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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直播婚姻案例,解讀婚姻法

今天分享來自得到余婧老師直播, 解讀戀愛婚姻法。

案例分享:女當事人有一天回到家裡, 發現自己的包、衣服、細軟全被扔到樓道, 而且門鎖被換, 知道是老公做的。 因為他們離婚爭房的事打架很長時間。

男方說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付首付, 登記在男方名下, 並且結婚之後自己的工資卡在還貸, 跟我離婚你必須搬出去, 這套房子和女方沒有任何關係。

女當事人說:我和你結婚十年, 也辛辛苦苦地陪你背負了這麼大一筆房貸, 現在還完, 讓我出去等於是淨身出戶, 不公平。 他們雙方都把父母請過來輪流看房子,

最後老人吃了幾天泡面也不敢出門, 後來出門時用了一個鐵鎖把門鎖起來, 後來對方帶人把鎖砸開, 後來雙方起了衝突。

像這類房產應該怎麼來處理。 首先協商, 不管誰出的錢, 不管房產證登記在誰名下, 只要雙方我們可以你情我願, 商量好這房子給誰, 法律不會干預。

第二, 上法院綜合衡量, 考慮雙方結婚多長時間, 房貸有沒有還完, 雙方名下有沒有其他的房產, 房子的實際使用者是誰?孩子跟誰生活等等, 作出一個相對來說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判決。

因為這位女士名下沒有房產, 她的丈夫名下還有其他兩套房, 孩子一歲半, 跟女方, 所以為女方爭取到了房子的產權。

兩個人在一起生活, 提前弄清這些問題:

第一步, 各種因素房產的權屬問題, 建議把這套規律摸清楚, 在心裡面有一本賬, 哪些因素起到了一些決定性的作用。

第二, 知道一定的規律和原則之後, 跟對方來商量這件事。 希望將來是一個什麼樣的結果, 然後你按照這個結果來設計一個合適的買房方案。

時間選在什麼時候?由誰來出資, 大家按照一個什麼樣的比例, 那麼房產又登記在哪一方或者雙方的名下, 它的結果都是不一樣的。

夫妻離婚之後, 要不要償還對方的債務

一位女老總創業很成功, 可是婚姻不幸福, 跟老公離婚。 離婚之後沒幾天有要債的人堵到她, 讓她償還800萬的債務。 開始女老總很鎮定, 說你們可能不知道, 我們已經離婚, 他的債我也不清楚。 沒想到要債的人開始跟她普法, 說你知不知道我國《婚姻法》裡有一個24條, 規定一方對外借債的還是判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除非你能夠證明這是他的個人債務, 或者你們在相關的協議當中作了財產的債務分割。

其實這個法律背景我想給大家梳理一下,

當時這個24條背後有這樣一種當時的社會現實, 是說有一些夫妻他們會因為債務的原因來做一個離婚, 把債務全部歸到一個人名下, 把財產歸到另外一個人的名下。

離婚之後要不要償還對方的債務梳理四步法:1、有沒有真借、2、有沒有簽字、3、有沒有事後確認、4、有沒有用錢。

1、有沒有真借。 如果有人拿著白紙黑字的借條找你, 首先要想這筆債務是不是真實發生, 因為真實發生的債務一定有資金的進出, 不可能幾百萬、上千萬的債務我們拿著現金扛到對方家裡去。 要審查是否真的有這筆債務,

2、有沒有雙方簽字, 如果當事人沒有簽字, 這個事情是不是和我沒有關係?

3、有沒有事後追認, 雖然沒簽字, 但是這事我同意, 我知道, 我願意。

比如比如太太生病在醫院, 老公在家裡借錢。 太太出院以後跟著丈夫挨家挨戶道謝, 說等到我們經濟好轉就還這筆債, 這是事後追認, 如果有了事後追認, 它是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既沒有簽字, 又沒有事後追認的話, 你也不要掉以輕心。

4、你有沒有用錢。 幾千幾萬的小額債務一般來說用於夫妻的家庭日常生活,如果是大額的幾百萬、上千萬的債務,對方要有說法,證明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借一大筆錢買房子,或者我送孩子出國念書,或者我給老人治病,這都屬於正當用於家庭的共同生活。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借債方用揮霍,比如喜歡澳門去賭一賭,或者拿著錢買很多的東西,或是送給婚外那些不該送的人。像這種情況就認定是個人的債務,與配偶的另一方是沒有關係的。

按照四步法,剛才講的女老總發現確實是發生這筆債務,但是這個800萬就是被她的丈夫到澳門一夜豪賭的結果,所以最後判決不用這位當事人來承擔債務。

新《婚姻法》是不是只保護男性?

