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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驗收—不知道這些你咋交工

一、概述

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是指在鋼結構工程的整個施工過程中,反映各個工序滿足標準規定的要求,包括其可靠性(安全、適用、耐久)、使用功能以及其在理化性能、環境保護等方面所有明顯和隱含能力的特性總和。

設計和使用中的品質問題不屬於施工品質的範疇。 對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驗收規範》和《建築工程施工品質驗收統一標準》進行驗收。

《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驗收規範》是在原《鋼結構施工及驗收規範》和《鋼結構工程品質檢驗評定標準》的基礎上,按照“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程序控制”的指導思想,分離出施工工藝和評優標準的內容,重新建立的一個技術標準體系,新的驗收規範做到了與《建築工程施工品質驗收統一標準》協調一致;與《鋼結構設計規範》協調一致;與其他專業施工品質驗收規範協調一致。

並為施工工藝和評優標準等推薦性標準留有介面。

作為一個新的施工品質驗收技術標準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驗收規範》與以前相比,具有如下的顯著特點:

(1)改變原來計劃經濟模式下的工程技術驗收體系,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強調施工品質驗收是合同雙方(施工單位和建設或監理單位)以書面形式對施工品質達到合格與否所作出的確認。 政府部門原則上不再參與驗收工作,同時國家不再做施工單位的“老師”,也不介入施工品質的評平優,政府部門從國家的利益出發制訂和監督執行合格品質標準,這也是我國加入WTO和國際慣例接軌的現實要求。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品質管制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強調對工程品質“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具體地體現在增加了對施工單位資質及品質管制內容的檢查驗收;要求施工單位必須具有自己的施工技術企業標準;要求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驗收等內容

(3)鋼結構工程中各“分項工程”單獨成章,分項工程中檢驗批的劃分比較靈活,提出了由監理(建設)和施工單位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可以事先商定。 強調檢驗批的驗收是最小驗收單位和最基本的驗收工作,同時也體現了驗收工作的程序控制

(4)在分項工程中,按照施工工序或工藝次序分別規定了“主控項目”和“一般專案”的檢查內容、檢查數量和檢查方法。

檢驗項目中只規定了合格品質標準,在“一般項目”中規定了一個允許突破的比例和界限。 對驗收過程中不符合的專案規定了相應的處理

二、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驗收的劃分

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驗收劃分為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

一般地講,鋼結構工程是作為主體結構分部工程中的子分部工程,當所有主體結構均為鋼結構時,即子分部工程都是鋼結構時,鋼結構工程就是分部工程鋼結構工程的分項工程按主要工種、施工方法及專業系統劃分為焊接工程、緊固件接工程、鋼零件及鋼部件加工工程、鋼構件組裝工程、鋼構件預拼裝工程、單層鋼結構安裝工程、多層及高層鋼結構安裝工程、鋼網架結構安裝工程、壓型金屬板工程、鋼結構塗裝工程等10個分項工程。

分項工程劃分檢驗批進行驗收有助於及時糾正施工中出現的品質問題,體現程序控制,避免“死後驗屍”;同時也符合工程實際需要,檢驗批的劃分有如下幾個原則

(1)單層鋼結構可按變形縫劃分檢驗批;

(2)多層及高層鋼結構可按樓層或施工段劃分檢驗批

(3)鋼結構製作可根據製造廠(車間)的生產能力按工期段劃分檢驗批

(4)鋼結構安裝可按安裝形成的空間剛度單元劃分檢驗批;

(5)材料進場驗收可根據工程規模及進料實際情況合併成一個檢驗批或分解成若干個檢驗批;

(6)壓型金屬板工程可按屋面、牆面、樓面劃分

從以上的原則可以看出,由於取消了評優的內容,檢驗批的劃分變得比較靈活,可操作強。檢驗批的驗收是最小的驗收單位,同時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驗收工作內容,其他分項程、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的驗收都是基於檢驗批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驗收。

三、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驗收的要求

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照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進行。新的驗收規範將檢驗專案分“主控專案”和“一般項目”,且只規定了合格品質標準。所謂“主控專案”是指對材料、構配件、設備或建築工程專案的施工品質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專案。“一般專案”是指對施工品質不起到決定性作用的檢驗專案。

(1)檢驗批合格品質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控專案必須符合規範規定的合格品質標準

2)一般專案,其檢驗結果應有80%及以上的檢查點(值)符合合格品質標準差值超過1.2倍的偏差限值。

3)品質證明文件應完整。

(2)分項工程合格品質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檢驗批應符合合格品質標準;

2)各檢驗批品質驗收記錄、品質證明檔等應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合格品質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分項工程品質均應符合合格品質標準;

3)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核對總和見證檢測結果應符合規範規定的相應合格品質標準;

2)品質控制資料和檔應符合要求且完整;

4)有關觀感品質應符合規範規定的相應合格品質標準

(4)當鋼結構工程品質不符合規範規定的合格品質標準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經返工重做或更換材料、構件、成品等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強設計要求或規範規定的合格標準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點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處理技術方案和協商檔進行二次驗收;

5)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嚴禁驗收

四、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驗收程式和組織

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驗收程式和組織應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

品質管制條例》的精神,依法組織和實施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的驗收工作。

1、檢驗批及分頂工程的驗收

根據《建築工程品質管制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 ……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鋼結構工程檢驗批及分項工程的驗收應由鋼結構專業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專案)專業技術人員與施工單位的質檢員或專案專業技術負責人等一起進行驗收。

檢驗批品質驗收記錄應至少有下列人員親筆簽字,並負擔相應的責任:

(1)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日)專業技術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2)施工單位的質檢員或專案專業技術負責人,對自檢結果及驗收檢查結果和記錄負;

(3)專業施工工長(班組長),對施工品質負責,同一檢驗批所涉及的人員都應簽字歸檔;

