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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部委重組後進口飼料誰來管?

根據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 國務院正式發佈了《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8〕6號)。 改革後, 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不再保留, 其中, 質檢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

“兩會”閉幕後,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正式公佈。 改革方案實施後, 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行業的監管部門會有哪些變化進口飼料產品(寵物食品)檢驗檢疫監管工作會繼續歸剛組建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嗎?准入誰來負責會不會繼續保留?

大家先瞭解一下中國現行的進口飼料產品政府管理職能。

農業部:《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2號)

境外企業首次向中國出口飼料、飼料添加劑, 應當向農業部申請進口登記, 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未取得進口登記證的, 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

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第118號令)

國家質檢總局對允許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國家或者地區的生產企業實施註冊登記制度, 進口飼料應當來自註冊登記的境外飼料生產企業。

註冊登記現有白名單:

●允許進口飼料原料、寵物食品及配合飼料的國家(地區)產品名單

●允許進口飼料添加劑及添加劑預混料國家(地區)及產品名單

此次機構重組後, 農業農村部對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監管內容基本不變, 未來估計對進口飼料產品, 特別是近兩年發展迅猛的寵物食品, 會提出更高的目標和更嚴格措施。

進口飼料產品准入隨著動植物監管司劃入海關監管!

海關和質檢進行機構整合, 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進出境監督管理的內容尚未發生質的改變。 簡言之, 海關原來管的事歸海關管, 原質檢總局動植物監管司也劃入海關, 以後再申報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准入就得去海關總署了。

進出境監管內容基本不變——海關增加檢驗檢疫管理職責。

以海關名義對外行使檢驗檢疫職責,

不存在明顯的法律適用障礙。 而除了履職主體發生變化以外, 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制度的實質性內容沒有發生改變, 比如, 有關進境(過境)動植物及其製品的檢疫審批等行政許可制度, 列入法定檢驗目錄商品的進出口檢驗制度等, 因此, 預計短期內不會有大的修法動作。 但是, 預計近期可能會啟動針對此次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整合的小範圍的修法程式, 重點在於解決現有法律法規中與改革後機構職能不相匹配的內容, 特別是執法主體和法律授權的問題。

其次, 隨著進出境檢驗檢疫職責的併入, 海關的執法依據相應增加, 主要包括:《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和《食品安全法》等,

以及與之配套的實施條例、實施細則等行政法規。 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規, 基本都以設定“檢驗檢疫機構”的權責的形式對相關管理制度作出規定, 在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未作修改的情況下, 上述法律法規規定中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理解為各級海關機構。

因此針對這樣的大變革時代, 我們的飼料產品進出口企業不能夠無動於衷, 必須應該與時俱進, 根據監管機構的調整思路。 並且應該主動進一步優化企業內部的進出口業務流程, 梳理人員架構, 做好貿易合規, 積極應對, 抓住機會趕超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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