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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規定,公司有這2種行為,員工可以要求離職和賠償!

作為員工經常在職場遭遇來自公司的不公正對待, 這時候員工千萬不要沉默或者害怕, 要學會收集好相關的證據, 然後再去告公司, 利用法律來維護屬於自己的權益。

圖片來自網路

阿妮是一家公司的老員工, 工作能力那是沒得說, 由於年近30, 所以家裡面也在催著趕緊生個小孩。

2015年7月, 阿妮被檢查出來懷孕, 所以她在接著工作6個月後就請了產假回家安心養胎。

沒曾想, 等阿妮生下小孩沒多久, 她就被公司解雇了, 而且藉口是因為工作失誤。

阿妮不服, 隨即諮詢律師後就收集好相關的證據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要求恢復勞動關係並且給自己經濟補償。

其實公司就是嫌阿妮產假太久, 感覺這段時間白白養著這麼一位員工不值得, 所以就隨便找個理由想把阿妮開了。

只是阿妮可不是像其他員工受了欺負就默默承受, 而是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反擊,

最後法院在阿妮提供的有利證據面前判決其勝訴, 公司必須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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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祥馬上就要畢業了, 他通過校招進入了一家公司上班, 這家公司開出的工資是阿祥最滿意的地方, 雖然偶爾有加班的情況。

由於表工作能力出色,

阿祥順利的通過試用期轉正, 正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可是等到轉正後第一個月發工資的時候, 阿祥發現了問題, 說好的6000, 拿到手卻只有4500,剩下的1500不翼而飛了。

他帶著疑惑找到了主管, 詢問其中的原因, 主管回答扣下的1500暫時被公司徵用, 每個員工都會按照比例相應的從工資裡面扣除, 公司拿著這筆錢用作不時之需, 等員工辭職時, 再全部歸還給本人。

阿祥聽了這個解釋, 表示十分的不理解, 合同上面怎麼沒有提到?不過他當時沒有說話, 而是回去繼續工作。

3個月後, 他辭掉了工作, 拿著手裡收集的證據, 上法院把公司給告了, 要求得到經濟賠償。

公司這個扣除工資的做法本來就無理可講, 無論怎麼辯解都不符合法律規定,

更何況是違法勞動合同做事, 所以最後阿祥勝訴, 公司按照勞動法相關的規定賠給了阿祥一大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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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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