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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弱勢群體法律意識須多管齊下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 是指人們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 對現行法律和法律現象的心理體驗、價值評價等各種意識現象的總稱。 公民法律意識的高低是衡量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標準。 改革開放以來, 隨著我國普法工作的深入開展, 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不斷提升, 社會主義法治觀念明顯增強, 但與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目標相比, 當前基層群眾尤其是弱勢群體的法律意識不強仍然是一塊“短板”, 不僅影響其自身權益的保護,

也制約了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

弱勢群體範圍與特點

雖然學術界對弱勢群體的定義不盡相同, 但從法律援助的物件來看, 弱勢群體的範圍大體一致, 主要包括身體條件、生理狀況、經濟能力、就業機會、人身自由等一個或者多個方面處於弱勢地位的人群, 如老弱病殘、下崗工人、外來務工人員、低收入群體、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刑滿釋放人員等。

弱勢群體在年齡、職業等方面差異很大, 但一般具有四個共性特徵:一是經濟狀況較差, 依靠自身的力量難以擺脫困境, 需要得到國家與社會的關懷和幫助;二是自我保護能力不足, 合法權益容易受到外界力量的侵害;三是法律意識較弱, 在權益受損後不懂得如何合法維權;四是群體數量龐大,

處理不當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 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法律意識淡薄主要表現

從行政執法、法律援助等工作方面的實踐來看, 弱勢群體的法律意識普遍不高, 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

法律知識缺乏。 由於各種原因, 弱勢群體的受教育水準整體要低於社會平均水準, 絕大多數人都缺少系統化、正規化、專業化的法律知識訓練, 對基本的法律規定不瞭解或者一知半解, 由此而支配的個人行為難免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莽撞性。 例如, 集資詐騙案件之所以屢禁不絕, 其根本原因就在於犯罪分子以高額回報為誘餌, 騙取社會公眾尤其是老年人群體的錢財積蓄。 而如果這些受害者瞭解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這一常識,

即使不清楚司法解釋關於年利率24%或者36%的具體規定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意識到所謂高額回報項目所蘊藏的巨大風險, 從而避免落入投資理財的陷阱。

法律信仰缺失。 我國有著2000多年的封建專制歷史, 人治思想影響深遠, 加之目前的社會階段確實存在部分幹部不作為、亂作為、貪污腐化、司法不公等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 許多基層群眾尤其是弱勢群體對法律的公正性和實際效用持懷疑態度。 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後, 第一選擇往往不是訴諸于行政覆議、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維權, 而是熱衷於找關係、越級上訪等。 以資料為例,

2015年至2017年, 廣州市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分別為186件、183件、206件, 而廣州市信訪部門僅2017年受理的信訪事項就高達32439件次, 形成了鮮明對比。

維權意識不強。 在現實生活中, 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後, 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的個體比例不高, 主要原因有四個:一是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 對侵權行為大多是補償性規定, 即原則上彌補當事人的損失即可, 缺少懲罰性的賠償制度, 高昂的維權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維權的意願;二是當前社會對輕微性的不法行為管控力度不足, 導致當事人擔心告發後會受到對方變本加厲的報復, 不敢大膽維權, 如村霸類案件、校園霸淩類案件等, 很多受害者會選擇忍氣吞聲、不敢聲張;三是有些案件涉及到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輿論評價,

當事人顧慮外界的看法, 不願意“家醜外揚”, 故而一再隱忍不發, 如贍養類案件、家暴類案件等;四是大多數人存有“厭訟”的心理, 怕打官司, 怕惹麻煩, 講究以和為貴、破財消災, 不願意走維權的途徑。

維權方式不當。 與維權意識不強相對應的是許多人願意維權、敢於維權, 但維權方式不理性、不恰當、不合法, 最終不僅沒有實現維權的目的, 反而遭受了更大的損害。 例如, 有的當事人因為遭受了輕度的身體或者精神損害, 為了討個說法, 不惜耗費大量時間、金錢和精力, 執意維權到底, 嚴重影響到自己的工作、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正常生活;有的人在商品服務消費中遭受到較小的損害, 但卻開出了天價索賠金額,有過度維權甚至是敲詐勒索的嫌疑;有些勞動者因用工單位拖欠工資,情急之下,長時間扣留用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涉嫌非法拘禁他人;還有些群體性案件的當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權益訴求,以非常規的方式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

