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至2014年間, 吳某夥同他人, 在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某投資有限公司等地, 以成立多家有限合夥企業發行基金等形式, 以高額返息為名向不特定公眾非法募集資金,
那麼, 以單位名義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否屬於單位犯罪?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 吳某夥同他人, 以某投資有限公司的名義,
吳某等人成立某投資有限公司的目的即是用於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事宜, 且某投資有限公司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主要經營活動,
因此, 本案僅屬自然人犯罪, 而不是單位犯罪。
文丨王子昌律師 刑事業務部
連結文章:2018,
這5種特殊情形,
員工不上班,
單位工資照發
律師提醒:執行過程中,
應儘早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護照資訊!
律師提醒:借款人有如下行為,
不僅借款無效,
利息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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