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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處理二次肇事案件需要注意事項?

交通肇事的處理一般應當由特定的部門進行。 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搭棚蓋房, 以及進行集市貿易等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超速, 醉酒駕車, 闖紅燈等也屬於交通肇事。

山東銘信律師事務所的韋方欣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一、什麼叫二次肇事?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 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 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 這就是所謂的二次肇事問題。

這種情況, 行為人在主觀上會有以下幾種罪過形式。

第一種, 即行為人在第一次肇事後, 又以同樣的過失繼續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進行逃逸, 對先前違反的注意義務明知故犯而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 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 在這種情況下, 行為人對受傷者死亡的罪過形式符合間接故意的要求。

第二種, 即行為人在第一次肇事後, 為逃脫罪責在駕車奪路逃跑時,

不顧他人安全而撞軋他人致死的, 行為人在主觀上構成直接故意。

韋方欣律師:就職于山東銘信律師事務所, 處理多起訴訟及非訟案件, 擅長處理交通事故等民事糾紛及公司法務問題。

韋方欣律師補充:

二、處理二次肇事案件注意事項

在處理二次肇事案件時,

由於行為人對第二次肇事結果有故意和過失的不同心理, 我們應分別考慮。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表現為同種數罪的情況。 比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後, 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 或害怕巨額的賠償費用, 以至於匆忙逃跑, 至此行為人已觸犯了一個完整的交通肇事罪。 此後, 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 再次違反交通法規, 又致他人死亡, 重新又構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 由於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均是過失犯罪, 客觀方面均是肇事行為, 先後兩次肇事侵犯的客體相同。 刑法理論上將這種情況稱為同種數罪, 按照數罪理論和司法實踐同種數罪不宜並罰, 應在該罪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二)行為人交通肇事後為奪路逃跑,

不顧他人安全撞軋他人致死的。 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則應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並罰。 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 則只對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 綜上所述, 我們可以瞭解到對於肇事者由二次肇事的情況, 一般會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並且還應當對其從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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