什麼叫新《婚姻法》呢?是在2011年的時候,我們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3,所以在民間是俗稱新《婚姻法》。

在婚姻關係當中更多的保護對方的利益。比如說我們掙錢多的你就要多考慮考慮,家裡頭付出很多家庭責任的這一方的利益,在家裡面照顧家庭的人,你也不要對家庭的財產去做甩手掌櫃,也應該去關注、瞭解、管理起來你們家庭的共同資產。

婚前一定要做婚前財產公證?

第一,婚前財產公證和所謂的婚前財產協議並不完全是一回事,如果你在做公證的時候,僅僅只是列了一個財產清單,說哪些是你婚前的,哪些是我婚前的,而沒有講婚後怎麼處置、使用、歸屬問題,這個意義不大。

不是所有人都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也不是所有的資產類型都要放到婚前財產公證裡面去。為什麼呢?因為資產類型不一樣,實際上它的風險不一樣,處理的方式也是有差別的。

重點並不在於你要不要去做公證,而是要對自己的資產情況有一個瞭解,對法律知識有一個認知,把情感、婚姻和經濟放在一塊平衡以後,再去決定要不要做這件事情。

分居兩年以後自動離婚?

1、人民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判決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第一,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還要到法庭跟法官大人說清楚,用判決或者調解的形式正式辦這個程式,而不是說自動這個婚姻關係就解除。

2、這個分居是有條件的,你有沒有注意到因“感情不和”這幾個字。如果說兩個人是因為異地求學,或者說異地工作,是不在此列的。

千萬不要相信世界上有自動離婚,如果兩個人確實關係出現一些問題,不在一塊生活,我們也要用法律的方式劃上一個句號,而不能夠比如說非常草率地就和別人談戀愛、同居,甚至再去扯證,將來會有你意想不到的法責任等著你。

婚姻內出軌方淨身出戶?

說婚姻一定要忠誠,如果說背叛婚姻,一定要從經濟上給他打擊到底,否則不足以平民憤。不是所有的發生婚外關係就一定要從經濟上以淨身出戶制裁。

比如說最嚴重的出軌,我們法律上交換重婚,你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如果說是與婚外的異性長期同居的話,也是非常嚴重的,這種情況下,沒有過錯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判決對方給我們一個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出軌方沒有造成嚴重的傷害,法律講究人情的,雖然不能判精神損害賠償,但是會在財產上儘量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給無過錯方一個經濟上的慰藉,給有過錯方一個經濟上的警示。

兩人同居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不結婚有保障嗎?

結婚這麼麻煩,是不是乾脆就同居?同居和婚姻是完全不同的兩種關係,可能你想到了同居當中那些婚姻當中不會發生的事情,婚姻當中你能享受的那些權利,在同居當中也是不可能享有的。

第一,在婚姻中比如說老了、病了,你的配偶對你是有一個撫養照顧的義務的,如果不照顧、不管你了,其實還是有一個遺棄的刑事責任的。

在同居當中遇到這種情況的話,如果別人撒手走的,你沒有任何的法律權利去追究他的責任,也不能要求他回頭來照顧你。身份關係上非常重大的缺失。

第二、財產關係可能並不像你想像得那麼簡單。你會發現我會講戀愛關係是什麼樣的原則,同居關係是什麼樣的原則,婚姻關係是什麼樣的原則。

婚姻關係,你的也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利益的共同體。但是同居關係不是這樣的,當很多年同居之後,如果要分手,會發現財產問題可能比婚姻關係更加複雜,婚姻關係一個結婚證說他就是老公。但是同居關係你要提供大量的證據,來證明是共同生活的那個人,有很大的難度。

第三,親子關係是不一樣。比如說在婚姻關係當中,只要結婚,生孩子沒有相反的證據,屬於婚生子,他是享有父母要去撫養教育他的權利。在同居關係當中,有一重障礙,必須要去證明孩子的爸爸是誰,如果處理不好的話,也會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不愉快。

婚姻關係一種非常安全、相濡以沫、榮辱與共,說好了一塊走,經歷貧窮、經歷富貴,我們都不分手。

一旦時光真的要把我們分開的話,也能夠做到用法律智慧讓自己不後悔,不去產生非常激烈的矛盾成為仇人

事實婚姻有保障嗎?

事實婚姻,在一塊同居,而且不是簡單的同居,是以夫妻的名義,並且是符合結婚的一些實質性要件的。OK,雖然大家沒有領結婚證,一旦發生爭議時,我們會按照等同於婚姻關係的這樣一個標準去保護這段關係。

但是很遺憾的是,從1994年的2月1號之後,如果你才開始同居的話,即便是符合我剛才說的這個標準,以夫妻名義,並且你也符合結婚的實質性要件,但是對不起,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的認定。

從1994年2月1號這個時間節點非常重要,從這以後如果你開始在一塊共同生活的話,即便你生了孩子,即便你們所有的財產都在一塊共同享有,我們的法律也認為它就是一個同居關係。我們已經做了很多這樣的案子,這樣的話,你會發現和婚姻關係完全不一樣,會有很多很多的障礙。

婚後購房,男方父母出資一部分,寫字據說他們有出資,如果夫妻分離怎麼判?

