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傷、職業病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 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可以適當延長, 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 停發原待遇, 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 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 由所在單位負責。
七、非因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停工停產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 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 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 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 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八、服兵役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 預備役人員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的伙食、交通等補助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醫療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 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
以上幾種不上班單位仍需要支付工資的情形, 是法律對勞動者的福利性規定, 也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文丨付雪薇律師 公司業務部
連結文章:2018,
這5種特殊情形,
員工不上班,
單位工資照發
律師提醒:執行過程中,
應儘早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護照資訊!
律師提醒:借款人有如下行為,
不僅借款無效,
利息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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