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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興國:“處僵治困”仍需深入推進

經濟觀察報 劉興國/文2016年12月, 國務院印發《中央企業處置“僵屍企業”工作方案》;2017年1月, 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開展特困企業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兩個工作方案的印發, 標誌著中央企業“處僵治困”工作全面啟動。 與此同時, 各地也紛紛出臺了地方國有企業“處僵治困”的相關舉措。 2017年以來, “處僵治困”成為各級國資監管部門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抓手, 取得了突出成就。 通過兼併重組改造、強化管理提升、清理淘汰退出, 2017年中央企業累計完成超過1200多戶“處僵治困”任務, 其中約有400戶實現市場出清。 地方國有企業方面, 2017年, 山東省完成124家“僵屍企業”處置, 天津市屬國有企業全年共處置“僵屍企業”307戶, 湖南省啟動2戶“僵屍企業”處置, 完成7戶特困企業退出。

國有礦企也在大力推進“處僵治困”工作:中鐵資源抓住國家煤炭去產能政策有利時機, 積極推動涉煤僵屍企業移交處置,

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明顯改善, 人員安置穩妥推進, 處僵治困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華能集團將“處僵治困”工作與去產能結合起來, 退出了8處煤礦, 轉讓處置完9戶“僵屍企業”, 其餘11戶均不同程度減虧增利;中國黃金廣西公司金地公司完成特困企業治理目標, 高龍公司啟動“僵屍企業”處置工作;湖南黃金清算並註銷二級子公司清源環保和三級子公司華峰物業。 而且與其他領域相比, 近年來受國際經濟復蘇乏力與國內需求低迷影響而遭遇較大經營壓力的礦企, “處僵治困”的任務更為艱巨, 煤炭開採、黑色金屬與有色金屬采選領域尤為突出。 此外, 作為勞動力密集型行業, 礦企在“處僵治困”中遭遇的困難要比其他企業多得多,
工作的推進更是阻力重重。

儘管工作難度大, 困難多, 但“處僵治困”工作停不得, 等不得, 必須按照既定要求與目標繼續迎難而進, 確保取得全面勝利。 總體來看, 今年的“處僵治困”, 必須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 必須在現有政策框架下, 加快完成原定“處僵治困”任務。 2018年是貫徹落實十九大重大決策部署的開局之年, 也是央企和絕大多數地方國企“處僵治困”的收官之年。 按照“處僵治困”工作方案的要求, 中央企業需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僵屍企業”清理, 除部分省市區外, 各地國資委基本上都和國務院國資委步調一致, 也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所屬國有企業的“僵屍企業”清理工作。 但從當前工作推進情況看,

離目標的實現尚有較大差距。 國務院國資委原定計劃用三年時間完成2041戶企業的“處僵治困”工作, 今年的處置任務尚有800戶左右, 雖然在數量上已不足四成, 但處置難度預計將超過已處置企業。 地方層面, 儘管東部地區國有企業“處僵治困”推進相對較為順利, 但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處僵治困”面臨諸多困難與阻擾, 推進相對緩慢。 截至2017年底河南累計完成處置“僵屍企業”200戶, 今年的處置任務預計高達855戶, 三年處置任務的絕大多數都被拖延至年內集中完成, 工作壓力十分突出。 各級政府及國資委應充分認知到當前“處僵治困”收官任務的艱巨性與緊迫性, 要按照原定工作方案, 落實現有政策要求,
因企制宜, 加快出臺具體處置方案, 並聯合相關方面共同採取行動, 確保處置任務在年底前基本完成。

其次, 必須進一步厘清和統一“僵屍企業”標準, 重新梳理並處置新備案“僵屍企業”。 兩年來, 各地都是在按照自己的理解在排查“僵屍企業”, 全國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僵屍企業”評判標準。 標準的不統一, 顯然給實踐工作帶來了較大困擾:一方面, 影響了“處僵治困”工作的嚴肅性與統一性;另一方面, 不利於充分調動各地排查處置“僵屍企業”的積極性。 當前, 應儘快形成關於“僵屍企業”的統一認知, 明確判斷“僵屍企業”的客觀標準, 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第二輪“僵屍企業”排查。 在判斷標準的確定上, 既不能讓真正的“僵屍企業”有漏網之魚, 也不能誤傷那些只是面臨暫時性經營困難的企業。各地要對新排查出的“僵屍企業”進行登記備案,並制定相應處置工作方案,與現有“僵屍企業”的處置並行推進。

最後,必須採取有效舉措,切實解決“處僵治困”工作的遺留問題與關聯問題。很多地方都是將“處僵治困”與去產能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任務協同推進的,雖然“處僵治困”與去產能任務進展順利,但由此而引致的人員分流安置卻或多或少遇到了一定困難,部分企業與地區進展不盡如人意。如某省煤炭行業“處僵治困”與去產能涉及分流安置職工3.2萬人,全年實際只完成安置職工2.9萬人。各方面要聯合行動,盡最大努力籌措安置費用,分擔安置成本,拓寬安置管道,妥善解決“處僵治困”人員安置問題。此外,對與“處僵治困”清理退出企業有關的銀行壞賬處理、債權企業壞賬處理,要做出明確制度安排,要研究關聯企業因“處僵治困”所發生損失的稅前扣除問題;尤其是要對在“處僵治困”進程中可能遭受重大損失、危及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採取必要幫扶措施,確保不會因為“處僵治困”而誘發連鎖債務風險或引發金融系統風險。

(作者系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

也不能誤傷那些只是面臨暫時性經營困難的企業。各地要對新排查出的“僵屍企業”進行登記備案,並制定相應處置工作方案,與現有“僵屍企業”的處置並行推進。

最後,必須採取有效舉措,切實解決“處僵治困”工作的遺留問題與關聯問題。很多地方都是將“處僵治困”與去產能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任務協同推進的,雖然“處僵治困”與去產能任務進展順利,但由此而引致的人員分流安置卻或多或少遇到了一定困難,部分企業與地區進展不盡如人意。如某省煤炭行業“處僵治困”與去產能涉及分流安置職工3.2萬人,全年實際只完成安置職工2.9萬人。各方面要聯合行動,盡最大努力籌措安置費用,分擔安置成本,拓寬安置管道,妥善解決“處僵治困”人員安置問題。此外,對與“處僵治困”清理退出企業有關的銀行壞賬處理、債權企業壞賬處理,要做出明確制度安排,要研究關聯企業因“處僵治困”所發生損失的稅前扣除問題;尤其是要對在“處僵治困”進程中可能遭受重大損失、危及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採取必要幫扶措施,確保不會因為“處僵治困”而誘發連鎖債務風險或引發金融系統風險。

(作者系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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