首先這個房產到底是父母也要按照出資比例享有權益呢?還是只歸還初出資的部分,以及增值部分也要分給父母?

不管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也不管是登記在男方名下,還是女方名下,還是兩個人共同的名字,其實它的權屬都是一樣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的借錢作為債務償還給父母就可以。

另一種是父母表示贈與你們的,這個時候我們要看財產登記在誰名下,如果是登記在自己的孩子名下,這一部分的出資屬於是自己孩子

如果父母參與出資的話,其實它引發爭議的概率還是挺高的,因為比較複雜,到底是全款還是首付,導致的結果也不一樣。所以我建議如果父母有參與小倆口購房這個想法時,還是要把事情的結果瞭解清楚,另外我也建議要平衡大家的利益,像我剛才前面講的三步走,你要做方案,提前協商清楚。

因為現在很多城市都有限購令,所以為了多買一套房,很多人都採用這種方法,法律上叫做借名買房。一個是權屬不清晰,如果被借名的人說這套房子是他的時候,可能就存在說不清的情況。

如果說他的姐姐遇到離婚的情況時,姐夫可能不清楚,他可能覺得登記在我太太名下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我也要求要主張這部分的權益,這個時候可能這個關係就非常複雜和混亂了。

所以在借名買房時,建議大家一定要謹慎,如果有其他的方案,我們儘量不要採用。非用不可第一,你還是要簽一份協議,要把到底實際上的產權人是誰這個事情講清楚。

第二,要被借名的這一方,在這個案件當中這個丈夫的姐姐,要去跟她的配偶把這個事情也給說清楚。如果可能的情況下,我們可能還要在有可能發生的遺產的情況下做一些書面安排。以上分享來自得到直播,供你參考!

幾千幾萬的小額債務一般來說用於夫妻的家庭日常生活,如果是大額的幾百萬、上千萬的債務,對方要有說法,證明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借一大筆錢買房子,或者我送孩子出國念書,或者我給老人治病,這都屬於正當用於家庭的共同生活。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借債方用揮霍,比如喜歡澳門去賭一賭,或者拿著錢買很多的東西,或是送給婚外那些不該送的人。像這種情況就認定是個人的債務,與配偶的另一方是沒有關係的。

按照四步法,剛才講的女老總發現確實是發生這筆債務,但是這個800萬就是被她的丈夫到澳門一夜豪賭的結果,所以最後判決不用這位當事人來承擔債務。

新《婚姻法》是不是只保護男性?

什麼叫新《婚姻法》呢?是在2011年的時候,我們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3,所以在民間是俗稱新《婚姻法》。

在婚姻關係當中更多的保護對方的利益。比如說我們掙錢多的你就要多考慮考慮,家裡頭付出很多家庭責任的這一方的利益,在家裡面照顧家庭的人,你也不要對家庭的財產去做甩手掌櫃,也應該去關注、瞭解、管理起來你們家庭的共同資產。

婚前一定要做婚前財產公證?

第一,婚前財產公證和所謂的婚前財產協議並不完全是一回事,如果你在做公證的時候,僅僅只是列了一個財產清單,說哪些是你婚前的,哪些是我婚前的,而沒有講婚後怎麼處置、使用、歸屬問題,這個意義不大。

不是所有人都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也不是所有的資產類型都要放到婚前財產公證裡面去。為什麼呢?因為資產類型不一樣,實際上它的風險不一樣,處理的方式也是有差別的。

重點並不在於你要不要去做公證,而是要對自己的資產情況有一個瞭解,對法律知識有一個認知,把情感、婚姻和經濟放在一塊平衡以後,再去決定要不要做這件事情。

分居兩年以後自動離婚?

1、人民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判決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第一,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還要到法庭跟法官大人說清楚,用判決或者調解的形式正式辦這個程式,而不是說自動這個婚姻關係就解除。

2、這個分居是有條件的,你有沒有注意到因“感情不和”這幾個字。如果說兩個人是因為異地求學,或者說異地工作,是不在此列的。

千萬不要相信世界上有自動離婚,如果兩個人確實關係出現一些問題,不在一塊生活,我們也要用法律的方式劃上一個句號,而不能夠比如說非常草率地就和別人談戀愛、同居,甚至再去扯證,將來會有你意想不到的法責任等著你。

婚姻內出軌方淨身出戶?

