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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法案|簽署免責聲明後,還能認定工傷嗎?

案情

石輝到某建設公司工地打工, 但公司並沒與他簽訂勞動合同, 而是簽訂了一份“免責協定”, 其中約定, “乙方(石某)在工地上幹活時出了事故, 甲方(建設公司)概不負責”。 因此, 建設公司也沒有為石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個月後, 石輝幹活時不慎被木板砸成重傷。 事後石某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並被認定為工傷。 公司不服, 向法院提起訴訟。

分析

公司認為, 公司未與石輝簽訂勞動合同, 且簽署的免責協定中明確指出公司不承擔責任。 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 用工單位為逃避責任, 要求勞動者簽訂的免責協議是無效的。 石輝出具了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據, 且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 因工作原因受傷, 應當認定為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上,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最終接受了工傷認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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