推諉法律責任。無論是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法上的過錯責任,還是婚姻法上的法定義務,特定行為或者特定身份必然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有些人卻懷著“我弱我有理”的心態,千方百計地逃避法律義務。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方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有的肇事者即使有賠償能力也不願意賠償受害者,寧肯接受刑事制裁,殊不知刑事處罰會給其本人及家庭在擇業、出國等方面帶來很多隱形負面影響。又如,有一起相鄰權糾紛案件,某老城區居民樓房屋在裝修過程中,樓上房屋的洗手間防水做得不到位,導致樓下鄰居房屋的天花板漏水嚴重。其實,只要找泥水工修補一下漏水的地面即可,花費也不大,但侵權方卻多次以“漏水原因是牆體中的水管老化破裂”為由推諉責任,受害者被迫提前進行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最終判決侵權方除了承擔修補房屋、賠償鄰居傢俱損失的責任以外,還要負擔鄰居已經支付的近兩萬元房屋鑒定費用,實在是得不償失。

缺少對法律的敬畏。法律既是合法權益的“保護神”,也是不法行為的“懲戒尺”。如果觸犯了法律,輕則受到精神、經濟上的懲罰,重則被剝奪特定的權利、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因此,每個人都應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有些人由於家庭教育缺位,價值觀嚴重扭曲,視法律為一紙空文,完全不考慮自己行為的後果,恣意妄為,試圖挑戰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如拒不贍養父母的遺棄行為、行政執法中的暴力抗法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盜竊行為、隨意剝奪他人健康權甚至生命權的故意傷害行為等。這些藐視法律的人最終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並付出沉重的代價。

提升法律意識對策與建議

如何提高一個國家公民的法律意識是一個具有時代意義的課題,針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意識現狀,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深入普及法律的基本原則。我國屬於大陸法系,法律法規非常多,加之社會改革不斷提速,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較為頻繁,即使是專職社會律師也很難在第一時間內判斷出具體個案的法律條文適用,更遑論普通社會群體了。因此,要創新現有普法模式、精簡提煉普法內容,重點普及法律的基本原則而非具體條文,使基層群眾能夠以最低的成本掌握基礎法律知識。例如,在行政法領域,只要瞭解行政機關“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這一原則就可以通過查閱法律法規初步判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否;在民事領域,只要掌握“買賣不破租賃”就能減少很多房屋買賣與租賃相關的糾紛;在刑事領域,只要懂得“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就不會再對某些爭議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疑惑不解或者義憤填膺。

二是重點強化弱勢群體的證據意識。證據之所以被譽為“訴訟之王”,其原因就在於它對審判走向和判決結果起著決定性作用。其實,證據是非常常見的,也是很容易獲得的,只是在糾紛發生前當事人對這些細枝末節普遍不夠重視。要想更好地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就應當在開展普法宣傳、法律援助、律師進村居等工作時想方設法提高其證據意識和取證能力,使其在預感到可能會產生矛盾糾紛時,學會第一時間留存錄音、錄影、單據、短信、微信、合同、投訴記錄等相關證據,為下一步的維權奠定堅實基礎。

三是積極引導群眾依法及時維權。西方國家有一句諺語——“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若要實現維權的目的,僅僅掌握有關證據是不夠的,還要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可能會因過了行政覆議申請期限、仲裁時效或者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例如,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三年;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做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但如果當事人先申請行政覆議,對行政覆議決定不服或者覆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則當事人就必須在15日內提起訴訟。

四是不斷提高弱勢群體的維權能力。弱勢群體的維權能力之所以弱,關鍵在於不懂得如何維權,更不知道如何以最低的成本實現權益訴求。對此,一方面要加強政務公開和便民指引,讓基層群眾瞭解投訴、調解、仲裁、訴訟、行政覆議等爭議解決方式和具體操作流程,使其在權益受損時知道如何維權;另一方面,通過普法宣傳、新聞媒體、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等途徑,使基層群眾掌握不同維權方式的優劣,如耗時長短、花費多少、程式繁簡等,便於其根據自身情況合理選擇最優維權途徑。事實上,生活中的許多爭議糾紛,直接向對方單位負責人投訴或者撥打消費者投訴熱線反而可能會獲得更加快捷滿意的回饋。

