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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岡發佈」遺愛湖38條,讓黃岡的文化客廳如詩如畫!

傳承歷史文明, 一湖溶大愛;凝聚山川靈秀, 千載寄深情。 作為黃岡市城中心的文化地標——遺愛湖公園, 猶如一顆璀璨的明珠點亮了這座千年古城。

經過十多年的建設發展, 如今的遺愛湖公園, 是一個集生態保護、休閒娛樂、文化傳承於一體的東坡文化主題公園, 是國家4A級旅遊景區與國家濕地公園, 被譽為黃岡的文化客廳和城市名片。

為了擦亮這顆珍珠, 近日市政府頒佈《黃岡市遺愛湖公園管理辦法》(即“遺愛湖38條”)。 黃岡“醉”美遺愛湖, 從此有了“護身符”!讓我們一起守護好家園, 守護好城市文化客廳, 讓生活更加美好。

黃岡市遺愛湖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黃岡市遺愛湖公園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 根據《城市綠化條例》《湖北省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遺愛湖公園(以下簡稱公園)是指環遺愛湖由黃岡城區赤壁大道經新港路、黃州大道、西湖一路、東坡大道至赤壁大道圍合而成的範圍,

含西湖、東湖和菱角湖。 具體範圍以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公園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為准。

第三條

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 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依法保護、合理利用、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園的建設、管理、保護和利用工作, 其所屬的公園管理機構按照委託許可權, 負責公園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 負責公園的有關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條

凡進入公園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的義務,

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公園規劃是公園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

公園的建設、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

第七條

公園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湖泊保護規劃、濕地保護利用規劃、旅遊發展規劃等相銜接。

第八條

編制、修訂公園規劃, 應當對現有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予以充分保護。 必要時, 可以在公園規劃範圍外毗鄰地帶劃定規劃控制區域, 作為週邊保護地帶, 並設立界標。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園景觀保護的需要, 確定湖面的水位控制線, 做好湖面水位管控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准的公園規劃。

確需對公園規劃內容進行變更的, 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園規劃制訂建設計畫, 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符合公園規劃的建設專案, 經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實施。

公園內既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與公園規劃不相符的, 應當按照公園規劃實施改造或者遷出。

公園內建設項目的選址、佈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 應當與公園的生態環境和功能定位相協調。

建設專案中防治污染的設施, 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在公園內建設施工的單位或者個人, 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植被、地貌、水體的原有風貌。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依法確定的公園用地, 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使用性質, 不得出租公園用地, 不得以合資、合作或者其他方式將公園用地改作他用。

市政工程建設涉及公園用地的, 應當採取合理避讓措施;確需臨時佔用公園用地的, 應當經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並在工程建設完成後恢復原狀。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內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臨時設施;在公園周邊建設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臨時設施, 不得違反遺愛湖天際線管控規劃。

第十三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公園內商業服務點的種類、規模和數量, 經批准開設的商業服務點應當符合公園規劃佈局。

第十四條

公園設置的各類標誌標牌應當佈局合理、整潔完備,文字圖形應當規範,並附有中外文對照。有損壞、丟失的,應當及時更換或者補設。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園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認領綠地養護;

(二)認領樹木養護;

(三)認領水面清潔和保護;

(四)認領道路路面管理與保護;

(五)義務從事垃圾清理;

(六)義務從事遊園秩序管理;

(七)其他義務志願行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公園後應當遵守各項管理制度,自覺按照以下規定文明遊園:

(一)愛護公園設施,不踐踏花草,不攀爬樹枝,不採摘花果;

(二)維護公園環境,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及時清理自帶寵物排泄物;

(三)遵守公共秩序,有序排隊,文明行路,文明騎行,文明乘車,文明停車;

(四)講文明講禮貌,互幫互助,以禮相待,以誠相待;

(五)注意人身安全,遊玩時不追逐打鬧,園區內人多時不要擁擠,主動有序疏散。

鼓勵對不文明遊園行為進行勸阻。

第十七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公園管理相關制度,並將各項管理制度和設施設備對外開放時間在顯著位置公示,提醒遊人自覺遵守。

第十八條

公園內不得擅自設置各類廣告。確需設置旗幟、條幅、氣球及充氣拱門等公益類廣告, 應當征得公園管理機構的同意,並依法得到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公園內除特定人士專用的非機動代步車輛、童車,專用觀光車輛,負責公園施工、巡查、養護等作業的車輛,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車輛外,其他車輛(包括電動自行車)不得進入公園。

入園車輛應當在公園停車場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經批准對公園進行維修、管理和在公園內進行非經營性宣傳、諮詢、為民服務等活動,確有必要駛入的車輛,應當事先向公園管理機構報備相關車輛資訊,由公園管理機構統一安排、從嚴管理。

自行車應當在公園規定的時間內入園,並按指定線路行駛。

第二十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做好防風、防雷、防火、防災、防汛、安全用電等安全工作,在非游泳區、防火區、禁煙區、深水區、易滑區等險要地段和部位設置明顯的禁止、警示標誌。

