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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養區內建畜禽養殖場最高罰10萬元

昨日, 青島市畜牧獸醫局副局長閆立良參與“線上問政”欄目, 與網友交流, 解答相關問題。

閆立良介紹, 配建廢棄物處理設施是畜禽規模養殖場法定的主體責任,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 也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畜禽養殖場、養殖社區即投入生產、使用,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社區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 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2017年, 青島市市劃定了畜禽養殖禁養區, 關閉搬遷了禁養區內的1095家養殖場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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