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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臨時限行舉措將有法可依 蘭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4月24日, 蘭州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蘭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明確, 蘭州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品質防治需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 可以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 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 可以採取臨時限制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這意味著, 今後為確保“蘭州藍”, 交通臨時限行舉措將有法可依。

確保“蘭州藍” 限行出實招

《條例》明確, 蘭州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品質防治需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 可以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 可以劃定並公佈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指不在道路上行駛的以汽油或者柴油為燃料的工程、農業等機械, 包括推土機、壓路機、挖掘機、打樁機、瀝青攤鋪機、叉車、發電機和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的區域;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

可以採取臨時限制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條例》還規定, 蘭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大氣環境品質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 提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執行國家下一階段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並在執行前六個月向社會公佈。

車輛冒黑煙 交警應叫停

《條例》規定,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本市執行的排放標準, 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機動車上道行駛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立即攔停, 責令限期進行排放檢驗, 檢驗不合格的處200元罰款並責令維修。

按照《條例》的規定,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排放檢驗, 未經定期排放檢驗或者排放檢驗不合格的, 不得進行安全定期檢驗, 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不得上道路行駛。 在用機動車經定期排放檢驗不合格的,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進行維修並複檢。

尾氣排放造假 將罰款5000元

《條例》明確, 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 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需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 由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以5000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5000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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