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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駡書記員,當事人被拘留7日、罰款2萬元!

法院:你好, 請問你是朱某嗎?

朱某:你哪位?

法院:你好, 我是宿豫法院民一庭工作人員, 因原告江某與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現江某訴至我院, 我們依法向你郵寄了開庭傳票、訴狀及證據副本等訴訟文書……

朱某:滾, 去你**的……

4月19日上午, 由於郵寄送達被退回, 民一庭書記員採用電話送達的方式向朱某告知開庭時間和送達訴訟文書, 結果卻遭到朱某的連續侮辱謾駡。 書記員掛斷電話10分鐘後, 朱某主動打來電話, 再次對書記員進行了長達近4分鐘的辱駡, 其語言之惡毒簡直不堪入耳……

面對朱某一而再的侮辱謾駡,

書記員一直保持自我克制、並用平和的心態及平緩的語氣, 不卑不亢合理應對, 向朱某宣讀了開庭通知。

得知事情經過後, 本案承辦法官帶領法警依法前往朱某單位對其進行傳喚。 法官向朱某出示證件表明身份, 告知其來意。

法官:“13XXX, 這個號碼是不是你的?你有沒有接到號碼為8166XXXX的電話?”

朱某:“我沒接到電話, 也沒打過電話。 ”

法官:“請出示你的身份證核對身份資訊。 ”

朱某:“我沒帶身份證。 你們等一下, 我出去找一下好吧?”

……

傳喚現場, 朱某百般狡辯、搪塞拖延, 企圖蒙混過關, 拒不承認辱駡法院工作人員的事實。 在承辦法官通過撥打電話、查證通話記錄後, 朱某乖乖掏出了身份證。 經核對其身份資訊確認無誤後, 我院依法將其傳喚到院。

在告知相應法律後果後, 朱某最終承認了辱駡法院工作人員的事實, 但拒不認錯, 態度惡劣。 針對朱某的行為, 本院依法作出對其拘留七日、罰款20000元的決定。 面對處罰決定, 朱某連聲向書記員道歉, 希望獲得從輕處理。 但司法的權威不容挑釁, 朱某必須為自己的狂妄言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條連結:《民事訴訟法》第111條

侮辱司法人員可拘留或罰款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 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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