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謀求自身的利益, 被告故意在舉證期不向法院提交證據。 近日,龍岩市新羅區法院對其無視法律規定的行為, 開出五萬元的罰金。
新羅區法院在審理原告肖某與被告某喜慶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 法院向被告送達舉證須知後, 被告未按規定在法庭確定的15日舉證期限內舉證, 而是在庭審中當庭提交一系列證據。 鑒於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與本案的基本事實有關, 法院予以採納。
經調查, 被告主張自其起訴前就一直持有上述證據, 因未做好應訴準備, 故未及時提供。 新羅法院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