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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聲音」無視崗前體檢,企業埋下隱患

本期主講嘉賓

河源職業病防治院副院長 何斌

案例

2015年4月至8月, 徐某在某礦業有限公司任井下風鑽手, 因接觸矽塵感覺身體不適,

後到當地職業病防治院檢查。 2016年5月, 經當地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矽肺貳期。 2016年8月, 經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

為享受工傷待遇, 徐某找公司協商。 公司卻稱, 徐某被公司招用前, 在別的單位就任井下風鑽手, 長期接觸矽塵, 徐某在本公司任井下風鑽手僅4個月, 時間較短, 其患職業病是在別的單位造成的, 與公司無關, 不同意支付工傷待遇。 後雙方多次協商未果, 徐某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 要求工傷待遇。

裁判結果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 徐某到公司任職前作為井下風鑽手長期接觸矽塵, 公司已明知, 卻在其上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應承擔責任。 後經仲裁委調解, 公司同意支付徐某各項工傷待遇共計19.8萬元。

法律分析

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 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 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 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公司稱徐某在公司工作時間短, 職業病是在別的單位造成的, 與公司無關, 但沒有提供有效的證據。

徐某已被確認為工傷, 公司未為徐某繳納工傷保險費, 按法律規定公司應支付工傷待遇。

另外, 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給予警告, 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專案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 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 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本的。

河源在職業健康檢查方面的現狀

河源市近年來在各級安監、衛計等部門共同努力和推動下, 接受職業健康檢查的企業數和人數都逐年上升, 覆蓋率在進一步加大。 在這裡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市2015-2017職業健康檢查人數情況:2015年14014人(205家企業), 2016年14391人(251家企業), 2017年18452人(375家企業)。 通過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分析、瞭解和掌握勞動者的健康狀況, 正確評價勞動條件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健康的影響, 及早發現職業禁忌證, 發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健康的損害和新的危害因素, 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的目的。 但是我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群的底數仍然不清, 這為我們開展工作帶來困擾。

職業病該如何防治?

在職業衛生三級預防體系中的職業健康監護屬於第二級預防。(第一級預防是工藝工程控制,源頭預防;第三級預防是康復治療)

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後健康檢查、應急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職業健康檢查: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針對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健康影響和健康損害進行臨床醫學檢查,瞭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損害的醫療行為。職業健康檢查是職業健康監護的重要內容和主要的資料來源。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健康檢查。

哪些人需要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1

接觸需要開展強制性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應接受職業健康監護。

2

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為推薦性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原則上可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監護。

3

雖不是直接從事接觸需要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但在工作場所中受到與直接接觸人員同樣的或幾乎同樣的接觸,應視同職業性接觸,需和直接接觸人員一樣接受健康監護。

4

根據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暴露和發病的特點及劑量-效應關係,主要根據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以及個體累計暴露的時間長度和工種,確定需要開展健康監護的人群。

注意事項

在職業病上,不管你是務工人員還是用人單位,以下資訊與您息息相關:

務工人員

1、上崗前充分瞭解即將的入職的崗位,是否會有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存在,以及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做好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瞭解自己的身體是否適合從事該崗位工作。

2、工作期間,要做好個人防護,熟悉自己工作崗位的操作規程,平時多關注工作場所通風設備是否正常運行,工作期間要做好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3、離職時,要做好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同時複印好自己在公司期間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發現自身疑似出現職業健康損害時,要及時到專業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全面檢查,如疑似職業病,就要到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安監部門出臺的《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來開展職業衛生的管理工作,要做好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同時在工作中要加強車間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工作場所通風設備是否正常運行,做好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工作。

用人單位在委託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檔、資料: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三)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還需注意的兩點

1

對於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的結論中要求複查或進一步檢查的人員,必須安排複查。如不安排複查,將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任限期改正,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

2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病預防為主

早診斷,

早治療!

這為我們開展工作帶來困擾。

職業病該如何防治?

在職業衛生三級預防體系中的職業健康監護屬於第二級預防。(第一級預防是工藝工程控制,源頭預防;第三級預防是康復治療)

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後健康檢查、應急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職業健康檢查: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針對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健康影響和健康損害進行臨床醫學檢查,瞭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損害的醫療行為。職業健康檢查是職業健康監護的重要內容和主要的資料來源。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健康檢查。

哪些人需要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1

接觸需要開展強制性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應接受職業健康監護。

2

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為推薦性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原則上可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監護。

3

雖不是直接從事接觸需要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但在工作場所中受到與直接接觸人員同樣的或幾乎同樣的接觸,應視同職業性接觸,需和直接接觸人員一樣接受健康監護。

4

根據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暴露和發病的特點及劑量-效應關係,主要根據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以及個體累計暴露的時間長度和工種,確定需要開展健康監護的人群。

注意事項

在職業病上,不管你是務工人員還是用人單位,以下資訊與您息息相關:

務工人員

1、上崗前充分瞭解即將的入職的崗位,是否會有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存在,以及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做好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瞭解自己的身體是否適合從事該崗位工作。

2、工作期間,要做好個人防護,熟悉自己工作崗位的操作規程,平時多關注工作場所通風設備是否正常運行,工作期間要做好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3、離職時,要做好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同時複印好自己在公司期間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發現自身疑似出現職業健康損害時,要及時到專業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全面檢查,如疑似職業病,就要到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安監部門出臺的《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來開展職業衛生的管理工作,要做好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同時在工作中要加強車間管理工作,督促勞動者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工作場所通風設備是否正常運行,做好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工作。

用人單位在委託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檔、資料: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三)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還需注意的兩點

1

對於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的結論中要求複查或進一步檢查的人員,必須安排複查。如不安排複查,將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給予警告,責任限期改正,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

2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病預防為主

早診斷,

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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