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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暫不轉讓房產的市民,不必紮堆補辦出讓手續

日前, “佛山國有劃撥土地出讓金5月1日起將按新標準執行”的消息不脛而走, 不少佛山市民紮堆補辦出讓手續, 希望能趕在5月1日前新政策實施前完成手續。

對此, 25日佛山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回復廣州日報記者稱, 對於僅辦理繼承、暫不考慮將房產轉讓的市民, 建議不必要紮堆補辦出讓手續, 其土地性質仍然可繼續保留劃撥。 同時, 已要求各區局採取增加業務收件視窗, 延長辦公時間等措施, 加快業務辦件的收件工作。

◤解讀◢

3月31日已印發23號文

5月1日起將執行新標準

今日, 佛山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方面表示,

關於國有劃撥土地補辦出讓的規定, 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廣東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轉讓土地使用權或因轉讓地上建築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准予轉讓的, 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

在實施時間方面, 3月31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了《佛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及租金計收標準的通知》(佛府〔2018〕23號, 以下簡稱23號文), 該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在佛山市範圍內施行, 有效期為5年。 此前執行的2010年印發的《佛山市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出讓金及租金計收標準的通知》(佛 府〔2010〕95 號,

以下簡稱95號文)同時廢止。 各區施行的地價款和租金標準不得低於該23號文的規定。

23號文施行前已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遞交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或出讓申請的, 須在規定3個月內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補交地價款, 仍按原施行標準執行, 否則按新標準執行。 佛山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表示:“本標準施行後的1個月內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遞交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或出讓申請的, 可按原施行標準執行。 23號文施行前已簽訂的租賃合同, 按合同約定標準繳交租金, 合同到期後23號文規定的標準施行。 ”也就是說, 5月1日前遞交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或出讓申請的, 仍可按原施行標準執行。

◤提醒◢

暫不考慮將房產轉讓的市民建議不必紮堆補辦出讓手續

關於市民普遍關心的計收標準調整情況, 佛山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方面表示, 23號文按照我國土地市場近年來出臺的系列新政策規定, 在95號文基礎上, 修改完善土地租金的計算公式和土地使用年限修正公式;增加先租後讓等內容;刪除“網格點基準地價”相關描述;細分了地下空間的計收標準。 其中針對國有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業務類型作了微調, 主要是落實省政府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轉讓留用地無須補繳地價款的政策, 對於市民關心的“房改房”補辦出讓計收地價標準沒有調整, 新舊政策都沒有變化。 具體調整如下:

針對日前市民紮堆辦理補辦出讓手續的情況, 佛山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方面解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自行申請補辦出讓, 或沒有發生轉讓等必須補辦出讓情形的, 仍可繼續維持劃撥, 無需補辦出讓手續、補繳地價款。 ”因此, 對於僅辦理繼承、暫不考慮將房產轉讓的市民, 建議不必要紮堆補辦出讓手續,

其土地性質仍然可繼續保留劃撥。

此外, 由於目前在新標準執行過渡期, 佛山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已採取便民措施, 要求各區局跟群眾做好溝通解釋工作, 通過微信公眾號、網站和現場張貼公告等形式, 加強對政策的宣傳和講解, 及時消除市民的誤解和疑慮, 避免網上不實謠言的誤導。 同時, 要求各區局採取增加業務收件視窗, 延長辦公時間等措施, 加快業務辦件的收件工作。

文、圖: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馮嘉敏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黃子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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