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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發佈2017年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大案例

【本報訊】4月24日, 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向社會公佈《2017年甘肅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和全省法院2017年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據介紹, 2017年全省法院準確把握司法改革新目標, 新要求, 按照“加強保護, 分門別類, 寬嚴適度”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政策, 依法適用訴前停止侵權、證據保全等措施, 及時有效制止侵權行為, 全年共新收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238件。 其中, 專利權糾紛38件, 著作權糾紛32件, 商標權糾紛103件, 植物新品種權糾紛12件, 技術合同糾紛22件, 其他智慧財產權案件31件。

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呈現出案件審理難度增大, 審判質效穩中向好, 賠償力度有所提升的新特點。 新聞發佈會上公佈了全省具有典型意義的十大智慧財產權案例, 其中包括:甘肅華元神穀種業有限公司與山西大豐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劉錄懷與榮龍生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張成俊與馬小英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蘭州西脈記憶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星河泉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案、蘭州黎明鋁門窗工程有限公司與甘肅宏達鋁塑業有限公司、甘肅宏達鋁型材有限公司邸澤勇實用新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案、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發明創造發明人署名權糾紛案、“小米”商標侵權案。
以下對我市部分涉及並審理的智慧財產權案件進行發佈。

■案例節選

案例一

劉錄懷與榮龍生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劉錄懷經與專利權利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取得在甘肅省範圍內實施“長螺旋鑽孔壓灌混凝土旋噴擴孔樁(簡稱WZ樁)”發明專利的排他許可權, 同時取得以自己的名義對該專利侵權行為行使訴權的授權。 2016年8月, 榆中縣和平鎮和平嘉園南區二期地下車庫的地樁基礎由榮龍生負責現場施工, 劉錄懷認為榮龍生在施工中使用了“WZ樁”的技術和專利設備進行施工, 構成侵權, 遂將本案訴至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榮龍生停止侵權並賠償劉錄懷經濟損失5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支援了劉錄懷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 榮龍生提出上訴, 甘肅省法院審理認為, 此案劉錄懷提交的主要證據, 只能證明榮龍生樁基施工的技術特徵覆蓋了專利權利要求的部分裝置技術特徵和部分成樁方法特徵, 不能滿足全面覆蓋要求, 故應由劉錄懷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不構成其主張的侵權。 二審法院改判:撤銷一審判決, 駁回劉錄懷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針對較為複雜的專利, 訴訟權利人一定要甄別對方涉嫌侵權的技術特徵能否覆蓋其專利權利, 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還是僅能夠覆蓋區分技術方案的部分技術特徵,

同時結合舉證能力, 有針對性地選擇需要保護的具體權利要求, 如此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從而合法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案例二

蘭州西脈記憶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星河泉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案

蘭州西脈記憶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脈公司)是國內專業化從事記憶合金生產的高科技企業, 其研發智慧金屬墊片, 並製作智慧金屬墊片宣傳冊。 在該宣傳冊中, 對西脈智慧金屬墊片的簡介、原理、特點、結構尺寸、使用方法、資料參數、應用、示例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和介紹。 2016年9月5日, 國家版權局以國作登字2016-L-00275382號對西脈公司西脈智慧金屬墊片宣傳冊進行作品自願登記,

記載創作完成時間為2014年1月1日, 首次發表時間為2014年1月1日。 2017年6月2日, 西脈公司發現深圳市星河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河泉公司)未經許可, 擅自在其網站上對其“記憶合金智慧墊片”產品的介紹和宣傳中, 使用了西脈公司擁有著作權的西脈智慧金屬墊片宣傳冊中的圖片、文字、資料及圖表, 認為構成對西脈公司的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遂提起本案訴訟。 蘭州中院認為星河泉公司行為侵犯了西脈公司宣傳冊的著作權。 蘭州中院判決:星河泉公司賠償西脈公司經濟損失並登報及在其企業網站上刊登致歉聲明。 宣判後,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通過本案例, 能夠警示網路使用者在互聯網環境中, 不經過自己創作而是通過複製或簡單改動別人的作品供自己宣傳、經營使用,雖然省事,但很有可能侵害別人的著作權,為此要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三

蘭州黎明鋁門窗工程有限公司與甘肅宏達鋁塑業有限公司、甘肅宏達鋁型材有限公司、邸澤勇實用新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

