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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創新創業護航!湖南法院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內附十大典型案件)

在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即將到來之際,

4月25日, 湖南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通報湖南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

和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10大典型案件。

新聞發佈會現場(陶琛/攝)

湖南法院將切實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審判職能作用,

為我省“創新引領開放崛起”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

小編現在就為你畫重點,

一圖帶你瞭解,

保護智慧財產權, 我們是認真的!!

1

田任月訴張家界市永定區胖嫂打鼓皮餐館、胡金英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湘08民初18號〕

——已經進入公共領域的菜式名稱, 使用意圖僅在於昭示服務內容而非服務來源, 屬於正當使用

(1)案情簡介。 胡金英長期在張家界火車北站廣場旁經營“胖嫂餐館”,

並以“胡金英--張家界火車站廣場”的名稱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登記。 第一次遷址後, 胡金英在其餐館旁邊設置了較為醒目的“北站正宗打鼓皮”看板, 並在看板上標明了“原胖嫂餐館”字樣以及胡金英的手機號碼。 再次遷址後, 以“張家界永定區胖嫂打鼓皮餐館”為經營名稱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登記, 並在餐館門頭上安裝了醒目的“北站胖嫂正宗打鼓皮”的招牌;經營期間, 還使用印有“北站胖嫂打鼓皮”字樣的名片招攬生意。 田任月原在“胖嫂餐館”對面經營小超市, 在“胖嫂餐館”第一次遷址後, 隨即盤下該門面經營餐館, 設置了“北站打鼓皮餐館”招牌, 並將“張家界市永定區北站打鼓皮飯莊”作為字型大小進行了工商登記,
還註冊了“打鼓皮”商標。 兩人經營的餐館內, 均有一道名稱為“打鼓皮”火鍋的主菜, 其食材、做法大體一致。 田任月認為張家界市永定區胖嫂打鼓皮餐館、胡金英侵害了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遂訴至法院。

(2)審理結果。 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鑒於當地部分餐館將“打鼓皮”三字作為名稱字型大小的部分內容、有相當一部分餐館向顧客提供“打鼓皮”菜式以及相關公眾對“打鼓皮”菜式具有一定的瞭解, “打鼓皮”已經成為了當地一道較為出名的鄉土菜式名稱。 “打鼓皮”三個字也相應具有了對菜式的主要食材、特點進行描述的功能和含義, 因而, “打鼓皮”作為注冊商標在區別商品和服務來源方面的顯著性較弱。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打鼓皮”菜式名稱獲得較高知名度是經原告的使用或宣傳所致, “打鼓皮”作為一種菜式名稱系公共領域資源。 被訴侵權人對“打鼓皮”三字的使用意圖在於告知顧客其餐館提供這道菜式服務, 其並非是將“打鼓皮”三字作為商標使用, 亦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 故認定被訴侵權行為系正當使用。 判決後, 各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3)典型意義。 目前, 以已經進入當地公共領域的資源申請商標註冊的案例頻繁出現, 這種現象一定程度上妨礙了本土優良民俗文化的傳承、發展。 本案判決後, 雙方當事人服判息訴, 在當地也獲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本案對將公共領域資源註冊為商標後權利保護範圍進行了界定, 將社會公眾正當使用公共資源排除在商標權保護範圍之外。

2

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訴資興市治安金行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10民初76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湘民終126號〕

­——在境外取得企業名稱,即使其取得程式符合境外的法律規定,按照智慧財產權的獨立性和地域性原則,在境內的使用行為仍應符合我國法律規定,不得攀附在先企業名稱的知名度和商譽進行不正當競爭

(1)案情簡介。案外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于1979年成立,註冊了第5366859號

、第5366862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14類的貴重金屬錠、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貴重金屬合金等,處於有效期內。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于2010年成立,2012年被許可使用上述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宣傳、維權,上述商標和“中國黃金”字型大小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治安金行經營者張治安曾以資興鯉魚江治安金行的名義與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加盟協定,被許可使用上述商標。案外人中國黃金珠寶投資有限公司於2012年在香港登記成立,2014年在境內註冊了第12964447號商標,2015年許可治安金行使用。治安金行銷售的黃金商品標籤上有“中國黃金珠寶投資有限公司”字樣。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2)審理結果。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國黃金”字型大小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應受法律保護。中國黃金珠寶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知曉“中國黃金”字型大小有較高知名度,理應尊重在先權利並合理避讓。但其規避我國境內的企業名稱登記審查制度,在香港登記取得企業名稱並許可他人在境內使用。即使在境外合法取得企業名稱,但在境內使用企業名稱中國黃金珠寶投資有限公司,攀附“中國黃金”字型大小知名度和商譽,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據此判令停止使用“中國黃金珠寶投資有限公司”字樣。

(3)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境外取得的企業名稱在境內使用的問題。近年來,隨著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一些經營者刻意規避我國企業名稱登記審查制度,在境外取得具有“合法外衣”的企業名稱,然後在境內不正當使用,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在被訴侵權時,侵權人往往以其所使用的企業名稱系境外合法取得為由進行抗辯,試圖逃避其法律責任。本案判決制止了這種以“境外企業名稱在境內使用”的形式,搭便車、傍名牌的侵權行為,防止將境外取得的企業名稱當做實施侵權行為的“護身符”,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尊重他人企業名稱、注冊商標等在先權利。

