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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辦法發佈 嚴重失信人員不得報考

本報訊 記者4月29日從省司法廳獲悉,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日前發佈。 司法部表示, 考試內容和命題範圍以司法部當年公佈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為准。

2002年首次司法考試以來, 司法部共組織16次司法考試, 619萬餘人次報名, 513萬餘人參考, 96萬餘人通過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去年9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 明確自今年起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實施辦法》共7章28條, 是我國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第一部規章。

比起司法考試, 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有五方面新變化。

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人員有新規定。 《實施辦法》將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 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覆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 納入法律職業資格准入範圍。

考試報名的專業學歷條件有新規定。 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 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這些規定提高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專業學歷門檻。

不得報名的禁止性條件有新規定。 增加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物件並納入國家信用資訊共用平臺的, 不得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考試內容和方式方法有新規定。 《實施辦法》將一次性考試分為客觀題考試和主觀題考試兩階段, 只有通過客觀題考試的考生才可參加當年的第二階段主觀題考試, 客觀題的合格成績在本年度和下一個考試年度內有效。

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管理有新規定。 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有違反憲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違背職業倫理等行為的, 由司法行政機關視其情節後果給予相應處理。

(倪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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