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的處理一般應當由特定的部門進行。 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搭棚蓋房, 以及進行集市貿易等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超速, 醉酒駕車, 闖紅燈等也屬於交通肇事。
山東銘信律師事務所的韋方欣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一、什麼叫二次肇事?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 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 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 這就是所謂的二次肇事問題。
這種情況, 行為人在主觀上會有以下幾種罪過形式。
第一種, 即行為人在第一次肇事後, 又以同樣的過失繼續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進行逃逸, 對先前違反的注意義務明知故犯而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 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 在這種情況下, 行為人對受傷者死亡的罪過形式符合間接故意的要求。
第二種, 即行為人在第一次肇事後, 為逃脫罪責在駕車奪路逃跑時,
韋方欣律師:就職于山東銘信律師事務所, 處理多起訴訟及非訟案件, 擅長處理交通事故等民事糾紛及公司法務問題。
韋方欣律師補充:
二、處理二次肇事案件注意事項
在處理二次肇事案件時,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表現為同種數罪的情況。 比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後, 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 或害怕巨額的賠償費用, 以至於匆忙逃跑, 至此行為人已觸犯了一個完整的交通肇事罪。 此後, 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 再次違反交通法規, 又致他人死亡, 重新又構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 由於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均是過失犯罪, 客觀方面均是肇事行為, 先後兩次肇事侵犯的客體相同。 刑法理論上將這種情況稱為同種數罪, 按照數罪理論和司法實踐同種數罪不宜並罰, 應在該罪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二)行為人交通肇事後為奪路逃跑,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 綜上所述, 我們可以瞭解到對於肇事者由二次肇事的情況, 一般會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並且還應當對其從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