3

湖南盤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訴湘潭市雨湖區盤子女人坊攝影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湘民終438號〕

——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已經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但不能證明系作為商標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不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限制的情形

(1)案情簡介。第6960011號“盤子女人坊”商標的原權利人系楊健,核定服務專案為第41類攝影等,註冊有效期限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2012年11月7日,湖南盤子女人坊經楊健授權,在全國範圍內排他許可使用該枚商標。2014年12月,該枚商標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湖南省著名商標(有效期三年)。2016年10月13日,楊健將該枚商標核准轉讓給湖南盤子女人坊。湘潭市雨湖區盤子女人坊成立于2007年5月21日,經營範圍:攝影、化妝服務;服裝出租服務,登記經營者為謝光。2013年11月23日,湖南盤子女人坊與湘潭市雨湖區盤子女人坊簽訂《品牌銷售許可合同》,約定湖南盤子女人坊授權湘潭市雨湖區盤子女人坊在湘潭市區域內使用“盤子女人坊”品牌及其旗下中國風系列主題,許可期限一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之後未續簽。合同到期後,湘潭市雨湖區盤子女人坊在湘潭盤子女人坊九匯店鋪店招等多處醒目位置突出標示“盤子女人坊”、在其以“湘潭盤子女人坊”為網站名稱的網站首頁突出標示“盤子女人坊”標識。湖南盤子女人坊認為湘潭市雨湖區盤子女人坊的行為構成對其商標專用權的侵權,遂訴至法院。

(2)審理結果。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第6960011號“盤子女人坊”商標註冊有效期限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湘潭市雨湖區盤子女人坊的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與該注冊商標相同,雖然該個體工商戶字型大小登記在先,但其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涉案商標註冊前,已將該企業名稱中的“盤子女人坊”字型大小作為商標使用並有一定影響。而侵權人明知權利人對涉案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並曾獲權利人許可使用涉案商標,仍在其實體店以及網站中對“盤子女人坊”作為標識進行突出使用,已經超越了字型大小使用的合理範疇,其行為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

(3)典型意義。本案涉及以在先使用的企業字型大小能否對抗在後注冊商標的認定。法院認為,在先使用的企業字型大小若並未作商標使用,且不具有一定的影響,其不能將該企業字型大小再作為商標使用。此種界定在在先使用的企業字型大小和在後注冊商標之間劃定了使用界限。

4

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訴醴陵瑾弘窯藝堂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2民初107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湘民終125號〕

——經營者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合理避讓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對他人注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商品通用名稱、生產工藝等構成要素的使用僅限於“正當使用”,不得作商標性使用

(1)案情簡介。湖南醴陵紅官窯瓷業有限公司於2009年9月28日註冊第4216999號“紅官窯”商標,後轉讓給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經過上述兩公司的使用、宣傳,該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2011年11月29日曾被工商行政部門認定為馳名商標。醴陵瑾弘窯藝堂購進“紅官窯®始於1905”釉下花紙60張並貼在瓷器底部,大量生產、銷售貴妃杯、毛瓷杯、老闆杯、人大杯、無柄茶杯等,為此醴陵市市場和品質監督管理局對瑾弘窯藝堂作出罰款5萬元等行政處罰。之後,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瑾弘窯藝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一審中,瑾弘窯藝堂自認生產、銷售印有“紅官窯®”底印瓷器的行為持續了五至六個月,成品和半成品總數達1000件左右,生產廠房年產值可達90萬元左右。

(2)審理結果。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紅官窯”作為釉下五彩瓷的燒制官窯稱號和燒制技藝,文化歷史底蘊悠久,系醴陵人民的驕傲,但“紅官窯”在註冊為商標後,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屬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他人未經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可,不得將“紅官窯”作為商標生產、銷售同類產品。瑾弘窯藝堂在其生產、銷售的瓷器底印上突出標注“紅官窯®始於1905年”,其對“紅官窯”的使用系商標性使用。底印中的“紅官窯”與第4216999號注冊商標相同,屬於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侵害了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判令瑾弘窯藝堂立即停止侵權,賠償30萬元(含合理維權費用)。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3)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對注冊商標構成要素的正當使用問題。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合理避讓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在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中的地名、商品通用名稱等構成要素時,僅限於“正當使用”。“紅官窯”系釉下五彩瓷的燒制官窯稱號和燒制技藝,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無權禁止他人使用“紅官窯”標識,但該使用必須是用以說明燒制技藝的正當使用,而不能是標識商品來源的商標性使用,否則會讓人誤認為被訴侵權商品來源於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或與其有關聯公司、授權許可等特定聯繫,構成對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5

長沙新振升集團有限公司訴劉愛軍、湖南省興旺振升鋁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9民初93號、(2017)湘民終300號〕

——個人侵害他人商標權被處罰後,又成立個人獨資公司繼續侵權的,應視為重複侵權,個人應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案情簡介。新振升公司先後註冊了第1145180號的“

