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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城區法院宣判首例污染環境罪案

今日(25日)汕尾中級人民法院通報, 汕尾城區首例污染環境罪案近日宣判, 四川籍男子陳某某與同夥受雇處理兩車含超標重金屬污染物的生活垃圾, 他們從深圳開車至汕尾城區一水庫旁的空地欲傾倒垃圾, 幸好被民警當場逮了個正著, 避免了這場環境污染“災難”。 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7年7月6日2時許, 被告人陳某某與其同夥分別駕駛一輛從深圳市坪山區石井垃圾中轉站裝滿生活垃圾的載重貨車開往汕尾, 在準備將兩車垃圾傾倒在東湧鎮赤嶺水庫旁邊的空地上時,

陳某某被民警當場抓獲, 其同夥乘機逃跑。 經汕尾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貨車所載生活垃圾取樣鑒定, 鑒定結果顯示, 車上垃圾總鎘超標4.6倍, 總鉛超標2.4倍, 總汞超標1.44倍, 總鉻超標16倍, 總鋅超標44.9倍等, 以上指標均達到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準。

庭審中, 陳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沒有異議, 並當庭自願認罪。 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 傾倒含有鎘、鉻等的污染物, 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 嚴重污染環境, 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陳某某傾倒生活垃圾的行為因民警的及時抓捕而未得逞, 屬犯罪未遂, 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鑒於陳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 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 被告人陳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隨意傾倒污染物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 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 嚴重污染環境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

辦案法官指出, 生活垃圾、工業“三廢”(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中的汞、鉻、鉛等都是生物毒性顯著的重金屬, 隨意傾倒、排放將造成不同程度的大氣、水體、土壤污染,

且重金屬不易被生物降解, 但能在食物鏈的生物放大作用下富集, 進入人體後在器官中長年累積, 將給人體神經系統、生殖系統、血液循環系統等帶來不可逆的終身損害。 本案中, 被告人環保觀念缺乏和法治意識淡薄, 為圖蠅頭小利便隨意傾倒有害物質重金屬污染物, 嚴重污染環境, 最終難逃法律制裁。

法官建議, 有關職能部門要從四個方面來打擊減少污染環境犯罪發生:一是要普及環保知識, 通過發放宣傳資料、以案說法等形式, 讓群眾認清什麼是污染環境的行為, 促進群眾增強環保觀念;二是要強化環保法治意識, 引導群眾從自身做起, 認真履行社會責任, 促進全社會形成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氛圍;三是要暢通公眾參與舉報管道,

立足抓早抓小, 充分發揮群眾在與破壞生態環境犯罪鬥爭中的基礎性、關鍵性作用, 及時揭發、糾正和打擊破壞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四是村加大懲治污染環境犯罪的力度, 作為審判機關, 要嚴格依法審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 對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群眾反映強烈的惡性案件, 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 增加相關企業和個人的違法犯罪成本, 剝奪其再犯的可能性, 並警示其他企業和個人提高環保法治意識。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陳家源 通訊員 郭漢強、林敏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宋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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