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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岩一公司逾期舉證玩“技巧” 新羅法院開出5萬元罰單

為了謀求自身的利益, 被告故意在舉證期不向法院提交證據。 近日,龍岩市新羅區法院對其無視法律規定的行為, 開出五萬元的罰金。

新羅區法院在審理原告肖某與被告某喜慶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 法院向被告送達舉證須知後, 被告未按規定在法庭確定的15日舉證期限內舉證, 而是在庭審中當庭提交一系列證據。 鑒於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與本案的基本事實有關, 法院予以採納。

經調查, 被告主張自其起訴前就一直持有上述證據, 因未做好應訴準備, 故未及時提供。 新羅法院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被告經法院送達“舉證須知”後, 因重大過失未及時舉證, 且原告肖某亦就此提出異議。 被告主張逾期舉證的理由為未做好應訴準備, 該主觀上之理由不能免除其因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的相關規定, 新羅法院經辦法官決定對被告某喜慶公司作出罰款50000元的決定。 此後, 被告某喜慶公司向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 龍岩市中院駁回被告某喜慶公司的覆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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