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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蓮池區一環境污染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當庭宣判

4月24日, 保定市蓮池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由保定市蓮池區檢察院提起訴訟的被告郭某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蓮池區檢察院檢察長戴軍峰擔任公訴人及公益訴訟起訴人, 蓮池區法院院長唐玉慶擔任審判長。 省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 生態環境檢察處, 保定市縣兩級檢察機關主管公訴、公益訴訟工作的院領導及相關人員, 共計80餘人觀摩本次庭審。

法庭經審理查明, 2016年12月間, 被告人郭某在其位於保定市蓮池區東百樓村家中院內加工皮革, 將加工皮革產生的大量污水, 未經任何環保處理, 通過自建下水管道及污水井, 排放到村污水管網中。 經鑒定, 其排放的污水中鉻濃度超過國家標準31.7倍。 郭某排放的污水對污水井周邊土壤造成污染, 並威脅到污水最終流向地的水質。

合議庭經評議認為,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當庭宣告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被告人郭某犯污染環境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同時判令被告人郭某支付無害化處置費用31400元並賠償生態環境損害量化值19267.51元及鑒定費20000元。

本案系當庭宣告判決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通過庭審和宣判活動, 有力地震懾了犯罪, 彰顯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保護生態環境的信心和決心。 保定市蓮池區檢察院提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三項訴訟請求, 全部獲得法院支援, 起到了起訴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 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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