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耕地、山地、林地等等土地都是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 這一點在《土地管理法》中已經做出了規定, 而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僅限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承包經營, 所以農民朋友在遷出戶口之後, 其土地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目前農村居民戶口遷移主要有兩大原因, 一類是:進城落戶遷移戶口;另一類是:結婚遷移戶口!
對於進城落戶導致戶口遷移的農民來說, 目前國家已經明確提出要保障其土地權益, 不得以退出農村土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但是農民進城之後, 要積極引導農民朋友有償退出或者轉讓土地, 因為進城落戶之後, 農民只能夠擁有土地承包期限內的土地經營權, 在承包到期之後, 土地將會重新分配, 這樣一類進城落戶的農民朋友將會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
對於結婚遷移戶口的農民朋友來說, 土地成為其更加關注的問題, 因為我國歷史傳統等問題, 導致許多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甚至部分農村婦女都沒有享受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而隨著《婦女權益保護法》明確提出要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 才讓部分婦女的土地權益得到了保障,
其實目前農村結婚遷戶主要有兩個方面:
1、將戶口遷入到其他農村集體組織:此類主要是指嫁入到其他農村集體組織的農村婦女,
2、將戶口遷入到城市:此類主要是指嫁入到城市的農村居民, 由於起戶口已經遷入到了城市落戶, 其就不再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 也不能夠享受到娘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所以這部分人將會喪失土地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