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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中規定的法定量刑情節

刑法總則中所規定的法定量刑情節是考試的重點:

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

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防衛過當、避險過當、自首後又有重大立功表現、脅從犯、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的, 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結果的, 應當減輕處罰)。

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盲人、又聾又啞的人犯罪;自首的, 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犯罪較輕的, 可以免除處罰;預備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這在刑法中只有一個, 那就是從犯。

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從重處罰:累犯、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

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重大立功;我國有管轄權, 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 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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