邸澤勇是“平開窗的週邊式上下拉升隱形紗窗”、“平開窗的內平開隱形紗窗”兩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邸澤勇還獲得“門窗型材”九項外觀設計專利。蘭州黎明鋁門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黎明門窗公司)、邸澤勇作為許可方,甘肅宏達鋁塑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鋁塑業公司)、甘肅宏達鋁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鋁型材公司)作為被許可方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將上述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以獨佔實施許可的方式許可給宏達鋁塑業公司、宏達鋁型材公司使用,專利使用費為每生產銷售一噸專利產品支付375元專利費,根據被許可方的生產銷售報表,每6個月對賬一次,對賬後即予給付。合同還約定被許可方未按約支付使用費的,許可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履行中,雙方發生爭議,黎明門窗公司、邸澤勇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支付拖欠的專利實施許可費及違約金等。宏達鋁塑業公司、宏達鋁型材公司向法院反訴請求:專利權人返還多支付的專利使用費。一審宣判,解除雙方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並由宏達鋁塑業公司、宏達鋁型材公司共同支付黎明門窗公司、邸澤勇專利使用費711693.5元。宣判後,宏達鋁塑業公司、宏達鋁型材公司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此案的審理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如何履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範本。首先,應當誠信履約、完全履約。其次,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標準要與專利的權利要求範圍相一致。此案中,雙方雖對所涉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式有約定,但在履行中發生分歧,法院根據實際履行情況,最主要的是根據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範圍,確定了專利許可使用費計算標準範圍,從而解決了雙方爭議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多少的問題。

案例四

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案

崔某為成立快運公司,急需一款手機APP作為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遂與蘭州忠旗網路策劃有限公司(簡稱忠旗公司)簽訂《APP軟體發展合同》。APP製作完成交付後,崔某在使用中發現,該APP不能自主掌控且不時彈出協力廠商資訊“軟咖出行”介面,搜索功能變數名稱,指向為四川小咖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小咖公司)。經比對,訴爭APP與小咖APP介面設計、交際連結、內容順序完全一致。崔亞軍懷疑該APP並非忠旗公司自主研發,而是涉嫌盜用他人軟體,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費用並賠償損失共30萬元。蘭州中院審理認為,忠旗公司交付崔亞軍的APP軟體未能提供原始源碼,日常使用中APP介面彈出的協力廠商資訊指向案外人小咖公司,經比對,涉案APP與小咖公司的案外軟體內容高度近似,且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關於“自主開發、非侵權”的承諾義務審查,合同應予解除,忠旗公司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法院支持了崔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宣告後,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通過該案的審理,警示市場主體對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要誠信履行,技術開發受託人要獨立完成技術開發,技術開發成果要具有獨創性、正當性、合法性,不能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否則,要承擔合同違約乃至侵權的法律後果。

案例五

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

“可移動太陽灶”發明專利於2006年4月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申請,於2010年4月14日授權公告,專利權人都本強。2008年5月20日、2009年5月21日,青海省科技廳通過政府採購中心公開對某一項目進行招標。臨洮縣陽光太陽灶廠於2008年中標,該廠業主潘勇。都本強認為其於2006年已將“可移動太陽灶”送至青海省農村牧區能源辦公室投標,且該辦公室將其產品測繪成涉案招標圖紙,因該圖紙的主要技術特徵已被其專利產品的權利要求全部覆蓋,故潘勇按照政府採購中心的招標檔生產太陽灶構成侵權,遂提起訴訟。請求由政府採購中心、潘勇向其支付38萬餘元。蘭州中院審理認為,都本強無證據顯示涉案專利技術在授權公告日前即已公開,也不能證明所指控的產品技術特徵覆蓋其專利權利要求,故駁回其訴訟請求。省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都本強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駁回其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該案較好地以案例的形式闡釋了我國發明專利的臨時保護期制度。該案例對於引導專利權利人如何正確行使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訴訟權利,依法、審慎完成舉證義務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六

發明創造發明人署名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該案的審理,厘清了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如何署名,署名的條件,及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哪些證明材料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給出了答案。

案例七

“小米”商標侵權案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小米公司)成立於2010年4月,是一家專注于高端智慧手機、互聯網電視自主研發的創新型科技企業,其註冊的商標。經小米公司調查發現,蘭州凱迪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凱迪公司)在其經營的商鋪內銷售的電源適配器套裝商品上使用了與小米公司商標相同的標識,損害小米公司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經城關區法院主持調解,在侵權事實認定清楚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定,由凱迪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小米公司一定數額的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該案中存在的生產、銷售與“小米”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屬於假冒商標的侵權行為。該案的審理,反映了法院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鼓勵商標權利人積極維權,為企業創新創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這也是新時期人民法院貫徹實施國家創新發展戰略的重要任務。

□蘭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張爍

不經過自己創作而是通過複製或簡單改動別人的作品供自己宣傳、經營使用,雖然省事,但很有可能侵害別人的著作權,為此要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三

蘭州黎明鋁門窗工程有限公司與甘肅宏達鋁塑業有限公司、甘肅宏達鋁型材有限公司、邸澤勇實用新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案

