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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主動求死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近日, 江蘇一患癌女子"求死案"宣判, 主審法院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緩刑3年以及有期徒刑2年, 緩刑2年。 主動求別人殺死自己?這到底是怎麼回事?下面就讓法律快車小編帶你去看看。

一、案情回顧

被害人長期患癌, 異常痛苦, 一直想要結束自己的生命, 在喝農藥求死未果後, 她多次聯繫加害人(被害人朋友)請求對方駕車撞死自己, 其丈夫也參與勸說。 在多次勸說下, 加害人答應並實施了加害行為, 駕車將被害人撞倒。 事後, 經過法醫鑒定, 加害人的撞擊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為輕傷二級,

被害人是因癌症細胞轉移而死, 車輛撞擊對其死亡稍有影響。

二、故意殺人罪的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故意殺人, 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違法行為, 對故意的定性, 不參考被害人的意志, 而只考慮加害人的主客觀方面。

如果加害人主觀上積極追求(直接故意)或者消極放任(間接故意)結果的發生, 客觀上確實有相應的行為, 就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

不論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 也不論殺人行為處於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 都構成犯罪, 就算加害人積極追求或者消極放任的結果沒有出現, 也不影響定罪, 只影響量刑。

三、被害人主動求死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在本案中, 兩加害人在主觀上是明知這種行為會使被害人死亡並且積極追求放任死亡結果的實現, 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但客觀加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這個結果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因此, 屬於故意殺人未遂。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故意殺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案最終量刑較輕, 這是因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量刑時須綜合考慮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來判斷, 本案中, 加害人是在被害人多番勸說下才同意實施加害行為, 且犯罪性質不算惡劣, 情節不算嚴重, 社會危害性不大, 因此, 綜合考慮, 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近年來, 這類被害人主動求死、幫助自殺的案件逐漸增多,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法律快車小編認為, 應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加快醫療技術的發展, 減輕患者在經濟與身體上的雙重壓力, 也許就能避免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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