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日14時許, 被告人劉某某駕駛寧A號輕型普通貨車拉著廣告公司的貨物, 從銀川市出發前往吳忠市某超市送貨。 劉某某沿109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永甯縣望洪鎮望洪小學彎道處超速, 與沿109國道由南向北逆行的騎行兩輪電動車的陶某某碰撞, 寧A號輕型普通貨車, 陶某某及其兩輪電動車全部落入路邊溝渠, 導致陶某某當場死亡。
經永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 被告人劉某某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 事發路段限速50km/h, 劉某某行駛速度為61±3km/h, 屬於超速行駛, 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被害人陶某某駕駛兩輪電動車上道路行駛未實行右側通行,
案發後, 被告人劉某某撥打120、122電話並在現場等待, 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被告人劉某某及寧A號輕型普通貨車所有人王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陶某某近親屬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30000元, 並取得諒解。
記者 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