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84民初3914號
陳東:
原告陳偉橋訴被告陳東、張志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現已審理終結。 因你下落不明, 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84民初3914號民事判決, 判決如下:一、被告陳東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陳偉橋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14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2%計付至還清款項日止, 已給付的3000元優先抵扣利息, 多出部分抵扣本金)。 二、被告張志虹對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被告陳東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陳偉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