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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時所送禮物、花費,能否要回?

有不少情侶相愛時你儂我儂, 恨不得把自己的心都掏給對方, 一旦分手了就開始心疼自己的花費了, 想方設法想把花的錢要回來。

雙方分手男方索要戀愛花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 該案中王先生送給劉女士物品的行為系贈與, 即無償地將自己的財產給予他人。 二人分手並不符合撤銷贈與的條件。 且通過庭審查明可知, 涉案物品的價值都不是特別大, 且是分批贈與, 雙方也並沒有處於談婚論嫁的階段, 因此王先生的行為只能是為了取悅劉女士的贈與行為, 這些物品並非彩禮, 且物品已交付, 贈與行為已經履行完畢。 故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先生的所有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什麼情況下贈與的禮物能要回

我國《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親近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而經審理查明, 王先生贈與的財產數額並不是很大, 只是取悅劉女士的贈與, 物品已交付, 是沒辦法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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