”商標、第3447581號的“

”商標、第4107481號的“

”商標、第13569815號的“

”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是第6類金屬建築材料、普通金屬合金等類似商品。劉愛軍因生產假冒“振升”、“經閣”鋁材被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刑罰後,又個人獨資成立了興旺振升公司,經營鋁材、不銹鋼的加工、銷售。興旺振升公司在其鋁材產品包裝、門店招牌上使用“

”標識及標注“金振升王鋁業”文字;還在其公司網站對“”及興旺振升型材進行宣傳。新振升公司認為劉愛軍、興旺振升公司的行為均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2)審理結果。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興旺振升公司在相同產品上使用與新振升公司注冊商標相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構成商標侵權。興旺振升公司的企業名稱儘管經過了工商註冊登記,但其成立時間晚於新振升公司。興旺振升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振升”,構成不正當競爭。因興旺振升公司系劉愛軍個人獨資公司,劉愛軍系重複侵權,劉愛軍個人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二審,經法院主持,在劉愛軍作出不再申請註冊任何與“振升”相關的商標,不再使用含有“振升”字樣的企業名稱,以及二個月內妥善處理市場上現存的侵權產品等承諾的情況下,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

(3)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重複侵權、惡意侵權案件。被訴侵權個人曾因生產假冒“振升”、“經閣”鋁材被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刑罰。在服刑期間,其又成立個人獨資公司,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法院認定被訴侵權個人構成重複侵權,並加大侵權損害賠償力度,全方位打擊變相侵權、逃避責任的行為。

6

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訴上海公牛鴻業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公邦電氣製造有限公司、向其樂侵害商標專利權糾紛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湘民終367號〕

——不規範使用注冊商標,將注冊商標組合使用後與他人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混淆誤認的,構成商標侵權

——繼續使用被法院生效判決責令停止使用的企業字型大小,在與企業字型大小相關聯的商標侵權案中又被起訴的,應當將其前案中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作為後案賠償額認定因素予以考慮

(1)案情簡介。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是“

”、“

”、“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三枚商標核定使用在第9類商品的開關插座上。被告一公邦公司註冊了“

”和“

”兩枚注冊商標;被告二公牛鴻業公司於2007—2014年,先後申請了17枚商標的註冊,其中有16枚商標申請註冊在第9類商品上。17枚商標中有9枚商標因與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標構成近似而被駁回或宣告無效。兩被告生產的電源插座外包裝上使用了“

”標識,並在其商品上標注“上海公牛鴻業”。向其樂銷售了該侵權商品。

【審理結果】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註冊人有權使用注冊商標,也有權利將多個注冊商標組合使用,但前提是應規範使用,對他人的商標權進行適當規避。本案中,公牛鴻業公司和公邦公司將自己的兩枚注冊商標組合使用,達到了整體識別效果,與權利人的“”商標和“”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構成對商標權人權利的侵害。在責任承擔上,兩被告多次申請註冊與原告商標近似的商標,公牛鴻業公司在2014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責令其停止使用包含“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後未予停止,由此可以認定兩被告具有較強的侵權故意,法院全額支持了權利人賠償20萬元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3)典型意義。本案確立了注冊商標的使用界限,即注冊商標權人在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時,也要合理避讓他人的注冊商標,否則,對自己注冊商標的不規範使用,會構成對他人商標權的侵害。本案還確立了繼續使用被法院生效判決責令停止使用的企業字型大小,在與企業字型大小相關聯的商標侵權案中又被起訴的,應當將其前案中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作為後案賠償額認定因素予以考慮;法院還認定侵權人申請多個與權利人近似商標的事實亦作為其侵權意圖予以考慮,最後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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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訴桂陽縣金都匯量販KTV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上訴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湘民終383號〕

——基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以及音集協的訴訟目的,應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費的收取標準而非作品數量為依據認定賠償數額

(1)案情簡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人。其與音集協簽訂授權合同,約定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將其依法擁有的包括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在內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權、複製權信託音集協管理,且音集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金都匯KTV未經音集協授權,亦未經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原著作權人授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經營的KTV娛樂場所內以卡拉OK方式向公眾放映涉案音樂電視作品。

(2)審理結果。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法的立法目的,音集協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負有向作品使用人收取版權費再分發給著作權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其提起訴訟的目的亦是促使KTV繳納其所管理作品的許可使用費。因此,賠償數額應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費收取標準而非以取證的作品數量為依據來確定。考慮到本案取證時間發生在2016年,可以認定音集協所主張的損失系2016年KTV應向其繳納的許可使用費。結合音集協2016年的收費標準,音集協在本案中的實際損失為KTV的包廂數×2016年每個包廂的收費標準。

(3)典型意義。在音集協原先起訴作品數量較少時,法院為較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按每個作品判賠一定數額計算音集協的損失,體現了保護智慧財產權導向。但自2014年以來,音集協維權案件數量陡增,一次取證後,以不同作品重複起訴的情況增多,再以作品數量作為判賠標準,會導致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社會公眾利益失衡。基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以及音集協的訴訟目的,二審法院區分初次侵權和重複侵權,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費收取標準為依據來確定賠償數額,既考慮到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也考慮到行業發展,平衡了各方利益,為類似案件的處理以及在重複侵權案件中探索以許可費的倍數確定賠償數額,提供了新的判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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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晟通天力汽車有限公司訴長沙礦冶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長中民五初字第01158號〕