說婚姻一定要忠誠,如果說背叛婚姻,一定要從經濟上給他打擊到底,否則不足以平民憤。不是所有的發生婚外關係就一定要從經濟上以淨身出戶制裁。

比如說最嚴重的出軌,我們法律上交換重婚,你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如果說是與婚外的異性長期同居的話,也是非常嚴重的,這種情況下,沒有過錯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判決對方給我們一個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出軌方沒有造成嚴重的傷害,法律講究人情的,雖然不能判精神損害賠償,但是會在財產上儘量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給無過錯方一個經濟上的慰藉,給有過錯方一個經濟上的警示。

兩人同居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不結婚有保障嗎?

結婚這麼麻煩,是不是乾脆就同居?同居和婚姻是完全不同的兩種關係,可能你想到了同居當中那些婚姻當中不會發生的事情,婚姻當中你能享受的那些權利,在同居當中也是不可能享有的。

第一,在婚姻中比如說老了、病了,你的配偶對你是有一個撫養照顧的義務的,如果不照顧、不管你了,其實還是有一個遺棄的刑事責任的。

在同居當中遇到這種情況的話,如果別人撒手走的,你沒有任何的法律權利去追究他的責任,也不能要求他回頭來照顧你。身份關係上非常重大的缺失。

第二、財產關係可能並不像你想像得那麼簡單。你會發現我會講戀愛關係是什麼樣的原則,同居關係是什麼樣的原則,婚姻關係是什麼樣的原則。

婚姻關係,你的也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利益的共同體。但是同居關係不是這樣的,當很多年同居之後,如果要分手,會發現財產問題可能比婚姻關係更加複雜,婚姻關係一個結婚證說他就是老公。但是同居關係你要提供大量的證據,來證明是共同生活的那個人,有很大的難度。

第三,親子關係是不一樣。比如說在婚姻關係當中,只要結婚,生孩子沒有相反的證據,屬於婚生子,他是享有父母要去撫養教育他的權利。在同居關係當中,有一重障礙,必須要去證明孩子的爸爸是誰,如果處理不好的話,也會帶來一些意想不到的不愉快。

婚姻關係一種非常安全、相濡以沫、榮辱與共,說好了一塊走,經歷貧窮、經歷富貴,我們都不分手。

一旦時光真的要把我們分開的話,也能夠做到用法律智慧讓自己不後悔,不去產生非常激烈的矛盾成為仇人

事實婚姻有保障嗎?

事實婚姻,在一塊同居,而且不是簡單的同居,是以夫妻的名義,並且是符合結婚的一些實質性要件的。OK,雖然大家沒有領結婚證,一旦發生爭議時,我們會按照等同於婚姻關係的這樣一個標準去保護這段關係。

但是很遺憾的是,從1994年的2月1號之後,如果你才開始同居的話,即便是符合我剛才說的這個標準,以夫妻名義,並且你也符合結婚的實質性要件,但是對不起,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的認定。

從1994年2月1號這個時間節點非常重要,從這以後如果你開始在一塊共同生活的話,即便你生了孩子,即便你們所有的財產都在一塊共同享有,我們的法律也認為它就是一個同居關係。我們已經做了很多這樣的案子,這樣的話,你會發現和婚姻關係完全不一樣,會有很多很多的障礙。

婚後購房,男方父母出資一部分,寫字據說他們有出資,如果夫妻分離怎麼判?

首先這個房產到底是父母也要按照出資比例享有權益呢?還是只歸還初出資的部分,以及增值部分也要分給父母?

不管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後買的,也不管是登記在男方名下,還是女方名下,還是兩個人共同的名字,其實它的權屬都是一樣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的借錢作為債務償還給父母就可以。

另一種是父母表示贈與你們的,這個時候我們要看財產登記在誰名下,如果是登記在自己的孩子名下,這一部分的出資屬於是自己孩子

如果父母參與出資的話,其實它引發爭議的概率還是挺高的,因為比較複雜,到底是全款還是首付,導致的結果也不一樣。所以我建議如果父母有參與小倆口購房這個想法時,還是要把事情的結果瞭解清楚,另外我也建議要平衡大家的利益,像我剛才前面講的三步走,你要做方案,提前協商清楚。

因為現在很多城市都有限購令,所以為了多買一套房,很多人都採用這種方法,法律上叫做借名買房。一個是權屬不清晰,如果被借名的人說這套房子是他的時候,可能就存在說不清的情況。

如果說他的姐姐遇到離婚的情況時,姐夫可能不清楚,他可能覺得登記在我太太名下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我也要求要主張這部分的權益,這個時候可能這個關係就非常複雜和混亂了。

所以在借名買房時,建議大家一定要謹慎,如果有其他的方案,我們儘量不要採用。非用不可第一,你還是要簽一份協議,要把到底實際上的產權人是誰這個事情講清楚。

第二,要被借名的這一方,在這個案件當中這個丈夫的姐姐,要去跟她的配偶把這個事情也給說清楚。如果可能的情況下,我們可能還要在有可能發生的遺產的情況下做一些書面安排。以上分享來自得到直播,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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