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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城市停車設施管理辦法》5月1日正式施行

日前, 記者從臨沂市城市管理局停車辦獲悉, 在市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臨沂市城市停車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將於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辦法》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配套建設、有效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則, 其中包含了許多便民停車舉措。

 1、增加停車設施

在公共交通樞紐和城郊接合部等可以實現自備車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地段, 應當按照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建設公共停車設施, 方便市民停車和換乘。

在與城鄉規劃無重大衝突且不影響近期規劃實施的前提下, 對符合建設條件且暫時未納入開發建設規劃的待建土地、空閒地塊等, 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審定, 可以依法建設臨時停車設施或者臨時公共充換電站。

 2、鼓勵建設立體停車設施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經營公共停車設施。 單獨新建公共停車設施的,

允許配建不超過20%的附屬商業面積。 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支援合理利用現有公共停車場、自有用地等建設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單位或者個人建設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 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審定。

 3、居住類建築100%配備充電設施

新建建築配建停車設施、社會公共停車設施中充電設施的建設比例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應當達到以下要求:辦公類建築, 不低於配建停車位的25%;商業類建築及社會公共停車場, 不低於配建停車位的20%;居住類建築, 達到配建停車位的100%;其他類公共建築(醫院、學校、文體設施等), 不低於配建停車位的15%。

 4、社區車位不足有辦法

既有居住區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

業主自治組織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在符合規劃、消防安全、綠化等方面規定的前提下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居住區不具備場地條件的, 其周邊道路具備時段性停車條件的, 屬地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價格等部門以及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置時段性停車泊位, 並明確管理單位、允許停車的時段、允許停放的機動車範圍、停車收費標準等事項。 設置時段性停車泊位, 應當向社會公示。

 5、停車沒發票可拒付

城市停車設施經營者收取停車費, 應當使用由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發票。

不按照規定出具發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據的, 停車人有權拒付並向公安和稅務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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