所有分項工程施工,施工單位應在自檢合格後,填寫分項工程報驗申請表,屬隱蔽工程還應填寫隱檢單一並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專案)專業技術人員應組織施工單位的相關人員按工序進行檢驗批的檢查驗收,所有檢驗批驗收合格後,由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專案)專業技術人員簽發分項工程驗收單。

2、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

鋼結構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專案經5理)和技術、質檢負責人等進行驗收,鋼結構分部工程的設計單位專案負責人也應參加驗收

鋼結構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應由下列人員親筆簽字,並負相應的資任:

(1)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或專案經理),對施工品質負責;

(2)設計單位專案負責人,對設計及其變更等負責

(3)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對驗收結果負責。

3、分包鋼結構工程的驗收

鋼結構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應按上述程式和組織進行相應的驗收,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同時以施工單位的身份,派出相應人員參加驗收。根據“總承包單位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負責”的法律規定,在分包工程進行驗收檢驗時,總包單位相應人員參加是必要的,總包參加人員應對驗收內容負責;分包單位對施工品質和驗收內容負貴,同時在檢驗合格後,有責任將工程的有關資料移交總包單位,待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時,分包單位負責人應參加驗收,體現分包單位除對總包單位負責外,亦應對建設單位負責的精神,儘管雙方無合同關係。

4、其他

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品質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以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及各方認可的諮詢單位進行協調處理。

建設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鋼結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15日內按有關程式規定要求,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並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

(1)單層鋼結構可按變形縫劃分檢驗批;

(2)多層及高層鋼結構可按樓層或施工段劃分檢驗批

(3)鋼結構製作可根據製造廠(車間)的生產能力按工期段劃分檢驗批

(4)鋼結構安裝可按安裝形成的空間剛度單元劃分檢驗批;

(5)材料進場驗收可根據工程規模及進料實際情況合併成一個檢驗批或分解成若干個檢驗批;

(6)壓型金屬板工程可按屋面、牆面、樓面劃分

從以上的原則可以看出,由於取消了評優的內容,檢驗批的劃分變得比較靈活,可操作強。檢驗批的驗收是最小的驗收單位,同時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驗收工作內容,其他分項程、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的驗收都是基於檢驗批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驗收。

三、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驗收的要求

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照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進行。新的驗收規範將檢驗專案分“主控專案”和“一般項目”,且只規定了合格品質標準。所謂“主控專案”是指對材料、構配件、設備或建築工程專案的施工品質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專案。“一般專案”是指對施工品質不起到決定性作用的檢驗專案。

(1)檢驗批合格品質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控專案必須符合規範規定的合格品質標準

2)一般專案,其檢驗結果應有80%及以上的檢查點(值)符合合格品質標準差值超過1.2倍的偏差限值。

3)品質證明文件應完整。

(2)分項工程合格品質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檢驗批應符合合格品質標準;

2)各檢驗批品質驗收記錄、品質證明檔等應完整。

(3)分部(子分部)工程合格品質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分項工程品質均應符合合格品質標準;

3)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核對總和見證檢測結果應符合規範規定的相應合格品質標準;

2)品質控制資料和檔應符合要求且完整;

4)有關觀感品質應符合規範規定的相應合格品質標準

(4)當鋼結構工程品質不符合規範規定的合格品質標準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經返工重做或更換材料、構件、成品等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強設計要求或規範規定的合格標準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點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處理技術方案和協商檔進行二次驗收;

5)通過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嚴禁驗收

四、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驗收程式和組織

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驗收程式和組織應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設工程

品質管制條例》的精神,依法組織和實施鋼結構工程施工品質的驗收工作。

1、檢驗批及分頂工程的驗收

根據《建築工程品質管制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 ……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鋼結構工程檢驗批及分項工程的驗收應由鋼結構專業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專案)專業技術人員與施工單位的質檢員或專案專業技術負責人等一起進行驗收。

檢驗批品質驗收記錄應至少有下列人員親筆簽字,並負擔相應的責任:

(1)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日)專業技術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2)施工單位的質檢員或專案專業技術負責人,對自檢結果及驗收檢查結果和記錄負;

(3)專業施工工長(班組長),對施工品質負責,同一檢驗批所涉及的人員都應簽字歸檔;

所有分項工程施工,施工單位應在自檢合格後,填寫分項工程報驗申請表,屬隱蔽工程還應填寫隱檢單一並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專案)專業技術人員應組織施工單位的相關人員按工序進行檢驗批的檢查驗收,所有檢驗批驗收合格後,由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專案)專業技術人員簽發分項工程驗收單。

2、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

鋼結構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專案經5理)和技術、質檢負責人等進行驗收,鋼結構分部工程的設計單位專案負責人也應參加驗收

鋼結構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應由下列人員親筆簽字,並負相應的資任:

(1)施工單位專案負責人(或專案經理),對施工品質負責;

(2)設計單位專案負責人,對設計及其變更等負責

(3)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對驗收結果負責。

3、分包鋼結構工程的驗收

鋼結構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應按上述程式和組織進行相應的驗收,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同時以施工單位的身份,派出相應人員參加驗收。根據“總承包單位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負責”的法律規定,在分包工程進行驗收檢驗時,總包單位相應人員參加是必要的,總包參加人員應對驗收內容負責;分包單位對施工品質和驗收內容負貴,同時在檢驗合格後,有責任將工程的有關資料移交總包單位,待建設單位組織驗收時,分包單位負責人應參加驗收,體現分包單位除對總包單位負責外,亦應對建設單位負責的精神,儘管雙方無合同關係。

4、其他

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品質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以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品質監督機構及各方認可的諮詢單位進行協調處理。

建設單位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鋼結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15日內按有關程式規定要求,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並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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