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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真題點睛之民法總則部分——厚大法考段波老師

#波波真題點睛# 20130352

三種後果要歸屬于法人的行為:

①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行為

②其他工作人員(往往具有管理職務, 如董事)在職務範圍內以法人名義從事的行為(《民法總則》第171條第2款)

③其他員工在受託範圍(委託合同)內以法人名義從事的行為

以上三種情況在超越內部授權後, 第一種構成表見代表, 第二種構成表見代理, 均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三種情況在超越內部授權後, 構成無權代理, 效力待定。

#波波真題點睛# 20140315

分支機搆有締約能力、有訴訟能力、無責任能力、經法人書面授權有擔保能力

#波波真題點睛# 20170353

如果公司設立失敗, 設立人的設立行為只能由設立人承擔連帶

如果公司設立成功, 設立人的設立行為是公司名義, 公司承擔責任

如果公司設立成功而且設立行為是個人名義的, 債權人可以二選一, 既可以選公司, 頁可以選設立人

#波波真題點睛# 20110358

1.無權處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影響的是物權變動的的效力(效力待定)

2.一物二賣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物權歸屬規則是:受領交付優先于付款優先于合同成立

3.先租後賣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但對承租人有買賣不破租賃的保護。 如果承租人沒有得到通知, 則追究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波波真題點睛# 20170303 如A欺詐B, BC簽合同, 只有C知情或應該知情的, B才能撤銷, 但只能向C而非A主張撤銷。 此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知情日起算一年, 但BC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 撤銷權消滅

#波波真題點睛# 20170310

合同目的:寫入合同的當事人的主要訴求, 比如說合同約定商品房所在社區有游泳館或網球場——如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構成根本違約

#波波真題點睛# 160359+150352

消極不作為之構成消極欺詐, 以告知義務之存在為前提。 當事人並不負有一般性的告知義務, 除非依法律、約定或依交易習慣就某事項負有告知義務, 不告知可能危及合同目的之實現甚至使其落空的情況, 根據交易慣例, “凶宅”屬於應該告知的事實; 但基於一般交易觀念和生活常識, “秦始皇兵馬俑”賣家無須告知是複製品, 因為真正的一級文物不能流通是眾所周知的事實, 因而賣家沒有告知義務, 也就不構成消極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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