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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職業道德,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海門法院這樣判決……

2018-04-27 20:05:40

今天(27日), 海門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向社會各界發佈2017年度該院勞動爭議案件審判的基本情況及典型案例。 在發佈的八大典型案例中,

孫某某違職業道德被所在酒店解除勞動合同一案頗為引人注目。

孫某某系某酒店餐飲部主管。 一天下班時, 他在酒店門口的停車位上拾得該酒店客人落下的一個錢包, 未及時上交酒店。 次日, 酒店在通過監控獲悉情況後, 要求孫某某將錢包交給酒店, 再由酒店出面歸還給失主。 孫某某不同意, 也沒有將錢包交給酒店, 而是於事發次日上午委託他人與失主取得聯繫, 向其歸還了錢包, 並收下了失主給予的酬金。 事後, 酒店通過失主瞭解到上述情況, 再次同孫某某進行了談話, 明確指出:孫某某在工作地點拾得客人遺失的財物, 未及時上交酒店, 對酒店的形象造成負面影響。 酒店方面要求孫某某承認錯誤,

接受罰款的處罰, 並向失主歸還酬金, 並把孫某某從餐飲部主管崗位調整至服務員崗位(工資待遇不變)。 孫某某表示難以接受, 在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後訴至法院, 要求酒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等。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 孫某某作為酒店服務業從業人員, 在工作時間、工作範圍拾遺後主動告知單位, 尋找、歸還失主不僅是職業道德的要求使然, 更為社會公德所宣導。 孫某某在酒店與其談話明確要求其將拾到的錢包交由酒店處理時, 仍予以拒絕, 堅持自行處理, 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酒店的規章制度, 也有違職業道德, 亦對酒店形象造成了一定的損害。 酒店據此以孫某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其勞動關係並無不當,

且在起訴前已經通知並取得了工會的同意, 程式亦合法, 應屬合法解除。 因此, 對於孫某某要求酒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承辦該案的法官認為,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或者工作範圍內都應該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基本的職業道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孫某某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非違法解除, 用人單位亦無須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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