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 上游新聞記者刑監字第99號再審決定, 認為“原判認定被告人陸遠明、陸安強採取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強制傳喚陸遠明並打傷執法幹警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系定性和適用法律不當”, 指令雲南省高院再審。
雲南省高院審理認為, 桐梓縣公安局傳喚陸遠明於1998年11月9日到該局接受訊問, 1998年11月9日淩晨1時許, 民警到陸遠明的住宅執行傳喚時, 陸遠明稱天亮後接受傳喚並未超過指定時間, 不能認定其拒絕傳喚或逃避傳喚。 在此過程中, 桐梓縣公安局對陸遠明採取的強制傳喚的方式, 其強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2017年10月14日, 雲南省高院終審判決:陸遠明、陸安強無罪;駁回錢某、付某的訴訟請求。
上游新聞見習記者 牛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