五是逐步培育弱勢群體的契約精神。從某種意義上說,現代社會就是一個講究規則的契約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權利、義務和行為方式都是通過一條條規則、一個個契約建立起來的。樹立規則意識,培養契約精神,使每個人既關注自己的權利和利益,也自覺承擔自己的義務與責任,整個社會的運轉就會更加順暢、和諧,每個社會個體也會從良好的社會秩序中獲益,使自身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對於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的培育,政府部門要以身作則,堅持依法行政,樹立良好導向;新聞媒體要負起責任,對於熱點事件調查清楚後再發表評論,不能嘩眾取寵,盲目追求點擊率、轉發量、關注度;普通個體更要樹立擔當意識,在行使各種權利的同時自覺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

六是切實增強弱勢群體的風險防範意識。現實中的大量案例表明,當事人之所以權益受損,很大程度上要歸咎於其自身原因,給了對方以可乘之機。事前預防勝於事後補救,可以通過“法律六進”的方式進一步增強弱勢群體的風險防範意識,使其在涉及合同簽訂、財產處分、人身權益等重大事項上謹慎對待、三思而後行,必要時可以先徵求律師等專業人士的意見,避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爭議糾紛。同時,基層群眾尤其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等辨別能力不強的群體應多關注社會新聞、多留意媒體報導中的一些案例,如產品推銷陷阱、電信詐騙、“套路貸”等,不斷提高自我防範能力。

七是客觀評價律師的價值和付出。經濟條件好的當事人可以聘請知名大律師,弱勢群體也可以享受到國家提供的免費法律援助,通過法律援助律師解決爭議糾紛或者挽回經濟損失。對於律師的價值和作用,受援人要有正確的認知,客觀看待最後的結果,只要律師執業規範、盡心盡力,就應該充分肯定其付出,不能單純地以判決結果判定律師盡職與否。對於涉及到法律援助案件的投訴,司法行政部門也應客觀評價法律援助律師的表現,比如,在有些案件中當事人所處法律地位極為不利,在法律援助律師的介入下已經爭取了部分權益,即使與當事人的預期有差距也不能武斷地認定律師履職不到位。當然,如果個別律師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不力,影響了辦案品質,司法行政部門也要依據事實和相關規定做出公正處理,以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原載于《中國商報法治週刊》2018年4月25日四版 作者:張本上 廣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處)

但卻開出了天價索賠金額,有過度維權甚至是敲詐勒索的嫌疑;有些勞動者因用工單位拖欠工資,情急之下,長時間扣留用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涉嫌非法拘禁他人;還有些群體性案件的當事人為了實現自己的權益訴求,以非常規的方式向有關部門施加壓力,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

推諉法律責任。無論是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法上的過錯責任,還是婚姻法上的法定義務,特定行為或者特定身份必然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有些人卻懷著“我弱我有理”的心態,千方百計地逃避法律義務。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方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有的肇事者即使有賠償能力也不願意賠償受害者,寧肯接受刑事制裁,殊不知刑事處罰會給其本人及家庭在擇業、出國等方面帶來很多隱形負面影響。又如,有一起相鄰權糾紛案件,某老城區居民樓房屋在裝修過程中,樓上房屋的洗手間防水做得不到位,導致樓下鄰居房屋的天花板漏水嚴重。其實,只要找泥水工修補一下漏水的地面即可,花費也不大,但侵權方卻多次以“漏水原因是牆體中的水管老化破裂”為由推諉責任,受害者被迫提前進行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最終判決侵權方除了承擔修補房屋、賠償鄰居傢俱損失的責任以外,還要負擔鄰居已經支付的近兩萬元房屋鑒定費用,實在是得不償失。

缺少對法律的敬畏。法律既是合法權益的“保護神”,也是不法行為的“懲戒尺”。如果觸犯了法律,輕則受到精神、經濟上的懲罰,重則被剝奪特定的權利、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因此,每個人都應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有些人由於家庭教育缺位,價值觀嚴重扭曲,視法律為一紙空文,完全不考慮自己行為的後果,恣意妄為,試圖挑戰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如拒不贍養父母的遺棄行為、行政執法中的暴力抗法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盜竊行為、隨意剝奪他人健康權甚至生命權的故意傷害行為等。這些藐視法律的人最終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並付出沉重的代價。

提升法律意識對策與建議

如何提高一個國家公民的法律意識是一個具有時代意義的課題,針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意識現狀,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深入普及法律的基本原則。我國屬於大陸法系,法律法規非常多,加之社會改革不斷提速,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較為頻繁,即使是專職社會律師也很難在第一時間內判斷出具體個案的法律條文適用,更遑論普通社會群體了。因此,要創新現有普法模式、精簡提煉普法內容,重點普及法律的基本原則而非具體條文,使基層群眾能夠以最低的成本掌握基礎法律知識。例如,在行政法領域,只要瞭解行政機關“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這一原則就可以通過查閱法律法規初步判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否;在民事領域,只要掌握“買賣不破租賃”就能減少很多房屋買賣與租賃相關的糾紛;在刑事領域,只要懂得“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就不會再對某些爭議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疑惑不解或者義憤填膺。