——在確定違約賠償數額時,應將守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不利於合同目的實現的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予以剔除

(1)案情簡介。2012年5月12日,晟通公司與礦冶公司簽訂《散裝幹混砂漿移動倉及其運輸車技術開發(委託)合同》,委託礦冶公司研究開發幹混砂漿移動筒倉及幹混砂漿運輸車研究與開發項目。合同簽訂後,晟通公司支付了全部研發費用,但礦冶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採用的樣車試驗方法進行研究,雙方未就技術成果交付時間進行協商,礦冶公司也未向晟通公司交付技術成果。後晟通公司向礦冶公司發出《律師函》,未獲得礦冶公司答覆。晟通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研發費用並賠償損失。礦冶公司應訴後,提交了三本紙質材料作為其取得技術開發成果的證據。

(2)審理結果。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礦冶公司作為技術成果提交的三份材料僅能證明其在專案前期通過對相關文獻資料的檢索引用以及在合同研究範圍之內的技術調研和論證等措施為履行合同完成了一定的準備工作,無法證明礦冶公司的技術開發已取得合同要求的全部技術成果且已實現合同目的。晟通公司的《律師函》系對礦冶公司履行義務的催告,礦冶公司收到《律師函》催告以後,仍未及時交付技術開發成果,構成違約,合同應於該案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日也即2015年7月23日解除。確定礦冶公司返還的研發費用時應考慮其為完成前期準備工作所支出的部分成本,將該部分成本剔除。對於礦冶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一方面,晟通公司在礦冶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內研製樣車並進行場地試驗,而是自行選擇其他方法進行技術研究的情況下,本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對其履行方式提出異議並予以糾正,但其並未採取相應措施,而是放任合同持續處於不當履行狀態;另一方面,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均未按照合同約定對階段彙報材料和技術研究報告的交付時間進行協商確定,晟通公司也未主動要求礦冶公司履行。對於電子版技術研究報告的提交方式(如採用的網路傳送管道、接收材料的電子郵箱位址、移動存放裝置的交付地點等)以及紙質版技術研究報告的交付方式,晟通公司均未主動與礦冶公司協商或予以明確告知,致使礦冶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交付不能的客觀障礙。基於上述因素,法院將晟通公司未採取適當措施期間內的利息損失在礦冶公司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中予以剔除。

(3)典型意義。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案件因牽涉複雜的技術內容,在履行合同的專案研發環節往往需要雙方的密切溝通和反復磋商,必須通過相互配合以保證合同目的實現,並非一方付款、一方出貨的簡單法律關係,雙方的合同義務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疊。在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的關鍵條款約定不明、操作性較差的情況下,委託方以受託方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除考慮受託方的違約行為以外,還應兼顧公平原則。法院通過細緻梳理守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不利於合同目的實現的不當行為,將守約方的不作為占主導因素所造成的損失納入到合同法規定的因守約一方未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以此合理確定受託方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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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定龍侵犯著作權罪案〔攸縣人民法院(2017)湘0223刑初196號〕

——未經許可,將著作權人的文字作品放至自己的網站上刊載,賺取廣告收入,情節嚴重的,構成刑法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

(1)案情簡介。2014年10月,劉定龍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管理的功能變數名稱 為WWW.45ZW.COM的網站(即四五中文網)上,利用“關關採集器”軟體,從其他網站上大量複製上海玄霆娛樂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完美世界》等多部小說,並將上述小說置於四五中文網首頁及各子欄目,供公眾流覽。從2014年11月開始,劉定龍聯繫了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等廣告商,在四五中文網上付費刊登廣告,並通過四五中文網的點擊率獲取廣告費。至2015年7月,劉定龍從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等廣告商處共獲得廣告費110余萬元,期間租賃網站伺服器等開支花費2萬余元,劉定龍從中牟利108萬餘元。

(2)審理結果。攸縣人民法院認為,劉定龍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上海玄霆娛樂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的許可,擅自複製其享有著作權的《完美小說》等多部文字作品,並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從中非法獲利108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據此,判處劉定龍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劉定龍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3)典型意義。著作權是企業的重要財產權利,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依法制裁侵犯著作權行為,既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方面,也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的重要措施。本案的處理是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為企業經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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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楊春、劉勝修侵犯商業秘密罪案〔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2017)湘0104刑初150號〕

­——對公司合理利潤的認定,應剔除被害單位的預計期間費用(公共),並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產品銷售減少量與該產品的合理利潤乘積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1)案情簡介。彭楊春、劉勝修曾就職于被害單位長沙巨星輕質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兩人與該公司均簽訂了競業限制、同業禁止及保密條款。彭楊春在任職期間,劉勝修在離職競業限制期限內,共謀另設眾鑫公司和小龍廠生產、銷售與巨星公司同類產品牟利。彭楊春利用其行銷崗位的便利向優地公司推銷眾鑫公司的產品,並利用其所掌握的巨星公司定價政策向優地公司報出低於巨星公司的單價,將原屬於巨星公司的特定涉案客戶發展為眾鑫公司的客戶並達成購銷合同;劉勝修則利用其在巨星公司所掌握的竹芯生產技術及其模具核心技術要點定制了箱體芯模模具,生產與巨星公司同類的產品,並負責小龍廠的生產管理及對工人的技術培訓和指導。此外,彭楊春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巨星公司的設計圖紙和核心技術參數,並用於涉案專案。

