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5日)汕尾中級人民法院通報, 汕尾城區首例污染環境罪案近日宣判, 四川籍男子陳某某與同夥受雇處理兩車含超標重金屬污染物的生活垃圾, 他們從深圳開車至汕尾城區一水庫旁的空地欲傾倒垃圾, 幸好被民警當場逮了個正著, 避免了這場環境污染“災難”。 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7年7月6日2時許, 被告人陳某某與其同夥分別駕駛一輛從深圳市坪山區石井垃圾中轉站裝滿生活垃圾的載重貨車開往汕尾, 在準備將兩車垃圾傾倒在東湧鎮赤嶺水庫旁邊的空地上時,
庭審中, 陳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沒有異議, 並當庭自願認罪。 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 傾倒含有鎘、鉻等的污染物, 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 嚴重污染環境, 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陳某某傾倒生活垃圾的行為因民警的及時抓捕而未得逞, 屬犯罪未遂, 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陳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隨意傾倒污染物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 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 嚴重污染環境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
辦案法官指出, 生活垃圾、工業“三廢”(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中的汞、鉻、鉛等都是生物毒性顯著的重金屬, 隨意傾倒、排放將造成不同程度的大氣、水體、土壤污染,
法官建議, 有關職能部門要從四個方面來打擊減少污染環境犯罪發生:一是要普及環保知識, 通過發放宣傳資料、以案說法等形式, 讓群眾認清什麼是污染環境的行為, 促進群眾增強環保觀念;二是要強化環保法治意識, 引導群眾從自身做起, 認真履行社會責任, 促進全社會形成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氛圍;三是要暢通公眾參與舉報管道,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陳家源 通訊員 郭漢強、林敏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宋可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