發生地震等重大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進入公園避災避險時,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等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及時有序地做好避險人員的引導、疏散等工作。

第四章 活動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園內不得舉辦展銷會、交易會等大型商業活動。

在公園內舉辦或承辦大型公益性群眾活動應當得到市政府同意。

第二十二條

公園內舉辦的各類活動,應當符合公園規劃佈局,不得影響公園的功能、景觀,並自覺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

舉辦活動的單位、團體或者個人,應當制定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報批和組織實施。活動所使用的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作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三條

在公園內進行體育健身、文化娛樂活動的,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管理,在指定區域和時間內進行,遵守環境、雜訊、安全等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公園內進行科學調查、研究觀測、科普教育等濕地教學科研活動的,應當經公園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五條

公園內安裝的各類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品質和安全檢驗,並定期檢查維護,確保設備、設施安全使用。

經批准進入公園的市場運營專案所使用的設備、設施,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方能運營,並在醒目位置公示安全須知,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檢測和維修保養;作業人員應當按規定經業務培訓合格並取得相應資質後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公園內各種活動的治安安全和執法管理工作。

市、區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活動需要做好預警評估、區域性交通管制和公園內安保工作,組織疏導週邊車輛、行人;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園區流動商販管理和園容園貌及周邊環境整治工作;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遊園應急預案。

第五章 禁止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一)採挖植物,攀折花木,採摘花卉,損毀草坪,砍伐、折損、刻劃樹木。

(二)隨意堆放物料,在樹上、綠籬上吊掛、晾曬物品;踐踏花壇或封閉的綠地、草坪, 在綠地內挖坑取土或倚樹搭棚。

(三)隨意傾倒雜物、垃圾,排放煙塵、有毒有害氣體,或者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污水等有害物質。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核)、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五)在建(構)築物、自然景物及各類設施上攀爬、塗寫、刻劃、張貼。

(六)挪動、毀壞、偷盜果皮箱和路燈及其他公共設施,或佔用公園設施非法牟利。

(七)在公園內燒烤和焚燒垃圾、樹葉及其他雜物。

(八)在非游泳區游泳,在噴泉、水池等園中各類水體中洗滌或向水池內投擲物品。

(九)未經批准駕駛車輛進入公園或不按規定行駛、停放車輛。

(十)散發廣告、流動叫賣,或強行向遊客兜售物品,影響公園秩序。

(十一)未經批准設置旗幟、條幅、氣球及充氣拱門等物,從事擺攤設點、雜耍賣藝或其他經營性活動。

(十二)未經批准在公園內垂釣、宿營,在禁火區吸煙、使用明火。

(十三)酗酒、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以及進行宣傳淫穢、色情、迷信和暴力活動。

(十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十五)未經批准在公園內放生動物,引進任何破壞公園生態環境的外來物種。

(十六)未經批准在公園內飼養、寄養、捕捉、捕撈魚類、鳥類等陸生野生動物。

(十七)其他損害公園綠化及設施、影響園容和遊覽秩序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侵佔公園用地或者臨時佔用公園用地逾期不還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公園內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臨時設施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經批准在公園內開設商業服務點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批准將機動車輛、電動自行車駛入公園內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公園內開展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不服從管理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依法處理:

(一)偷盜、踐踏、損毀樹木花草,損壞設備設施的,處以該樹木花草或者設備設施價值三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傾倒垃圾、廢渣、油類或者堆放雜物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挖坑取土或者焚燒垃圾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洗車、燒烤、在非游泳區游泳以及未經批准垂釣、宿營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自然景物、園林建築、雕塑及各類設施上攀爬、塗寫、刻劃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害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六)兜售物品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七)散發廣告、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扔煙頭、果皮(果核)等廢棄物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五項的規定,未經批准在公園放生動物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准引進破壞公園生態環境的外來物種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造成公園生態環境破壞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六項的規定,未經批准在公園內捕捉陸生野生動物或者未按規定捕撈水生動物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等工作中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經批准開設的商業服務點應當符合公園規劃佈局。

第十四條

公園設置的各類標誌標牌應當佈局合理、整潔完備,文字圖形應當規範,並附有中外文對照。有損壞、丟失的,應當及時更換或者補設。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園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認領綠地養護;

(二)認領樹木養護;

(三)認領水面清潔和保護;

(四)認領道路路面管理與保護;

(五)義務從事垃圾清理;

(六)義務從事遊園秩序管理;

(七)其他義務志願行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公園後應當遵守各項管理制度,自覺按照以下規定文明遊園:

(一)愛護公園設施,不踐踏花草,不攀爬樹枝,不採摘花果;

(二)維護公園環境,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及時清理自帶寵物排泄物;

(三)遵守公共秩序,有序排隊,文明行路,文明騎行,文明乘車,文明停車;

(四)講文明講禮貌,互幫互助,以禮相待,以誠相待;

(五)注意人身安全,遊玩時不追逐打鬧,園區內人多時不要擁擠,主動有序疏散。

鼓勵對不文明遊園行為進行勸阻。

第十七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公園管理相關制度,並將各項管理制度和設施設備對外開放時間在顯著位置公示,提醒遊人自覺遵守。