(2)審理結果。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認為,彭楊春以欺騙手段獲取巨星公司的商業秘密並進行使用,且與劉勝修違反約定非法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巨星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法院將鑒定機構以巨星公司為會計主體,根據眾鑫公司銷售產品數量乘以巨星公司的同種產品最低單價,同時以巨星公司生產上述產品的財務資料測算得出其銷售相同數量產品的預計稅前利潤總額299萬餘元,認定權利人的損失。據此,判決彭楊春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劉勝修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3)典型意義。現有刑事法律對於商業秘密犯罪金額的認定方式並無明確規定。本案中,法院將智慧財產權民事裁判理念的合理利潤認定方式引入刑事案件的裁判中,對公司合理利潤的認定,剔除了被害單位的預計期間費用(公共),並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產品銷售減少量與該產品的合理利潤乘積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本案的審理既有力地打擊了侵害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有效地維護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法院以合理利潤認定權利人的損失的裁判理念也兼顧了對被告人權益的保護,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充分發揮了刑法的保護與打擊的雙重作用。

編輯:白裡冰

將社會公眾正當使用公共資源排除在商標權保護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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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訴資興市治安金行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10民初76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湘民終126號〕

­——在境外取得企業名稱,即使其取得程式符合境外的法律規定,按照智慧財產權的獨立性和地域性原則,在境內的使用行為仍應符合我國法律規定,不得攀附在先企業名稱的知名度和商譽進行不正當競爭

(1)案情簡介。案外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于1979年成立,註冊了第5366859號

、第5366862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14類的貴重金屬錠、未加工或半加工貴重金屬、貴重金屬合金等,處於有效期內。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于2010年成立,2012年被許可使用上述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宣傳、維權,上述商標和“中國黃金”字型大小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治安金行經營者張治安曾以資興鯉魚江治安金行的名義與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加盟協定,被許可使用上述商標。案外人中國黃金珠寶投資有限公司於2012年在香港登記成立,2014年在境內註冊了第12964447號商標,2015年許可治安金行使用。治安金行銷售的黃金商品標籤上有“中國黃金珠寶投資有限公司”字樣。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2)審理結果。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國黃金”字型大小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應受法律保護。中國黃金珠寶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知曉“中國黃金”字型大小有較高知名度,理應尊重在先權利並合理避讓。但其規避我國境內的企業名稱登記審查制度,在香港登記取得企業名稱並許可他人在境內使用。即使在境外合法取得企業名稱,但在境內使用企業名稱中國黃金珠寶投資有限公司,攀附“中國黃金”字型大小知名度和商譽,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據此判令停止使用“中國黃金珠寶投資有限公司”字樣。

(3)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境外取得的企業名稱在境內使用的問題。近年來,隨著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大,一些經營者刻意規避我國企業名稱登記審查制度,在境外取得具有“合法外衣”的企業名稱,然後在境內不正當使用,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在被訴侵權時,侵權人往往以其所使用的企業名稱系境外合法取得為由進行抗辯,試圖逃避其法律責任。本案判決制止了這種以“境外企業名稱在境內使用”的形式,搭便車、傍名牌的侵權行為,防止將境外取得的企業名稱當做實施侵權行為的“護身符”,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尊重他人企業名稱、注冊商標等在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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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盤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訴湘潭市雨湖區盤子女人坊攝影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湘民終438號〕

——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已經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企業名稱,但不能證明系作為商標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不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限制的情形

(1)案情簡介。第6960011號“盤子女人坊”商標的原權利人系楊健,核定服務專案為第41類攝影等,註冊有效期限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2012年11月7日,湖南盤子女人坊經楊健授權,在全國範圍內排他許可使用該枚商標。2014年12月,該枚商標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湖南省著名商標(有效期三年)。2016年10月13日,楊健將該枚商標核准轉讓給湖南盤子女人坊。湘潭市雨湖區盤子女人坊成立于2007年5月21日,經營範圍:攝影、化妝服務;服裝出租服務,登記經營者為謝光。2013年11月23日,湖南盤子女人坊與湘潭市雨湖區盤子女人坊簽訂《品牌銷售許可合同》,約定湖南盤子女人坊授權湘潭市雨湖區盤子女人坊在湘潭市區域內使用“盤子女人坊”品牌及其旗下中國風系列主題,許可期限一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之後未續簽。合同到期後,湘潭市雨湖區盤子女人坊在湘潭盤子女人坊九匯店鋪店招等多處醒目位置突出標示“盤子女人坊”、在其以“湘潭盤子女人坊”為網站名稱的網站首頁突出標示“盤子女人坊”標識。湖南盤子女人坊認為湘潭市雨湖區盤子女人坊的行為構成對其商標專用權的侵權,遂訴至法院。

