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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典型案例三

看點

03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3期

原編者:本期共刊登典型案例4篇, 其中最高法院案例2篇, 地方法院案例2篇, 涉及法人人格否認、網路競拍、社區健身器材致人損害、離婚協議中對不動產權歸屬的約定是否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等法律問題的理解適用, 很有參考價值。

案例1:邵萍與雲南通海昆通工貿有限公司、通海興通達工貿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摘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認定公司濫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的法律責任, 應綜合多種因素作出判斷。 在實踐中,

公司設立的背景, 公司的股東、控制人以及主要財務人員的情況, 該公司的主要經營業務以及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的交易目的, 公司的納稅情況以及具體債權人與公司簽訂合同時的背景情況和履行情況等因素, 均應納入考察範圍。 案例索引:(2015)民一終字第260號

案例2:青海紅鼎房地產有限公司與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案

裁判摘要:一、網路競價交易具有即時性和公開性的特點, 產權人、競買人、競買組織方均應嚴格遵守相關交易規則。 雖然網路競價系統自動生成《競價結果通知單》, 但因違反交易規則, 不能形成有效承諾的, 交易依法不能成立。

二、網路競拍是拍賣的一種特殊形式,

在其有特別規定時依其規定, 在無特別規定時, 可以適用《拍賣法》的一般規定。 案例索引:(2015)民二終字第351號

案例3:湯某1訴連雲港光鼎置業有限公司、灌南縣開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摘要:物業公司作為社區健身器材的管理人, 應當對健身器材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 器材存在安全隱患的, 物業公司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及時維修, 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時的安全。 物業公司未盡到該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例索引:(2015)南少民初字第7號

案例4:付金華訴呂秋白、劉劍鋒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摘要: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 不動產物權變動原則上以登記完成為生效要件。

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對不動產歸屬的約定並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一方僅可基於債權請求權向對方主張履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契約義務。 在不動產產權人未依法變更的情況下, 離婚協定中關於不動產歸屬的約定不具有對抗外部第三人債權的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2014)滬一中民二(民)初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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