二是重點強化弱勢群體的證據意識。證據之所以被譽為“訴訟之王”,其原因就在於它對審判走向和判決結果起著決定性作用。其實,證據是非常常見的,也是很容易獲得的,只是在糾紛發生前當事人對這些細枝末節普遍不夠重視。要想更好地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就應當在開展普法宣傳、法律援助、律師進村居等工作時想方設法提高其證據意識和取證能力,使其在預感到可能會產生矛盾糾紛時,學會第一時間留存錄音、錄影、單據、短信、微信、合同、投訴記錄等相關證據,為下一步的維權奠定堅實基礎。

三是積極引導群眾依法及時維權。西方國家有一句諺語——“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若要實現維權的目的,僅僅掌握有關證據是不夠的,還要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可能會因過了行政覆議申請期限、仲裁時效或者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例如,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三年;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做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但如果當事人先申請行政覆議,對行政覆議決定不服或者覆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則當事人就必須在15日內提起訴訟。

四是不斷提高弱勢群體的維權能力。弱勢群體的維權能力之所以弱,關鍵在於不懂得如何維權,更不知道如何以最低的成本實現權益訴求。對此,一方面要加強政務公開和便民指引,讓基層群眾瞭解投訴、調解、仲裁、訴訟、行政覆議等爭議解決方式和具體操作流程,使其在權益受損時知道如何維權;另一方面,通過普法宣傳、新聞媒體、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等途徑,使基層群眾掌握不同維權方式的優劣,如耗時長短、花費多少、程式繁簡等,便於其根據自身情況合理選擇最優維權途徑。事實上,生活中的許多爭議糾紛,直接向對方單位負責人投訴或者撥打消費者投訴熱線反而可能會獲得更加快捷滿意的回饋。

五是逐步培育弱勢群體的契約精神。從某種意義上說,現代社會就是一個講究規則的契約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權利、義務和行為方式都是通過一條條規則、一個個契約建立起來的。樹立規則意識,培養契約精神,使每個人既關注自己的權利和利益,也自覺承擔自己的義務與責任,整個社會的運轉就會更加順暢、和諧,每個社會個體也會從良好的社會秩序中獲益,使自身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對於規則意識和契約精神的培育,政府部門要以身作則,堅持依法行政,樹立良好導向;新聞媒體要負起責任,對於熱點事件調查清楚後再發表評論,不能嘩眾取寵,盲目追求點擊率、轉發量、關注度;普通個體更要樹立擔當意識,在行使各種權利的同時自覺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

六是切實增強弱勢群體的風險防範意識。現實中的大量案例表明,當事人之所以權益受損,很大程度上要歸咎於其自身原因,給了對方以可乘之機。事前預防勝於事後補救,可以通過“法律六進”的方式進一步增強弱勢群體的風險防範意識,使其在涉及合同簽訂、財產處分、人身權益等重大事項上謹慎對待、三思而後行,必要時可以先徵求律師等專業人士的意見,避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爭議糾紛。同時,基層群眾尤其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等辨別能力不強的群體應多關注社會新聞、多留意媒體報導中的一些案例,如產品推銷陷阱、電信詐騙、“套路貸”等,不斷提高自我防範能力。

七是客觀評價律師的價值和付出。經濟條件好的當事人可以聘請知名大律師,弱勢群體也可以享受到國家提供的免費法律援助,通過法律援助律師解決爭議糾紛或者挽回經濟損失。對於律師的價值和作用,受援人要有正確的認知,客觀看待最後的結果,只要律師執業規範、盡心盡力,就應該充分肯定其付出,不能單純地以判決結果判定律師盡職與否。對於涉及到法律援助案件的投訴,司法行政部門也應客觀評價法律援助律師的表現,比如,在有些案件中當事人所處法律地位極為不利,在法律援助律師的介入下已經爭取了部分權益,即使與當事人的預期有差距也不能武斷地認定律師履職不到位。當然,如果個別律師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不力,影響了辦案品質,司法行政部門也要依據事實和相關規定做出公正處理,以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原載于《中國商報法治週刊》2018年4月25日四版 作者:張本上 廣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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