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們的事就是自己的事”。 男子楊林(化名)為了哥們義氣豪爽地為朋友提供擔保, 沒想到盲目的仗義卻惹上了麻煩。 在法庭上, 楊林作為被告覺得很委屈, 自己只是簽了個字, 並沒有用到借款, 怎麼就惹上官司了?
楊林是安康市石泉縣人, 與在縣城開食府的張軍(化名)是好朋友, 此前因為資金緊張, 張軍為擴大經營規模, 向銀行貸款作為資金周轉。 因為當時有政策, 於是張軍向當地小額信貸擔保辦公室提出申請, 請求擔保貸款, 把楊林作為反擔保人, 三方簽訂了擔保協議書, 約定如張軍未能按時清償借款本息, 楊林有連帶清償責任, 隨後張軍在某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並貸出約定款項。
然而借款到期後, 張軍因經營不善無法償還, 而且本人已外出務工, 因此石泉縣小額信貸擔保辦代張軍向銀行償還了72000元, 之後多次向張軍和楊林最要這筆款項,
審理過程中, 主審法官經過多方考慮, 對照相應的法律法規, 並通過電話與楊林和張軍進行溝通, 講法律、講道理,
在法官的勸說下, 近日, 張軍委託楊林帶著5萬元現金走進縣人民法院, 並與原告達成調解協定, 由被告楊林及張軍當場返還擔保辦現金5萬元, 下餘款項於2018年6月1日前付清, 楊林對下餘款項仍需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至此, 一場保證合同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會遇到很多保證人提供擔保往往是出於情義, 未考慮後期會擔責的問題, 為人擔保不是簽個字就完事, 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不可礙於“情面”隨意簽字, 給人擔保前, 要考慮清楚, 慎重決定, 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應盡的還款義務, 擔保人是要承擔還款責任的。 (北虢斯基 梁磊)部分圖片來自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