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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這兩種情況下,去世人員的土地會被收回!

首先說一下, 什麼是土地確權呢?簡單的說, 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 簡稱確權。 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範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註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式, 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 那麼土地確權, 去世人員土地會不會被收回?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 農村土地確權, 關於家庭承包:在沒有規定承包期限的情況下, 如果老人或者是家庭成員去世, 並且名字在戶口本上, 土地確權時候可以由戶口本上的家庭成員或者子女辦理繼承手續, 繼承承包土地。 在這裡農民朋友, 一定要注意, 老人去世, 子女已將戶口遷入城市, 成為非農戶口, 那麼其土地確權還是按照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

登記給該家庭, 交由家庭成員繼承繼承者。 還需要注意的是, 必須是本村的戶籍, 不可以是外地和外村的戶籍。

第二種情況, 農村土地確權, 關於個人承包, 即單戶承包:戶主去世, 其承包的土地, 由後代繼承, 繼續承包耕種。 在這裡仍需要提醒的是,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 承包方將戶口全家遷入到城市落戶, 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 保留期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 承包方全家將戶口遷入到社區的市, 轉為非農戶口, 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發包方有權利收回承包的土地和草地”。

也就是說:子女, 因為上學或者是其他情況將戶口遷入城市的, 那麼就屬於非農戶口, 不帶土地繼承範圍內, 則以, 該戶土地, 由村集體收回處理。 有些特殊情況, 農村土地承包主體是個人, 沒有子女親人的, 或者子女落戶城市生活, 那麼土地, 就由村集體處理, 納入村機動地管理。

所以說, 農村土地確權, 去世人員土地可以由戶口本上本村家庭成員繼承, 或者本村戶口的子女繼承;若是單戶承包, 類似於農村孤寡老人, 子女在城市的, 或者沒有子女的, 那麼老人去世以後, 土地將由村集體收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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