第十八條

公園內不得擅自設置各類廣告。確需設置旗幟、條幅、氣球及充氣拱門等公益類廣告, 應當征得公園管理機構的同意,並依法得到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公園內除特定人士專用的非機動代步車輛、童車,專用觀光車輛,負責公園施工、巡查、養護等作業的車輛,執行公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車輛外,其他車輛(包括電動自行車)不得進入公園。

入園車輛應當在公園停車場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經批准對公園進行維修、管理和在公園內進行非經營性宣傳、諮詢、為民服務等活動,確有必要駛入的車輛,應當事先向公園管理機構報備相關車輛資訊,由公園管理機構統一安排、從嚴管理。

自行車應當在公園規定的時間內入園,並按指定線路行駛。

第二十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做好防風、防雷、防火、防災、防汛、安全用電等安全工作,在非游泳區、防火區、禁煙區、深水區、易滑區等險要地段和部位設置明顯的禁止、警示標誌。

發生地震等重大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進入公園避災避險時,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等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及時有序地做好避險人員的引導、疏散等工作。

第四章 活動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園內不得舉辦展銷會、交易會等大型商業活動。

在公園內舉辦或承辦大型公益性群眾活動應當得到市政府同意。

第二十二條

公園內舉辦的各類活動,應當符合公園規劃佈局,不得影響公園的功能、景觀,並自覺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

舉辦活動的單位、團體或者個人,應當制定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報批和組織實施。活動所使用的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作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三條

在公園內進行體育健身、文化娛樂活動的,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管理,在指定區域和時間內進行,遵守環境、雜訊、安全等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公園內進行科學調查、研究觀測、科普教育等濕地教學科研活動的,應當經公園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五條

公園內安裝的各類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品質和安全檢驗,並定期檢查維護,確保設備、設施安全使用。

經批准進入公園的市場運營專案所使用的設備、設施,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方能運營,並在醒目位置公示安全須知,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檢測和維修保養;作業人員應當按規定經業務培訓合格並取得相應資質後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公園內各種活動的治安安全和執法管理工作。

市、區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活動需要做好預警評估、區域性交通管制和公園內安保工作,組織疏導週邊車輛、行人;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園區流動商販管理和園容園貌及周邊環境整治工作;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安全遊園應急預案。

第五章 禁止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一)採挖植物,攀折花木,採摘花卉,損毀草坪,砍伐、折損、刻劃樹木。

(二)隨意堆放物料,在樹上、綠籬上吊掛、晾曬物品;踐踏花壇或封閉的綠地、草坪, 在綠地內挖坑取土或倚樹搭棚。

(三)隨意傾倒雜物、垃圾,排放煙塵、有毒有害氣體,或者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污水等有害物質。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核)、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五)在建(構)築物、自然景物及各類設施上攀爬、塗寫、刻劃、張貼。

(六)挪動、毀壞、偷盜果皮箱和路燈及其他公共設施,或佔用公園設施非法牟利。

(七)在公園內燒烤和焚燒垃圾、樹葉及其他雜物。

(八)在非游泳區游泳,在噴泉、水池等園中各類水體中洗滌或向水池內投擲物品。

(九)未經批准駕駛車輛進入公園或不按規定行駛、停放車輛。

(十)散發廣告、流動叫賣,或強行向遊客兜售物品,影響公園秩序。

(十一)未經批准設置旗幟、條幅、氣球及充氣拱門等物,從事擺攤設點、雜耍賣藝或其他經營性活動。

(十二)未經批准在公園內垂釣、宿營,在禁火區吸煙、使用明火。

(十三)酗酒、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以及進行宣傳淫穢、色情、迷信和暴力活動。

(十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十五)未經批准在公園內放生動物,引進任何破壞公園生態環境的外來物種。

(十六)未經批准在公園內飼養、寄養、捕捉、捕撈魚類、鳥類等陸生野生動物。

(十七)其他損害公園綠化及設施、影響園容和遊覽秩序的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侵佔公園用地或者臨時佔用公園用地逾期不還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公園內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臨時設施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經批准在公園內開設商業服務點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未經批准將機動車輛、電動自行車駛入公園內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公園內開展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不服從管理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依法處理:

(一)偷盜、踐踏、損毀樹木花草,損壞設備設施的,處以該樹木花草或者設備設施價值三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傾倒垃圾、廢渣、油類或者堆放雜物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挖坑取土或者焚燒垃圾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洗車、燒烤、在非游泳區游泳以及未經批准垂釣、宿營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自然景物、園林建築、雕塑及各類設施上攀爬、塗寫、刻劃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害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六)兜售物品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七)散發廣告、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扔煙頭、果皮(果核)等廢棄物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五項的規定,未經批准在公園放生動物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准引進破壞公園生態環境的外來物種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造成公園生態環境破壞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六項的規定,未經批准在公園內捕捉陸生野生動物或者未按規定捕撈水生動物的,由公園管理機構依法勸阻;拒不改正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等工作中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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