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4月24日, 江蘇淮安的楊女士在一支冰棒中吃出了老鼠, 商家答應賠償一兩千元, 楊女士表示不接受, “一兩千元能解決事情的話, 誰能解決誰把它吃掉”。 楊女士隨後向食藥監部門進行了舉報和投訴, 要求商家賠償5萬元。 相關工作人員稱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 楊女士最多可獲得賠償1000元。
【應受行政處罰】
在食品中吃出蒼蠅、老鼠、帶血創可貼、電池等讓人作嘔異物的報導屢見不鮮, 這足以說明商家在製作、加工食品的過程中根本未盡到起碼的注意義務, 嚴重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對此, 商家除了應該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外, 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
【有法可依】
應受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