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背景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 優化北京市營商環境, 規範稅收征管秩序, 服務區域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制定本公告。
二、明確事權管理
納稅人年度繳納稅款(國稅和地稅繳納稅款之和)100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跨區遷移事權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受理;年度繳納稅款(國稅和地稅繳納稅款之和)不滿1000萬元的納稅人跨區遷移事權在各區(地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由各區(地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受理。
三、規定辦理方式和時限
遷移事權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
四、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