,邱寶昌表示,如果遇到商家標示所謂的“最低價”卻名不副實的情況,消費者一定要隨時保留證據,向電商平臺或“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平臺進行投訴。包含商品連結和宣傳銷售頁面的截圖、與客服的聊天記錄等,都是維權的有力證據。

此外,劉俊海建議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做出擴張解釋,或出臺明確規定,提高價格欺詐的懲罰性賠償,以提高失信的成本代價。

“需要降低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收益,確保消費者的維權受益高於維權成本,也確保商家的失信成本高於現實收益。”劉俊海表示,“制裁失信者,補償受害者,激勵維權者,才能真正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為買到實惠的商品,不少消費者會選擇與商家協商退還差額部分的款項。那麼商家是否必須補償差價?邱寶昌表示並非如此。“市場價格取決於市場,商家若無價格欺詐等違法情況,也沒有價格保護的承諾,則沒有義務補償差價。”

建議提高價格欺詐的懲罰性賠償

若是不留神掉入商家的“數字陷阱”,影響購物體驗不說,自己的權益也受到了侵害。各社交平臺常常出現網購維權“求助貼”,點進去發現,不少消費者面對“強硬不講理”的賣家時,往往維權困難,束手無策。

面對此類情況,邱寶昌表示,如果遇到商家標示所謂的“最低價”卻名不副實的情況,消費者一定要隨時保留證據,向電商平臺或“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平臺進行投訴。包含商品連結和宣傳銷售頁面的截圖、與客服的聊天記錄等,都是維權的有力證據。

此外,劉俊海建議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做出擴張解釋,或出臺明確規定,提高價格欺詐的懲罰性賠償,以提高失信的成本代價。

“需要降低維權成本,提高維權收益,確保消費者的維權受益高於維權成本,也確保商家的失信成本高於現實收益。”劉俊海表示,“制裁失信者,補償受害者,激勵維權者,才能真正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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