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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請保姆,老人遭侵害,家屬維權該告誰?

【案情】

家住某社區的范阿姨今年已78歲高齡, 其獨子小王由於工作原因常年不在身邊, 為方便生活, 范阿姨與某家政公司以及保姆石雲(化名)簽訂了仲介服務合同,

約定由石雲擔任范阿姨的全日住家型保姆, 范阿姨按月付給勞動報酬。

某日范阿姨在社區內遛彎時摔倒, 造成骨折。 經調取社區監控錄影發現, 當時正在社區內遛彎的范阿姨和保姆石雲因瑣事發生了言語爭執, 保姆石雲一怒之下將年邁的范阿姨推下了臺階, 造成范阿姨受傷骨折。 事發後, 老人被送院治療。 家屬小王多次與家政公司就賠償問題進行溝通, 均被拒絕。

無奈之下, 范阿姨以侵權為由將家政公司起訴至法院, 要求家政公司支付其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0余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 實際侵權人系保姆石雲, 且石雲與家政公司之間並不存在雇傭關係,

石雲的行為亦並非履職行為, 所以告知范阿姨另行起訴石雲, 要求賠償。 最後, 范阿姨撤回了起訴。

【律師分析】

本案中, 家政公司採取何種形式招用保姆是決定其責任承擔形式的關鍵因素。 通常來說, 採用員工式的家政公司應作為合同主體與雇主方簽訂《家政服務合同》,

其法律地位是提供服務的一方。 實行員工式的家政公司的保姆是家政公司雇傭的員工, 由家政公司為保姆發放工資, 保姆工作時間、內容和地點等均由家政公司統一安排。 家政公司與保姆之間形成的是雇傭關係或勞動關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姆系家政公司雇員, 其提供家政服務系履行職務的行為, 一旦保姆的履職行為給消費者造成損害, 應當由家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但在本案中, 家政公司與保姆石雲之間是類似仲介式的關係, 范阿姨, 保姆和家政公司簽訂的是《仲介服務合同》。 此種情況下, 家政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居間方。 保姆石雲和范阿姨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關係。 一旦保姆石雲對范阿姨造成任何損害, 此時, 受害方范阿姨應向保姆本人主張侵權責任。 而家政公司作為居間方, 並非實際侵權人,

無需就保姆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 法院的認定是正確的, 范阿姨應通過起訴石雲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文丨許迪律師

連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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