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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搶劫罪, 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

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 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 搶劫罪的暴力, 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 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 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這裡的其他方法, 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脅的方法, 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由此, 敲詐勒索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脅的方法, 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 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 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總結起來兩者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搶劫罪是“當場”, 而敲詐勒索沒有這個要素, 搶劫罪強調暴力脅迫與財物轉移佔有之間的時間聯繫緊密, 敲詐勒索則不強調這一點;

第二、搶劫罪其中涉及“暴力”手段, 而敲詐勒索則一定不能有直接暴力手段, 否則就是搶劫了。

來源丨山西農業大學法律愛好者協會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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