邸澤勇是“平開窗的週邊式上下拉升隱形紗窗”、“平開窗的內平開隱形紗窗”兩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邸澤勇還獲得“門窗型材”九項外觀設計專利。蘭州黎明鋁門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黎明門窗公司)、邸澤勇作為許可方,甘肅宏達鋁塑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鋁塑業公司)、甘肅宏達鋁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鋁型材公司)作為被許可方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將上述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以獨佔實施許可的方式許可給宏達鋁塑業公司、宏達鋁型材公司使用,專利使用費為每生產銷售一噸專利產品支付375元專利費,根據被許可方的生產銷售報表,每6個月對賬一次,對賬後即予給付。合同還約定被許可方未按約支付使用費的,許可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履行中,雙方發生爭議,黎明門窗公司、邸澤勇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支付拖欠的專利實施許可費及違約金等。宏達鋁塑業公司、宏達鋁型材公司向法院反訴請求:專利權人返還多支付的專利使用費。一審宣判,解除雙方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並由宏達鋁塑業公司、宏達鋁型材公司共同支付黎明門窗公司、邸澤勇專利使用費711693.5元。宣判後,宏達鋁塑業公司、宏達鋁型材公司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此案的審理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如何履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範本。首先,應當誠信履約、完全履約。其次,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標準要與專利的權利要求範圍相一致。此案中,雙方雖對所涉專利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式有約定,但在履行中發生分歧,法院根據實際履行情況,最主要的是根據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範圍,確定了專利許可使用費計算標準範圍,從而解決了雙方爭議的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多少的問題。

案例四

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案

崔某為成立快運公司,急需一款手機APP作為電子商務平臺開展業務,遂與蘭州忠旗網路策劃有限公司(簡稱忠旗公司)簽訂《APP軟體發展合同》。APP製作完成交付後,崔某在使用中發現,該APP不能自主掌控且不時彈出協力廠商資訊“軟咖出行”介面,搜索功能變數名稱,指向為四川小咖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小咖公司)。經比對,訴爭APP與小咖APP介面設計、交際連結、內容順序完全一致。崔亞軍懷疑該APP並非忠旗公司自主研發,而是涉嫌盜用他人軟體,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費用並賠償損失共30萬元。蘭州中院審理認為,忠旗公司交付崔亞軍的APP軟體未能提供原始源碼,日常使用中APP介面彈出的協力廠商資訊指向案外人小咖公司,經比對,涉案APP與小咖公司的案外軟體內容高度近似,且當事雙方簽訂的合同中關於“自主開發、非侵權”的承諾義務審查,合同應予解除,忠旗公司構成根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法院支持了崔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宣告後,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通過該案的審理,警示市場主體對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要誠信履行,技術開發受託人要獨立完成技術開發,技術開發成果要具有獨創性、正當性、合法性,不能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否則,要承擔合同違約乃至侵權的法律後果。

案例五

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

“可移動太陽灶”發明專利於2006年4月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申請,於2010年4月14日授權公告,專利權人都本強。2008年5月20日、2009年5月21日,青海省科技廳通過政府採購中心公開對某一項目進行招標。臨洮縣陽光太陽灶廠於2008年中標,該廠業主潘勇。都本強認為其於2006年已將“可移動太陽灶”送至青海省農村牧區能源辦公室投標,且該辦公室將其產品測繪成涉案招標圖紙,因該圖紙的主要技術特徵已被其專利產品的權利要求全部覆蓋,故潘勇按照政府採購中心的招標檔生產太陽灶構成侵權,遂提起訴訟。請求由政府採購中心、潘勇向其支付38萬餘元。蘭州中院審理認為,都本強無證據顯示涉案專利技術在授權公告日前即已公開,也不能證明所指控的產品技術特徵覆蓋其專利權利要求,故駁回其訴訟請求。省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都本強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駁回其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該案較好地以案例的形式闡釋了我國發明專利的臨時保護期制度。該案例對於引導專利權利人如何正確行使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訴訟權利,依法、審慎完成舉證義務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六

發明創造發明人署名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該案的審理,厘清了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如何署名,署名的條件,及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哪些證明材料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給出了答案。

案例七

“小米”商標侵權案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小米公司)成立於2010年4月,是一家專注于高端智慧手機、互聯網電視自主研發的創新型科技企業,其註冊的商標。經小米公司調查發現,蘭州凱迪通訊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凱迪公司)在其經營的商鋪內銷售的電源適配器套裝商品上使用了與小米公司商標相同的標識,損害小米公司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經城關區法院主持調解,在侵權事實認定清楚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定,由凱迪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小米公司一定數額的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該案中存在的生產、銷售與“小米”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屬於假冒商標的侵權行為。該案的審理,反映了法院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鼓勵商標權利人積極維權,為企業創新創業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這也是新時期人民法院貫徹實施國家創新發展戰略的重要任務。

□蘭州日報全媒體記者張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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