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 青島市畜牧獸醫局副局長閆立良參與“線上問政”欄目, 與網友交流, 解答相關問題。
閆立良介紹, 配建廢棄物處理設施是畜禽規模養殖場法定的主體責任,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 也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畜禽養殖場、養殖社區即投入生產、使用,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社區的,
2017年, 青島市市劃定了畜禽養殖禁養區, 關閉搬遷了禁養區內的1095家養殖場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