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男子為哥們仗義擔保,借款到期連帶還

“哥們的事就是自己的事”。 男子楊林(化名)為了哥們義氣豪爽地為朋友提供擔保, 沒想到盲目的仗義卻惹上了麻煩。 在法庭上, 楊林作為被告覺得很委屈, 自己只是簽了個字, 並沒有用到借款, 怎麼就惹上官司了?

楊林是安康市石泉縣人, 與在縣城開食府的張軍(化名)是好朋友, 此前因為資金緊張, 張軍為擴大經營規模, 向銀行貸款作為資金周轉。 因為當時有政策, 於是張軍向當地小額信貸擔保辦公室提出申請, 請求擔保貸款, 把楊林作為反擔保人, 三方簽訂了擔保協議書, 約定如張軍未能按時清償借款本息, 楊林有連帶清償責任, 隨後張軍在某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並貸出約定款項。

然而借款到期後, 張軍因經營不善無法償還, 而且本人已外出務工, 因此石泉縣小額信貸擔保辦代張軍向銀行償還了72000元, 之後多次向張軍和楊林最要這筆款項,

但兩人均沒有履行還款義務, 於是小額擔保辦將二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送達傳票後, 兩委被告均未到庭應訴, 法院依法進行缺席審判。

審理過程中, 主審法官經過多方考慮, 對照相應的法律法規, 並通過電話與楊林和張軍進行溝通, 講法律、講道理,

並考慮到張軍的實際困難, 建議張軍先籌集部分款項歸還債務, 同時對楊林的疑惑進行疏導解釋, 法官針對楊林質疑自己是否有還款義務時指出, 當擔保人履行了擔保責任, 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也可要求反擔保人代債務人償還擔保人已經承擔的擔保責任。

在法官的勸說下, 近日, 張軍委託楊林帶著5萬元現金走進縣人民法院, 並與原告達成調解協定, 由被告楊林及張軍當場返還擔保辦現金5萬元, 下餘款項於2018年6月1日前付清, 楊林對下餘款項仍需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至此, 一場保證合同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會遇到很多保證人提供擔保往往是出於情義, 未考慮後期會擔責的問題, 為人擔保不是簽個字就完事, 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不可礙於“情面”隨意簽字, 給人擔保前, 要考慮清楚, 慎重決定, 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應盡的還款義務, 擔保人是要承擔還款責任的。 (北虢斯基 梁磊)部分圖片來自網路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