(2)審理結果。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第6960011號“盤子女人坊”商標註冊有效期限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湘潭市雨湖區盤子女人坊的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與該注冊商標相同,雖然該個體工商戶字型大小登記在先,但其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涉案商標註冊前,已將該企業名稱中的“盤子女人坊”字型大小作為商標使用並有一定影響。而侵權人明知權利人對涉案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並曾獲權利人許可使用涉案商標,仍在其實體店以及網站中對“盤子女人坊”作為標識進行突出使用,已經超越了字型大小使用的合理範疇,其行為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

(3)典型意義。本案涉及以在先使用的企業字型大小能否對抗在後注冊商標的認定。法院認為,在先使用的企業字型大小若並未作商標使用,且不具有一定的影響,其不能將該企業字型大小再作為商標使用。此種界定在在先使用的企業字型大小和在後注冊商標之間劃定了使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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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訴醴陵瑾弘窯藝堂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2民初107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湘民終125號〕

——經營者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合理避讓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對他人注冊商標中包含的地名、商品通用名稱、生產工藝等構成要素的使用僅限於“正當使用”,不得作商標性使用

(1)案情簡介。湖南醴陵紅官窯瓷業有限公司於2009年9月28日註冊第4216999號“紅官窯”商標,後轉讓給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經過上述兩公司的使用、宣傳,該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2011年11月29日曾被工商行政部門認定為馳名商標。醴陵瑾弘窯藝堂購進“紅官窯®始於1905”釉下花紙60張並貼在瓷器底部,大量生產、銷售貴妃杯、毛瓷杯、老闆杯、人大杯、無柄茶杯等,為此醴陵市市場和品質監督管理局對瑾弘窯藝堂作出罰款5萬元等行政處罰。之後,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瑾弘窯藝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一審中,瑾弘窯藝堂自認生產、銷售印有“紅官窯®”底印瓷器的行為持續了五至六個月,成品和半成品總數達1000件左右,生產廠房年產值可達90萬元左右。

(2)審理結果。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紅官窯”作為釉下五彩瓷的燒制官窯稱號和燒制技藝,文化歷史底蘊悠久,系醴陵人民的驕傲,但“紅官窯”在註冊為商標後,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屬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他人未經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可,不得將“紅官窯”作為商標生產、銷售同類產品。瑾弘窯藝堂在其生產、銷售的瓷器底印上突出標注“紅官窯®始於1905年”,其對“紅官窯”的使用系商標性使用。底印中的“紅官窯”與第4216999號注冊商標相同,屬於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侵害了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判令瑾弘窯藝堂立即停止侵權,賠償30萬元(含合理維權費用)。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3)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對注冊商標構成要素的正當使用問題。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合理避讓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在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中的地名、商品通用名稱等構成要素時,僅限於“正當使用”。“紅官窯”系釉下五彩瓷的燒制官窯稱號和燒制技藝,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無權禁止他人使用“紅官窯”標識,但該使用必須是用以說明燒制技藝的正當使用,而不能是標識商品來源的商標性使用,否則會讓人誤認為被訴侵權商品來源於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或與其有關聯公司、授權許可等特定聯繫,構成對湖南華聯瓷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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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新振升集團有限公司訴劉愛軍、湖南省興旺振升鋁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09民初93號、(2017)湘民終300號〕

——個人侵害他人商標權被處罰後,又成立個人獨資公司繼續侵權的,應視為重複侵權,個人應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1)案情簡介。新振升公司先後註冊了第1145180號的“

”商標、第3447581號的“

”商標、第4107481號的“

”商標、第13569815號的“

”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是第6類金屬建築材料、普通金屬合金等類似商品。劉愛軍因生產假冒“振升”、“經閣”鋁材被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刑罰後,又個人獨資成立了興旺振升公司,經營鋁材、不銹鋼的加工、銷售。興旺振升公司在其鋁材產品包裝、門店招牌上使用“

”標識及標注“金振升王鋁業”文字;還在其公司網站對“”及興旺振升型材進行宣傳。新振升公司認為劉愛軍、興旺振升公司的行為均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2)審理結果。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興旺振升公司在相同產品上使用與新振升公司注冊商標相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構成商標侵權。興旺振升公司的企業名稱儘管經過了工商註冊登記,但其成立時間晚於新振升公司。興旺振升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振升”,構成不正當競爭。因興旺振升公司系劉愛軍個人獨資公司,劉愛軍系重複侵權,劉愛軍個人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二審,經法院主持,在劉愛軍作出不再申請註冊任何與“振升”相關的商標,不再使用含有“振升”字樣的企業名稱,以及二個月內妥善處理市場上現存的侵權產品等承諾的情況下,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

(3)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重複侵權、惡意侵權案件。被訴侵權個人曾因生產假冒“振升”、“經閣”鋁材被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刑罰。在服刑期間,其又成立個人獨資公司,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法院認定被訴侵權個人構成重複侵權,並加大侵權損害賠償力度,全方位打擊變相侵權、逃避責任的行為。

6

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訴上海公牛鴻業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公邦電氣製造有限公司、向其樂侵害商標專利權糾紛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湘民終367號〕

