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根本就在侮辱人!做生意的人不會說話是最可憐的。
如果這經理就應該給他一個教訓, 前面意外走光已經受到了一次傷害,
事情的發生:
陳女士入住那家酒店, 那時正在午休, 沒有穿任何衣服。 午睡時, 門突然打開了。 一個服務員帶著一男一女進來了。 陳小姐當時很尷尬, 在一群人前面走光。
陳女士非常生氣, 找到了酒店的經理。 經理解釋說服務員把客人帶錯了房間, 應該是隔壁房間。 陳女士要求賠償她會付一萬元或一年的免費房租, 但是酒店方面表示你長得不好看誰會看你, 如果不是因為你有這樣的習慣, 我們不會做出任何補償。 然後酒店又說最多免15天, 雙方妥協以免了一個月的租金做賠償。
小編的看法:
陳女士的要求完全合理和合法的。 作為酒店的住客, 她已經獲得了使用房間的權利。 這個房間就是她的私人空間。 她享有私人隱私權。 酒店作為服務的供應商, 由於管理不當, 侵犯了陳女士的隱私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陳女士有權要求賠償。 當然, 裡面也包含精神損失費。
我可以說, 這種尷尬的事情是不能被一個正常人接受的, 一萬元過分了嗎?
如果站在酒店的角度考慮, 你認為對方使用不合理的權力, 如果談判不成的話, 可以申請法院仲裁, 但是你絕對沒有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如此侮辱的權力。 如果你受此侮辱, 你還會繼續住下去嗎?
對此你有什麼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