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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師訴訟權利 規範律師參與庭審活動

新華社北京4月24日電 記者24日從司法部獲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和規範律師參與庭審活動的通知》, 構建法官與律師之間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監督的良性互動關係, 並對庭審階段的律師權利保障和執業行為規範進行規定。

通知強調, 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要尊重和保障律師訴訟權利, 法官應當尊重律師, 不得侮辱、嘲諷律師。 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法定程式, 平等對待訴訟各方, 合理分配各方發問、質證、陳述和辯論、辯護的時間, 充分聽取律師意見。

對於律師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正常發問、質證和發表的辯護代理意見, 法官不隨意打斷或者制止。

通知明確, 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律師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違反法庭規則、法庭紀律的, 應當依法給予警告、訓誡等, 確有必要時可以休庭處置, 原則上不採取責令律師退出法庭或者強行帶出法庭措施。

通知規定, 律師認為法官侵犯其訴訟權利的, 應當在庭審結束後, 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 不得以維權為由干擾庭審的正常進行, 不得通過網路以自己名義或通過其他人、媒體發表聲明、公開信、敦促書等炒作案件。 律師參加庭審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影、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不得進行其他違反法庭規則和不服從法庭指令的行為。

通知還規定, 律師認為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可以向相關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及時將處理情況答覆律師本人, 同時通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 對社會高度關注的, 應當公佈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律師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司法建議, 並移交庭審錄音錄影、庭審記錄等相關證據材料。 對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 應配合、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有關調查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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