——不規範使用注冊商標,將注冊商標組合使用後與他人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混淆誤認的,構成商標侵權

——繼續使用被法院生效判決責令停止使用的企業字型大小,在與企業字型大小相關聯的商標侵權案中又被起訴的,應當將其前案中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作為後案賠償額認定因素予以考慮

(1)案情簡介。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是“

”、“

”、“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三枚商標核定使用在第9類商品的開關插座上。被告一公邦公司註冊了“

”和“

”兩枚注冊商標;被告二公牛鴻業公司於2007—2014年,先後申請了17枚商標的註冊,其中有16枚商標申請註冊在第9類商品上。17枚商標中有9枚商標因與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標構成近似而被駁回或宣告無效。兩被告生產的電源插座外包裝上使用了“

”標識,並在其商品上標注“上海公牛鴻業”。向其樂銷售了該侵權商品。

【審理結果】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註冊人有權使用注冊商標,也有權利將多個注冊商標組合使用,但前提是應規範使用,對他人的商標權進行適當規避。本案中,公牛鴻業公司和公邦公司將自己的兩枚注冊商標組合使用,達到了整體識別效果,與權利人的“”商標和“”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構成對商標權人權利的侵害。在責任承擔上,兩被告多次申請註冊與原告商標近似的商標,公牛鴻業公司在2014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責令其停止使用包含“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後未予停止,由此可以認定兩被告具有較強的侵權故意,法院全額支持了權利人賠償20萬元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3)典型意義。本案確立了注冊商標的使用界限,即注冊商標權人在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時,也要合理避讓他人的注冊商標,否則,對自己注冊商標的不規範使用,會構成對他人商標權的侵害。本案還確立了繼續使用被法院生效判決責令停止使用的企業字型大小,在與企業字型大小相關聯的商標侵權案中又被起訴的,應當將其前案中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作為後案賠償額認定因素予以考慮;法院還認定侵權人申請多個與權利人近似商標的事實亦作為其侵權意圖予以考慮,最後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賠償請求。

7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訴桂陽縣金都匯量販KTV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上訴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湘民終383號〕

——基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以及音集協的訴訟目的,應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費的收取標準而非作品數量為依據認定賠償數額

(1)案情簡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人。其與音集協簽訂授權合同,約定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將其依法擁有的包括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在內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權、複製權信託音集協管理,且音集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金都匯KTV未經音集協授權,亦未經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原著作權人授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經營的KTV娛樂場所內以卡拉OK方式向公眾放映涉案音樂電視作品。

(2)審理結果。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法的立法目的,音集協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負有向作品使用人收取版權費再分發給著作權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其提起訴訟的目的亦是促使KTV繳納其所管理作品的許可使用費。因此,賠償數額應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費收取標準而非以取證的作品數量為依據來確定。考慮到本案取證時間發生在2016年,可以認定音集協所主張的損失系2016年KTV應向其繳納的許可使用費。結合音集協2016年的收費標準,音集協在本案中的實際損失為KTV的包廂數×2016年每個包廂的收費標準。

(3)典型意義。在音集協原先起訴作品數量較少時,法院為較好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按每個作品判賠一定數額計算音集協的損失,體現了保護智慧財產權導向。但自2014年以來,音集協維權案件數量陡增,一次取證後,以不同作品重複起訴的情況增多,再以作品數量作為判賠標準,會導致智慧財產權保護與社會公眾利益失衡。基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以及音集協的訴訟目的,二審法院區分初次侵權和重複侵權,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許可費收取標準為依據來確定賠償數額,既考慮到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也考慮到行業發展,平衡了各方利益,為類似案件的處理以及在重複侵權案件中探索以許可費的倍數確定賠償數額,提供了新的判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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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晟通天力汽車有限公司訴長沙礦冶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長中民五初字第01158號〕

——在確定違約賠償數額時,應將守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不利於合同目的實現的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予以剔除

(1)案情簡介。2012年5月12日,晟通公司與礦冶公司簽訂《散裝幹混砂漿移動倉及其運輸車技術開發(委託)合同》,委託礦冶公司研究開發幹混砂漿移動筒倉及幹混砂漿運輸車研究與開發項目。合同簽訂後,晟通公司支付了全部研發費用,但礦冶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採用的樣車試驗方法進行研究,雙方未就技術成果交付時間進行協商,礦冶公司也未向晟通公司交付技術成果。後晟通公司向礦冶公司發出《律師函》,未獲得礦冶公司答覆。晟通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研發費用並賠償損失。礦冶公司應訴後,提交了三本紙質材料作為其取得技術開發成果的證據。

