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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你平安」車禍救人,反被判全責賠了10萬!只因一個錯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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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一則案例:

去年8月8日下午5點, 在順義區機場北線保稅區附近, 周某駕駛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 適遇被告王某駕車同向行駛,

兩車接觸而致其受傷。 事發後, 王某將現場挪動並將周某送至醫院。 經診斷, 原告周某為鎖骨粉碎性骨折和左肩遺留部分障礙等, 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今後還需二次手術。

周某認為, 保護事故現場是被告的義務, 但對方挪動原告的摩托車而致沒有事故現場, 造成無法認定事故責任。 對此, 被告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2萬元。

王某辯稱, 事發是因原告車輛突然向他行駛的車道並線, 自己避讓不及導致兩車接觸, 原告的摩托車倒地造成其受傷, 見原告被車輛壓住腿部, 他出於救死扶傷精神, 挪動摩托車並將其送至醫院, 對此次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根據法律規定,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 保護現場, 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 應當標明位置。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 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 應該由該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王某系直接侵權人,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變動現場, 雖為救人, 但未標明事故車輛位置, 造成事故責任無法確定, 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駕車發生事故後對傷者及時救助是公民應盡義務, 但法律規定司機在挪動傷者時應標明車輛位置, 以利於事後判定責任。 順義法院判決王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需賠償周某經濟損失10萬餘元。 (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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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下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 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發生車禍, 出現人傷事故了, 急救車來不及、事發路段比較偏遠等各種複雜情況。 道交法本著以人為本的初衷, 可以用事故車送傷者就醫。

但是必須做到以下兩點:

第一, 報警, 報警, 報警!重要事情說三遍!特別是有保險公司的!

報警說明具體情況, 請示員警可以挪動現場不?員警會問及你的車輛狀況, 如果不懂車細節的, 就別動車了, 造成二次事故就犯不上了。

員警會要求你在事故現場拍照留存(如果手機沒有拍照功能, 也可以用樹枝、石塊標記現場, 尤其是標記清楚傷者倒地的位置),

能分清責任最好。 保留音視頻資料對於後期判責有很重要的作用。 其次, 打報警電話也間接證實你不是肇事逃逸。 再有, 真的情況比較嚴重, 警車還會給你開道的。

發生事故報警與否, 很多保險公司很在意這個問題, 但是你打110或者122, 都有記錄的, 算是報過警了, 理賠起來也不麻煩。

第二, 打120!打120!打120!重要事情同樣三遍!

為什麼打120?不打120, 你懂急救知識嗎?你知道你隨意的觸碰傷者會不會讓斷掉的肋骨直接插入心臟?會不會傷到脊柱造成截癱?(此處吐槽下中國考駕照不需要急救常識培訓和考核)。 所以就算是不讓120出車, 你也得知道情況是否允許挪動或者如何挪動傷者。

所以, 正確的做法就是遵循“保護現場——搶救傷患——報警、報險”法律規定的流程走。

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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