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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合同未加蓋公章,合同關係能否確認?

案情介紹

某服裝定作公司與某健身俱樂部簽訂了《服裝加工定制合同》。 合同簽訂後, 服裝定作公司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 完成了定制的服裝並交付至健身俱樂部,

但健身俱樂部尚欠62335元款項未付。 服裝定作公司遂將健身俱樂部訴至法院, 要求其給付剩餘款項。 近日, 海澱法院審結了此案,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服裝定作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健身俱樂部辯稱, 不認可雙方簽訂過合同, 俱樂部沒有加蓋公司公章, 所以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雖然服裝定作公司提交的合同上未加蓋被告公司公章, 但是健身俱樂部經理與服裝定作公司負責人通過微信洽商定作工服事宜, 服裝定作公司將《服裝加工定制合同》文本通過微信發送給健身俱樂部經理進行確認, 結合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及健身俱樂部的答辯意見, 能夠確認健身俱樂部收貨的事實及金額。

最後,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服裝定作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當事人訂立合同, 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 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本案中, 雖被告未在合同上加蓋公章, 但結合雙方員工微信聊天過程記錄可以確認存在合同關係。 健身俱樂部收到服裝定作公司交付的定作品後未及時付清全部加工款是造成本案糾紛的主要原因。 現服裝定作公司要求健身俱樂部支付加工款於法有據,

並無不當, 法院予以支持。

勞動合同單位沒蓋章這合同還有效嗎?

【案例】

合同還沒到期, 公司就通知本人走人?小丁就遇上了這樣的事情。

2014年6月, 小丁和一家醫藥公司簽訂兩年期勞動合同, 但合同書上只有人力資源部經理的簽名, 沒有加蓋公司公章。 2015年12月, 人力資源部突然通知小丁, 公司為提高效率要精簡人員, 從下月起小丁就不用來上班了。

小丁以合同期限沒到為由與經理據理力爭。 不料, 經理卻說勞動合同上沒有公司蓋章, 表明合同還沒有生效, 公司可以隨時辭退小丁。

經理的說法是否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上沒有單位公章是否生效?小丁找到湖州市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諮詢。

【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根據這一規定, 我們可以看到, 用人單位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

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 僅憑沒有蓋公章, 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 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現實生活中, 只簽字不蓋章或只蓋章不簽字的勞動合同也經常能見到, 可分為以下3種情形:

其一, 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 因此, 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 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其二, 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關於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 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 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前得到過用人單位授權, 他們的言行可以視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 因此, 一般情況下, 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其三, 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 可以代表法人意志, 蓋了公章就等於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協調期間, 我們瞭解到小丁還填寫過一份入職申請單, 上面有人事經理和法人代表的簽字確認, 結合勞動合同書面上人事經理的簽字, 我們認為雙方之前勞動合同有效。 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繼續履行合同至期限屆滿。

【提示】

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我們還是建議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在合同簽訂後,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向用人單位索要一份自己保管。

來源 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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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繼續履行合同至期限屆滿。

【提示】

為了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我們還是建議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既簽字又加蓋公章。在合同簽訂後,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向用人單位索要一份自己保管。

來源 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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