(2)審理結果。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礦冶公司作為技術成果提交的三份材料僅能證明其在專案前期通過對相關文獻資料的檢索引用以及在合同研究範圍之內的技術調研和論證等措施為履行合同完成了一定的準備工作,無法證明礦冶公司的技術開發已取得合同要求的全部技術成果且已實現合同目的。晟通公司的《律師函》系對礦冶公司履行義務的催告,礦冶公司收到《律師函》催告以後,仍未及時交付技術開發成果,構成違約,合同應於該案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日也即2015年7月23日解除。確定礦冶公司返還的研發費用時應考慮其為完成前期準備工作所支出的部分成本,將該部分成本剔除。對於礦冶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一方面,晟通公司在礦冶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內研製樣車並進行場地試驗,而是自行選擇其他方法進行技術研究的情況下,本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對其履行方式提出異議並予以糾正,但其並未採取相應措施,而是放任合同持續處於不當履行狀態;另一方面,合同簽訂之後,雙方均未按照合同約定對階段彙報材料和技術研究報告的交付時間進行協商確定,晟通公司也未主動要求礦冶公司履行。對於電子版技術研究報告的提交方式(如採用的網路傳送管道、接收材料的電子郵箱位址、移動存放裝置的交付地點等)以及紙質版技術研究報告的交付方式,晟通公司均未主動與礦冶公司協商或予以明確告知,致使礦冶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交付不能的客觀障礙。基於上述因素,法院將晟通公司未採取適當措施期間內的利息損失在礦冶公司所承擔的賠償責任中予以剔除。

(3)典型意義。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案件因牽涉複雜的技術內容,在履行合同的專案研發環節往往需要雙方的密切溝通和反復磋商,必須通過相互配合以保證合同目的實現,並非一方付款、一方出貨的簡單法律關係,雙方的合同義務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疊。在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的關鍵條款約定不明、操作性較差的情況下,委託方以受託方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除考慮受託方的違約行為以外,還應兼顧公平原則。法院通過細緻梳理守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不利於合同目的實現的不當行為,將守約方的不作為占主導因素所造成的損失納入到合同法規定的因守約一方未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以此合理確定受託方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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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定龍侵犯著作權罪案〔攸縣人民法院(2017)湘0223刑初196號〕

——未經許可,將著作權人的文字作品放至自己的網站上刊載,賺取廣告收入,情節嚴重的,構成刑法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罪

(1)案情簡介。2014年10月,劉定龍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其經營管理的功能變數名稱 為WWW.45ZW.COM的網站(即四五中文網)上,利用“關關採集器”軟體,從其他網站上大量複製上海玄霆娛樂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完美世界》等多部小說,並將上述小說置於四五中文網首頁及各子欄目,供公眾流覽。從2014年11月開始,劉定龍聯繫了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等廣告商,在四五中文網上付費刊登廣告,並通過四五中文網的點擊率獲取廣告費。至2015年7月,劉定龍從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等廣告商處共獲得廣告費110余萬元,期間租賃網站伺服器等開支花費2萬余元,劉定龍從中牟利108萬餘元。

(2)審理結果。攸縣人民法院認為,劉定龍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上海玄霆娛樂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的許可,擅自複製其享有著作權的《完美小說》等多部文字作品,並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從中非法獲利108余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據此,判處劉定龍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劉定龍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3)典型意義。著作權是企業的重要財產權利,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依法制裁侵犯著作權行為,既是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方面,也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的重要措施。本案的處理是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為企業經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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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楊春、劉勝修侵犯商業秘密罪案〔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2017)湘0104刑初150號〕

­——對公司合理利潤的認定,應剔除被害單位的預計期間費用(公共),並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產品銷售減少量與該產品的合理利潤乘積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1)案情簡介。彭楊春、劉勝修曾就職于被害單位長沙巨星輕質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兩人與該公司均簽訂了競業限制、同業禁止及保密條款。彭楊春在任職期間,劉勝修在離職競業限制期限內,共謀另設眾鑫公司和小龍廠生產、銷售與巨星公司同類產品牟利。彭楊春利用其行銷崗位的便利向優地公司推銷眾鑫公司的產品,並利用其所掌握的巨星公司定價政策向優地公司報出低於巨星公司的單價,將原屬於巨星公司的特定涉案客戶發展為眾鑫公司的客戶並達成購銷合同;劉勝修則利用其在巨星公司所掌握的竹芯生產技術及其模具核心技術要點定制了箱體芯模模具,生產與巨星公司同類的產品,並負責小龍廠的生產管理及對工人的技術培訓和指導。此外,彭楊春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巨星公司的設計圖紙和核心技術參數,並用於涉案專案。

(2)審理結果。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認為,彭楊春以欺騙手段獲取巨星公司的商業秘密並進行使用,且與劉勝修違反約定非法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巨星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法院將鑒定機構以巨星公司為會計主體,根據眾鑫公司銷售產品數量乘以巨星公司的同種產品最低單價,同時以巨星公司生產上述產品的財務資料測算得出其銷售相同數量產品的預計稅前利潤總額299萬餘元,認定權利人的損失。據此,判決彭楊春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劉勝修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3)典型意義。現有刑事法律對於商業秘密犯罪金額的認定方式並無明確規定。本案中,法院將智慧財產權民事裁判理念的合理利潤認定方式引入刑事案件的裁判中,對公司合理利潤的認定,剔除了被害單位的預計期間費用(公共),並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產品銷售減少量與該產品的合理利潤乘積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本案的審理既有力地打擊了侵害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有效地維護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法院以合理利潤認定權利人的損失的裁判理念也兼顧了對被告人權益的保護,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充分發揮了刑法的保護與打擊的雙重作用。

編輯:白裡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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